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蒋某某、梁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龙安镇。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龙安镇。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决定对其依法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平武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梁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冬泉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与平武县龙安镇某村村民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09年被告人蒋某某到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害人税某某离婚未果。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蒋某某、梁某在明知蒋某某未与税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在同村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1月29日生下一名男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蒋某某、梁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税某某与蒋某某的《结婚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平武县妇幼保健院入院证》、《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患者授权委托书》、《梁志航出生医学证明》、《梁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秦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梁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梁某犯重婚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梁某在明知蒋某某与税某某婚生二子的情况下,仍公然在同村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产下一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冬泉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