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997年2月25日,被告人羊某某与覃某某登记结婚。1994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人羊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段某某,后来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并致被告人羊某某怀孕。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二人在双方婚姻分别都还存继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在中江县**镇XX村3组共同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非婚生育一女。
另查明:1.被告人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段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羊某某与覃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决离婚,现判决已发生效力。4.被告人段某某与胡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决离婚,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归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婴儿入户申请表、(2017)川062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62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