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同为义乌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廿三里工作片选区的候选人,为了能当选义乌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都找到时任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主任的被告人何维跃拉选票。后在被告人何维跃的建议下,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通过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李红雨支付给被告人金祚兴人民币30万元,作为被告人金祚兴放弃竞选的补偿。后被告人李红雨将协商好的人民币30万元放在被告人何维跃家中,被告人金祚兴将该笔钱从被告人何维跃家中拿走。选举期间,被告人何维跃通过其担任何宅村主任的影响力,向何宅村村民游说,为被告人李红雨拉选票。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红雨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第二选区共计8302张选票中以6608票当选,被告人金祚兴以1594票落选。2012年1月18日,义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被告人李红雨当选义乌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
2016年10月11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共义乌市纪委移送线索,在义乌市南门街纪委办案点将被告人李红雨、何维跃传唤到案;被告人金祚兴经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传唤,于2016年10月13日到稠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告人金祚兴向义乌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何某1、陈某、何某2、何某3、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中共义乌市纪委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义乌市选举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投票站(点)记录报告单,义乌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得票情况报告单,义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