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吴祥辉、黄杨连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祥辉,男,1978年6月8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寿宁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9月2日向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进光,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杨连,女,1971年5月25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暂住地寿宁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9月4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祥辉、黄杨连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武、助理检察员钟敦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祥辉及其辩护人徐进光、被告人黄杨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杨连与被害人胡某于1998年2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人吴祥辉与被害人吴某1于200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至案发均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年初,吴祥辉租下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马仙路16号民宅三楼的两个房间,用于其与黄杨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6月1日,黄杨连在寿宁县医院产下一子吴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祥辉与黄杨连为吴某某生物学父母亲的亲权概率是99.99%。

案发后,胡某对黄杨连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黄杨连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投案证明、侦破报告,二被告人的婚姻登记材料、手机通话记录、黄杨连住院病历材料、吴某某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谅解书,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404号、(2016)闽0924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证人徐某、吴某2、张某、梁某、颜某、兰某证言;被害人吴某1、胡某陈述;血液提取笔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7〕2320号《鉴定书》;二被告人同居地照片、证人张某、梁某、兰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祥辉、黄杨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祥辉、黄杨连均各自有配偶,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吴某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祥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杨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谅解情况,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五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258))、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祥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七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黄杨连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黎晖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