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兴柱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1(2002年10月7日出生)。1995年9月1日,被告人王兴柱因犯盗窃罪被双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兴柱服刑期间,张某某与其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仅5天,因患有先天脊柱裂,不幸夭折。2002年王某1出生,双方家庭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被告人王兴柱与程某某认识,并在一起同居。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兴柱给自诉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断绝与被告人程某某来往。2011年被告人王兴柱与程某某一起在外租房同居。2013年6月22日,二人的非婚生子王某2出生。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王兴柱、张某某户口本、结婚证,证实自诉人与被告人王兴柱是夫妻,且育有一女王某1。
2、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兴柱因犯盗窃罪被双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自诉人张某某报案陈述材料,证实自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到本市双桥区水冰冷沟派出所报案,称其自2010年狮子沟拆迁后,其丈夫一直在外面,其找到王兴柱,直到今天在水泉沟果家沟找到王兴柱,才知道他与别人生了一个男孩。
4、被告人王兴柱在水泉沟派出所所作二份笔录,证实王兴柱与程某某在一起八、九年了,有一个男孩子,现在5岁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妹夫王兴柱与程某某一起在水泉沟租房同居。2013年6月在承德市妇幼医院生产一名男婴叫王某2。在此期间,张某多次给程某某打电话,劝离开王兴柱。但程某某一直说:“我知道他有家有孩子,但是我就是要跟着他”。之前王兴柱写过保证书,当时很多人在场,王兴柱承诺以后不再与程某某接触,但在他在七、八年里一直与程某某在一起,周围邻居都把他俩当成了夫妻。
7、保证书一份,证实王兴柱于2010年12月31日为张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程某某来往。
8、承德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剖宫产术前谈话及手术同意书、新生儿行为神经测定知情同意书、患者授权委托书,证实在上述文书的签字均是王兴柱、程某某本人所签,认可是夫妻关系。
9、新生儿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证实在医院各种记录所登记的表示,登记表上显示被告人王兴柱、程某某是夫妻关系。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人王兴柱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