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殷某甲、陈某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竹山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竹山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诗海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竹山县溢水镇华家湾村村民段某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陈某甲外出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人殷某甲。同年陈某甲来到殷某甲家,以陈某乙之名与殷某甲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三子。案发后的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段某离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结婚证复印件等;2.证人段某、殷某乙、常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被告人殷某甲明知陈某甲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生下三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甲、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殷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诗海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