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李恒、施国新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恒(曾用名:李丽恒),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安吉县。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国新,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安吉县。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恒、施国新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若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恒、施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恒在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施国新在安吉县X自然村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被告人施国新明知被告人李恒已婚,仍与被告人李恒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2012年5月1日,被告人李恒为被告人施国新诞下一子。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恒、施国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恒、施国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施国新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恒、施国新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恒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施国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章爱民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