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羊某某、段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羊某某,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27日、2018年2月6日分别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27日、2018年2月6日分别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7年2月25日,被告人羊某某与覃某某登记结婚,其合法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2017年5月10日。1994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2001年左右,胡某某离家至今未归,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至2017年11月22日。

2015年,被告人羊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时认识了被告人段某某,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致羊某某怀孕。2015年春节前后,怀有身孕的羊某某随段某某回到段某某位于四川省中江县**镇XX村3组的家中,二被告人在明知双方均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6月1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取名段某甲。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各自有合法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而相互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997年2月25日,被告人羊某某与覃某某登记结婚。1994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人羊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段某某,后来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并致被告人羊某某怀孕。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二人在双方婚姻分别都还存继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在中江县**镇XX村3组共同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非婚生育一女。

另查明:1.被告人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段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羊某某与覃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决离婚,现判决已发生效力。4.被告人段某某与胡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决离婚,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归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婴儿入户申请表、(2017)川062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62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各自均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婚姻管理规定,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决定对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羊某某、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羊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润刚

人民陪审员夏时理

人民陪审员熊昌涛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