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与王剑飞在安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底,付某某与受害人李俊梅在伊金霍洛旗的察哈素煤矿认识并相恋,付某某在与妻子王剑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和李俊梅先后在伊金霍洛旗西安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3月15日(农历二月十八曰)在靖边县镇靖乡伙场q村李俊梅的家中举办了婚礼。2017年7月12日付某某到安达市公安局老虎岗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取得被害人李俊梅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结婚登记信息、谅解书、调查笔录,证人李天清、高文忠、刘汉雄、刘清、刘瑞山、李靖梅、白志坚、王剑飞的证言,被害人李俊梅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李俊梅和付某某的结婚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