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月2日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离婚协议,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结婚证、说明、照片、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书证,证实王某1与被告人李某1990年经人介绍结婚,被害人梁某1984年与同案人王某桂登记结婚。同案人王某桂因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本村支书的带领下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竹市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重婚的事实。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1990年经人介绍与王某1登记结婚,1997年度,王某1外出打工,很少回家,2000年起,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王某桂一起外出到广东中山市打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个小孩,大儿子李某3,2001年4月24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1名下,小儿子李某4,2011年8月25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2名下。王某桂先前也有妻子梁某,被告人李某、同案人王某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前,均未办理离婚手续。
3、证人王某2、刘某、伍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均证实2000年起,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王某桂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个小孩,大儿子李某3,2001年4月24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1名下,小儿子李某4,2011年8月25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2名下。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王某桂先前均未办理离婚手续。
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李某1990年经人介绍结婚,1993年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人李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本村王某桂结婚生子,共同生活,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梁某1983年与同案人王某桂结婚,1984年登记结婚,自1996年起,王某桂与被告人李某勾搭成奸,1999年私奔到广东,并共同生活,还生育了2个小孩。
6、同案人王某桂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0年起,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王某桂一起外出到广东中山市打工,后双方有了感情,就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个小孩,大儿子李某3,2001年4月24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1名下,小儿子李某4,2011年8月25日生,户籍登记在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2名下。共同生活了14年,2014年王某桂到上海打工,便分开生活了。王某桂有妻子叫梁某。
7、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月2日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离婚协议,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8、李某的个人信息,证实李某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