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德赛(香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住所地荷兰艾德霍芬。

授权代表人:布里安辛曼,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张源,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骆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九龙湾临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8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丽

人民陪审员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法官助理赖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