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部分
被告人郑水友与周某2荣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
2010年5月11日周某2荣(已判决)与合伙人刘某1、姜某2合伙注册成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山市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营汽车销售。公司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郑水友和周某2荣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负债,郑水友夫妇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仍以生产经营为由,通过被集资人口口相传,向大量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所集资金除少量用于公司经营,绝大部分被郑水友夫妇用于支付集资款的高额利息、个人挥霍及放贷给他人等,造成被集资人巨额损失。截止案发,郑水友夫妇共向被害人陈某、毛某1、王某1等250余人非法集资共3145万余元,归还本金622万余元,支付利息199万余元,实际骗得2324万余元。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水友在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现浙江江山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XXX55的丰收贷记卡一张。截止2012年11月27日,郑水友上述丰收贷记卡透支借款本金共42971.6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透支款项至今未还。
三、重婚部分
2014年,被告人郑水友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化名郑雪君逃至北京。期间,郑水友通过网络认识湖北省武汉籍男子刘某2。2015年,郑水友隐瞒自己与周某2荣登记结婚的事实,对刘某2谎称自己已离婚,逃至湖北省武汉市与刘某2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9月22日在武汉市新洲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儿,取名刘紫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受理本案及立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归案的情况;
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证明郑水友身份信息及无前科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同案周某2荣集资诈骗犯罪案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情况;
5.资产及机动车查询材料,证明郑水友夫妇名下财产查询情况;
6.《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成立、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及地点等情况。
7.《申报纳税情况表》,证明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申报销售收入共计8102222.19元,其中2010年5月、6月及2012年2月之后销售收入均为零;
8.江山市人民法院《函》、《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经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民事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情况;
9.报案书、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函、催款回执、催收台账等,证明被告人郑水友申请办丰收贷记卡及透支金额、银行催收等情况;
10.武汉市新洲区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病人结算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在武汉市新洲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的情况;
1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周某2泽荣于2007年4月25日结婚登记的情况;
12.证姜某2福的证言,证明其曾周某2泽荣刘某1华于2010年5月共同成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办公地在环城西路,注册资金100万元,周占40%股份,其与刘各占30%股份,但其未实际出资周某2泽荣在公司成立之前,手上没什么钱。公司成立后周某2泽荣从金华、义乌提了几辆样车放在公司。有人来买车,先付定金,然后由公司全款提回车后,再将车卖给购车人并办理按揭等。因公司资金不足,提车时需要全额付款,所周某2泽荣肯定要到别人那里借款,当时每辆车能获利二、三千元。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左右刘某1华就将30%股份转周某2泽荣。2011年2月左右周某2泽荣在城北广场开了一家分店,后又提出外出发展,把所有股权转给郑水友。2012年3月,周某2泽荣、郑水友欠债太多,经常有人上门要钱,周、郑将公司70%股权转到员郑某2龙名下。2012年4月,公司开不下去,其将30%股权转给郑水友。其在环城西路店时,经常看到一些陌生人进出公司,估计是借钱周某2泽荣、郑水友的人。证刘某1华证言在案印证。
13.证俞某谊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6、7月至2011年11月在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周某2泽荣、郑水友负责经营管理,员工姜某2福周某1英姜某3晨郑某2龙姜某4倩等人。公司开在环城西路附近时生意还不错,后来搬到老火车站附近生意就不如以前。在其上班期间,见过有人到公司存钱,在公司搬到老火车站附近后来存钱的人开始多起来。证毛某2明严某芬周某1英姜某3晨证言在案印证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周某2泽荣、郑水友负责经营及见过很多人到公司存钱等事实。
14.证郑某2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6月到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工作,后离开3个月,11月回到公司,直至2011年7月。公司周某2泽荣和郑水友负责经营,开在环城西路附近时每个月能卖十几辆车,每辆大概能赚三、四千元,后搬到老火车站附近生意就不如以前。其到公司后就看见很多老百姓存钱到公司。2012年3月周某2泽荣、郑水友已经没什么钱,很多老百姓来要债周某2泽荣把股份转到其名下,对外称公司已转让,好让老百姓不要来闹事。同年9月,周某2泽荣要求下将股权转还周某2泽荣。
15.证姜某4倩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在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公司成立时,股东周某2泽荣、郑水友刘某1华,2010年6刘某1华退股。公司周某2泽荣、郑水友负责经营管理,员工姜某2福黄某芬周某1英俞某谊郑某2龙姜某3晨等人,出纳是郑水友自己,钱都由郑拿着。其到公司上班后一段时间,就看到有老百姓到公司拿利息,估周某2泽荣、郑水友开始融资。
16.证人毛华兴毛某3勇毛某4昔王某2琳宋某余杨某1军杨某2飞王某3祥等人的证言,证明涉案相关债权、债务及处理情况;
17.证郑某3忠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到江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丰收贷记卡,透支款项及银行通过打电话、信函及上门等方式催收无果的情况;
18、证刘某2星的询问、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化名郑雪君与其以夫妻名义在武汉市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9月22日生育一女等情况;
19.被害郑某1水毛某1娟王某1来等250余人的陈述及相关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告人郑水友及其周某2泽荣向各被害人非法集资的时间、金额利某率及归还本息等情况;
20.同案罪周某2泽荣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5月11日姜某2福刘某1华注册成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2012年3月28日变更为江山市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姜某2福刘某1华郑某2龙等人虽曾是公司股东,但公司实际由其和妻子郑水友控制,公司的真正决策权在其手上。公司成立后即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一开始是找人借款,后因利息比较高且支付及时,别人就主动将钱送来。公司成立之初,虽有利润,但远不够日常开销及支付利息的费用。为能支付前期借款利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及扩大规模为由,继续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借款。在其前期经营公司四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已欠债200万元左右,后其将公司交给郑水友管理,借款由郑水友负责,前期借款利息也由郑水友支付,但公司仍由其决策。至2012年3月,其与郑水友二人向社会吸收的资金已达3000余万元,借款一部分被出借他人叶某文王某4勇毛某5飞毛某6生毛某7忠等人共欠其一千余万元。其曾购买过两套房子和几辆车子,但因欠钱及需要支付借款利息,均被其抵债或变卖,现已无财产。
21.被告人郑水友的供述与辩解,与同案罪周某2泽荣集资诈骗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重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