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芹辩称,不同意郑杰的上诉请求。郑杰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回颖辩称,不同意郑杰的上诉请求。郑杰与回颖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郑杰出示的房屋转让证明,并非回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回颖与他人存在多笔债务,并有人报案的情况下,应郑杰的要求所书写的,目的是为了保有房屋。另外,郑杰也没有向回颖支付该笔购房款。郑杰上诉中提到的郑杰与回颖的确权案件,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驳回了郑杰的诉讼请求,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回颖。回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郑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2014)丰执字第01975号案中对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x号院x号楼x层x座房屋的查封、拍卖;2.案件受理费由韩福芹、回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