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 0:00:00

被告人付某某犯重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达市老虎岗镇联合村。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7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建荣、检察员高彩英、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与王剑飞在安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底,付某某与受害人李俊梅在伊金霍洛旗的察哈素煤矿认识并相恋,付某某在与妻子王剑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和李俊梅先后在伊金霍洛旗西安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3月15日(农历二月十八曰)在靖边县镇靖乡伙场q村李俊梅的家中举办了婚礼。2017年7月12日付某某到安达市公安局老虎岗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取得被害人李俊梅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结婚登记信息、谅解书、调查笔录,证人李天清、高文忠、刘汉雄、刘清、刘瑞山、李靖梅、白志坚、王剑飞的证言,被害人李俊梅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李俊梅和付某某的结婚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已与原配解除了婚姻关系,且能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洲

审判员周虎

人民陪审员葛小强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丁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