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张庆云任铁山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等工作。
2013年5月,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冶市陈贵镇成立了宝亮锦绣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出售进行牟利。2013年8月,大冶市国税局陈贵分局陆续收到外地国税局的协查函,要求陈贵分局协查宝亮锦绣公司业务的真实性。经调查,大冶市国税局回函结论为宝亮锦绣公司属于异常业务。宝亮锦绣公司及相关经营人员沈某、高某1(与沈某系夫妻关系)均被预警,认定为非正常户录入税务系统。
2014年上半年,沈某欲在黄石地区注册成立公司,再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出售进行牟利,遂委托大冶市国税局陈贵分局原办公室主任柯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认识黄石地区国税系统的工作人员,并承诺公司成立后每月给付柯某1万元。后柯某带沈某、高某1来到铁山区国税局找局长余某,向余某提出沈某等人想在铁山成立公司,希望得到关照。余某遂安排税源管理科科长张庆云负责相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2014年7月,沈某在铁山区注册成立了奇赛特公司,住所地铁山区仿古街126号,经营范围皮棉、棉纱、棉布、纺织品销售,法定代表人赵某(系挂名)。奇赛特公司注册成立后,沈某代表奇赛特公司向铁山区国税局申请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张庆云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奇赛特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过程中,不认真核实真实信息,在奇赛特公司人员信息不明、劳动合同、账簿等税务资料缺失的情况下,作出同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意见。在奇赛特公司未提交购销合同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同意奇赛特公司超限量购票。在负责协查奇赛特公司及上游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及业务真实性过程中,明知奇赛特公司无货物流单据等资料,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等情况下,仍反馈业务正常,最终导致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奇赛特公司持续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牟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1938860.16元。
张庆云在负责处理奇赛特公司税务事项期间,三次以借款为名向沈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2015年12月8日,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将奇赛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转交黄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处理。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对奇赛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1月29日,张庆云通过转账方式向沈某退还人民币17万元。
2017年3月6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到铁山区国税局将张庆云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手机二部及手机截屏短信图片,证实张庆云持有的手机接收沈某发送户名过某的邮政银行卡号等信息。
2.户籍证明,证实张庆云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6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到铁山区国税局将张庆云抓获到案。
4.公务员登记表、2012—2015年度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中共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文件、中共黄石市铁山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文件、中共黄石市铁山区国家税务局党支部委员会文件,证实张庆云参加工作时间、任职经历等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黄石市铁山区国家税务局的机构类型系机关非法人。
6.铁山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2010年4月19日,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印发此文件。该文件规定了铁山区国税局机构设置和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责等情况。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流程,证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规定及认定的具体流程。
8.企业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实奇赛特公司经营范围、投资人相关信息等情况。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国税人员进户执行公务核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委托加工合同、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1日,奇赛特公司向铁山区国税局提交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4年8月5日,张庆云、陆某等人入户对奇赛特公司进行实地查验,报告载明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企业人数、账簿设置等情况。同日,陆某、田某代表查验人签署“经查验,同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意见,张庆云代表税源管理科签署“同意认定”的意见,崔某代表综合业务科签署“同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意见。2014年8月14日,铁山区国税局同意奇赛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0.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等,证实2014年8月25日,奇赛特公司向铁山区国税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同日,经税源管理科批准同意奇赛特公司购买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
11.奇赛特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证明,证实2015年4月20日,奇赛特公司书写证明一份,因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数量28份。江某、张庆云分别在证明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后奇赛特公司于申请当日及2015年5月18日均超限量领取了发票。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奇赛特公司每月的纳税申报情况。
13.税务系统预警信息,证实奇赛特公司、高某1、沈某被预警情况。
14.关于奇赛特公司的外调报告,证实铁山区国税局分别于2015年4月9日、12月12日派员到奇赛特公司主要供应商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奇赛特公司税务登记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该局根据调查情况在CTAIS系统中对奇赛特公司作出了降版降量的处理,将发票份数降低到了0份,在防伪税控系统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将其近60天内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该纳税人联系不到,查无下落。2015年12月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已责令限改,下达催报通知书,确因无法送达。目前,该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移交稽查处理。
15.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阜阳市颍州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铁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实①2014年12月1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向铁山区国税局发函,请求调查核实东莞市隆鹏服装有限公司与奇赛特公司供货交易的真实性。2015年2月27日,铁山区国税局复函,经核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核查人是张庆云、陆某。②2014年12月29日,铁山区国税局向麻城市国家税务局发函,奇赛特公司向麻城市宋埠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货物,请求调查核实麻城市宋埠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供货交易的真实性情况。2015年3月27日,麻城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正常业务。③2015年8月27日,阜阳市颍州区国家税务局向铁山区国税局发函,阜阳市鼎霖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向奇赛特公司购进出口货物,请求调查核实奇赛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生产能力、货物流及资金流等情况。2015年9月25日,铁山区国税局复函,经核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核查人是张庆云、陆某。④2015年9月24日,铁山区国税局向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发函,奇赛特公司向天门市中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货物,请求调查核实天门市中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生产能力、货物流及资金流等情况。2015年10月21日,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天门市中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查无下落,无法核实。⑤另证实奇赛特公司提交的材料有购销合同、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等,未提交运输及物流单据。
16.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新疆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新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证实①2013年12月1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向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发函,请求调查核实宝亮锦绣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2014年3月7日,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生产能力异常。②2013年12月30日,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向高安市国家税务局发函,请求调查核实高安市云旺纺织厂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情况。2014年1月8日,高安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③2013年12月31日,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向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发函,请求调查核实天门市正兴棉花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业务真实性情况。2014年3月28日,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资金流异常。④2014年3月3日,新疆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向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发函,请求调查核实宝亮锦绣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重点核实购销及资金情况。2014年4月1日,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复函,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
17.铁山区国税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报告,证实经张庆云、陆某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9月13日两次对奇赛特公司的税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该公司异常经营。
18.税务违法案件转办函、立案决定书等,证实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8日将奇赛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转交黄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处理。后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分别对奇赛特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19.户名张庆云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5月27日,张庆云的农行账户收到户名高某1的转款7万元。2015年7月25日,张庆云的农行账户收到户名沈小五的转款4万元。2016年1月29日,张庆云的建行账户向过某的账户汇款7万元。同日,吴某的账户向过某账户汇款10万元。
20.2008年至2018年5月张庆云个人账户的交易流水及股票、债券、基金交易凭证、2007年至今吴某个人账户的交易流水及股票、债券、基金交易凭证、张某1个人账户的交易流水及凭证,证实案发时间段即2015年期间,张庆云及其家人账户内的存款及支出情况。
21.东莞市隆鹏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信友纺织有限公司等受票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认证抵扣清单等材料,证实东莞市隆鹏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信友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接受奇赛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情况。
2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又名高某2,妻子是高某1。2013年起,其与贾某1(又名贾某2)、纪某合伙在大冶地区、铁山地区注册了几家纺织公司,用于对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先在大冶注册了宝亮锦绣公司,其与纪某(公司法人)负责工商、税务部门的协调,当时找了大冶市国税局陈贵分局的柯某、程某协调关系,多次请他们吃饭或送烟酒。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程某没有去公司现场核查即通过了宝亮锦绣公司的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后公司就开始领票并由贾某1对外销售。其分别请程某、柯某在河南玩了二次,每次花销二三万元。2013年年底,陈贵分局接到外地税务机关对宝亮锦绣公司的协查函,程某发现其公司的部分供货单位无法核实,遂暂时停止宝亮锦绣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未继续核查。2014年上半年,其再次与贾某1合作在黄石偏远一点的地方开纺织公司,并约定每开出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得500元报酬,如有人能帮助协调税务关系,可以给别人好处。其遂联系柯某,允诺柯某开了新公司每个月给他好处费1万元。后经柯某介绍认识了铁山区国税局余局长,其提出想在铁山开一家纺织公司,希望得到余局长的关照,余局长安排张庆云负责。2014年7月,其和贾某1注册了奇赛特公司,法人代表是赵某(河南一个工厂的司机,仅挂名,每月发放工资5千元)。公司到铁山区国税局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张庆云带三个人到公司现场核查,贾某1准备了四个内装1千元的信封送给了张庆云。其填写了几份税务机关的表格及报告,赵某的名字是其签的。张庆云等人未查看公司的劳动合同、账簿等资料,基本上就是和贾某1聊业务。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有一次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铁山区国税局一名年纪大的女同志称奇赛特公司是两头在外企业(加工、销售、库存等均在外地,本地没有办公、经营场所),不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张庆云安排才得以恢复发售。2015年,奇赛特公司因税务票据问题经常被外地税务机关发函给铁山区国税局要求核查,张庆云和陆某(税务专管员)等税务局工作人员先后到山东、湖北、河南去调查,其和高某1一同前去,张庆云等人对厂家进行了拍照,没有查看出货单据等资料。其他的时间其就带张庆云、陆某等人到山东、河南、湖北的一些景点游玩,每次行程3到4天,费用1至3万元不等,由贾某1出。之后,铁山区国税局没有继续核查,奇赛特公司照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张庆云以买古董或还账为由多次找其借钱,其先后三次通过转账方式共借给张庆云14万元(3万、7万、4万)。其还送给张庆云一部价值3千余元的金立手机。2015年下半年,张庆云告知其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查奇赛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称负责调查的是他的同学。其遂通过张庆云约了他同学帮忙处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提茶和一个内装现金的信封送给张庆云的同学,但对方最后只收下了茶。之后,张庆云要其配合稽查工作交出账目。其和贾某1怕被抓都更换了联系方式,不再接税务部门的电话,并回到了河南。虚开的事情暴露后,柯某和张庆云都称要向其退钱,柯某退了。张庆云是在2015年12月到河南与其见面后决定退钱,并称退的钱不仅包括他自己的还包括铁山区税务局其他人员的。2016年1月底,张庆云将17万汇至其母亲过某的银行账户。张庆云向其借钱未履行任何手续,也未提及还款时间及利息,要求钱不能从公司账户走,以其个人名义借钱。其顾虑到张庆云负责奇赛特公司的税务检查,且奇赛特公司在铁山经营期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多次被外地税务机关要求核查都是张庆云帮忙解决,所以对张庆云的借款要求,其不敢拒绝,也不会向他索要借款。其借给张庆云的钱都是贾某1从公司利润里支出。
23.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实其又名贾某2、贾某3。2014年8月,沈某(又名高某2)在黄石市铁山区为奇赛特公司申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其就到该公司做代账会计。奇赛特公司法人赵某是挂的空名,业务安排均由沈某、高某1负责。2014年9月,其开始按照会计规定为公司做账,工资表列了其、赵某、沈某三个人,每月工资显示2千至3千元,公司财务由高某1管理,其负责开票,也领过两次税票。后期是熊某1(公司会计)领取税票。奇赛特公司是从2014年9月开始从铁山区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个月领取25份。期间被停票两次,第一次经沈某协调恢复了领票,第二次沈某、高某1带着公司账目到税政管理科找一名快退休的女同志解释,要求恢复领票,遭到那名女同志的拒绝,还带沈某、高某1去找了局长。因双方各执一词,局长遂安排张庆云、陆某到山东进行调查。调查后不但恢复了领票,领票份数从每月25份调高至每月90份。其听沈某说过张庆云多次找他要钱,具体数额不清。沈某每次到黄石来都会去张庆云家拜访送土特产或瓷器等,其也陪同去过。2015年10月,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看奇赛特公司的账目,沈某仅将2014年的账目交给稽查局查看。其听高艳艳说他们知道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什么时间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也知道铁山区国税局局长不同意移送,为此还与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发生争执。
24.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先后在黄石市雅柔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大冶市鸿祥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鑫雅姿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石市森旺木制品加工厂、黄石市佳华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广顺贸易有限公司做会计。其的主要工作就是到国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到银行取对账单。上述公司的财务账都是一名姓贾的会计负责。奇赛特公司与上述七家公司都是沈某、刘某1、张某2、贾某1等河南人开的。但其未在奇赛特公司做过会计。2015年下半年,其曾经帮奇赛特公司到铁山区国税局领取过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25份或30份。
2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至2016年2月担任铁山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具体职责是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征收管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关于奇赛特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先由公司负责人向办税大厅提供资料,税源管理科负责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及意见,再由税政管理科对前期资料、查验报告及意见进行审查,最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经其审查了解到奇赛特公司是河南省尉氏县人开立的两头在外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和公布的案例中,对于此类两头在外的企业(进货和销售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经营业务在注册地无法现场核查)要重点管控,且很多增值税犯罪都是河南省尉氏县人犯案,奇赛特公司均符合上述疑点,遂多次提醒余某局长和张庆云(税源管理科科长)注意,并要求税源管理科让企业提供购销合同才同意认定。其书面审查实地查验报告等资料时,资料显示该公司共计8个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销售人员3人,工资表及劳动合同都没有填。其未见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只见过该公司的贾会计和高某1(股东)一二次。其要求张庆云提供奇赛特公司购销合同。后张庆云等人将奇赛特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经税源管理科同意)交给税政管理科审批同意。奇赛特公司获得资格后,就开始申请票种核定,税政管理科对发票行政许可进行审核同意。之后其还是担心,就向办税大厅了解到奇赛特公司领票后开具的金额很多,便二次通知办税大厅停止向奇赛特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庆云、高某1为此都找过其要求恢复领票。其将奇赛特公司的相关情况向余某局长进行了汇报,要求税源管理科核查。停票之后,其通过办税大厅了解到奇赛特公司又恢复了领票。其再次向局领导及税源管理科科长张庆云要求核查实际经营情况。后局领导安排了张庆云和陆某去核查。在此期间,外地税务机关也发函核查奇赛特公司。其向张庆云转交了外地协查函件,并要求重点核查货物流、资金流及业务真实性。张庆云、陆某两次核查后反馈奇赛特公司是正常业务,其没有认同税源管理科的意见,在系统里选择“经核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2015年年底,经局领导决定集体商议由市国税稽查局核查奇赛特公司。经市稽查局核查发现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奇赛特公司于2014年7、8月成立,注册地址是仿古街,法人代表是赵某(从未见过),股东是高某2(沈某)、高某1,财务负责人是贾某1。其在代管奇赛特公司期间,为审核奇赛特公司是否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查验,在场的人有高某2、高某1及一名年轻女子。因法人代表不在,没有会计,没有保险柜,没有设置总账明细账本,第一次未认定奇赛特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张庆云当时表示下次要让奇赛特公司通过认定。2014年8月5日,其第二次到奇赛特公司进行现场查验,沈某、高某1、贾某1及上次见过的年轻女子均在场,在未核对奇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人员身份,未查看注册资金、劳动合同、工资表,奇赛特公司仅提供空白电子账簿的情况下,通过了检查。查验报告中,其在初审意见栏并没有签意见,仅在调查人处签了名字。张庆云也找田某在调查人处签了名。法定代表人赵某非本人所签,印象中是沈某签的。其是按照张庆云的要求在奇赛特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字同意。在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时,其曾经拨打过赵某的电话,接电话的人是沈某,签协议也是沈某、高某1来签的,其感觉奇赛特公司就是沈某、高某1负责,赵某只是挂名。奇赛特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过后,一开始对该公司核定每月开票份数为25份,后增加至每月65份。2014年10月,税政管理科崔某科长发现奇赛特公司是两头在外企业,且企业经营人员高某1在系统内有非正常户预警,其按照崔某科长的要求通知纳税大厅对奇赛特公司停票。沈某为此向张庆云解释,张庆云又要求其通知纳税大厅恢复了奇赛特公司领票业务。2014年12月,东莞市国税局发函要求核实奇赛特公司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崔某科长要求税源管理科通知奇赛特公司先自查,并要求税源管理科到山东、河南去核查购销情况。张庆云安排沈某、高某1陪同一起去了山东、河南。核查情况是没有任何货物运输单据及发票,无法核实货物流。其据实向崔某科长作了汇报。2015年2月,张庆云安排江某接替其作为奇赛特公司的税收管理员。在为向东莞市国税局回函事宜召开会议过程中,其和崔某科长一致意见是奇赛特公司是异常户,核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崔某科长再次要求对奇赛特公司停票,但张庆云还是让其通知纳税大厅对奇赛特公司恢复领票。2015年3月,麻城市国税局回函提到上游企业麻城市宋埠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农产品虚扣虚抵行为,并涉及虚开增值税犯罪。崔某科长再次提出到天门、麻城去核查。张庆云安排其和夏某去核查,沈某、高某1陪同。奇赛特公司2015年5、6月还在铁山开了四家公司,分别是黄石市森旺木制品加工厂(其管理)、黄石市广顺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佳华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鑫雅姿纺织品有限公司(均由江某管理),这四家公司基本没有业务量。
27.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铁山区国税局办证服务大厅发票发售窗口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的发售工作。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有100多户,涉及到纺织业的一般纳税人仅奇赛特公司一户,该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源管理科和法规科负责审核。奇赛特公司的票种核定是其办理的,2014年核定的是使用万元版十万元最大金额的发票,每月定量30份。不久,奇赛特公司申请办理增量,每个月定量数提升至65份,分两次领取。申领次数最多的是一名戴眼镜的胖男子,还有一名叫高某2(沈某)的男子连续申领了四次,另有一名女子也申领过两次。2015年3、4月,沈某和那名戴眼镜的胖男子为奇赛特公司停票的事情找了专管员陆某。后陆某通知其取消奇赛特公司的停票,当天,奇赛特公司就领取了30份发票。2015年4月和5月,奇赛特公司二次经税源管理科同意超限量领取发票,当时该公司仅手写了证明,没有提交购销合同等资料。关于奇赛特公司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及相关审批资料其存入了档案,2015年年底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将2015年4月奇赛特公司申请超限量领取发票的证明复印了一份,2015年5月的证明没有复印。2017年3月,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材料时,其发现税源管理科对奇赛特公司申请超限量购买发票签署意见的纸条原件已不在档案内,该公司所有受理、审批、通知文书均不见了。
2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6年3月,其在铁山区国税局法规科任科长兼任税政管理科科员。2014年8月,张庆云、陆某对奇赛特公司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进行现场查验后制作了实地查验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税政管理科审核,因张庆云、陆某没有向其说明奇赛特公司有异常情况,其遂依据税源管理科的意见签署了同意认定意见,向税政管理科科长崔某及分管领导报告,均同意税源管理科的意见。其听崔某及纳税大厅的同志说奇赛特公司于2014年10月、2015年2月被停过两次票。预警有两次,其均按要求转给了张庆云,张庆云均未回复处理结果。期间,2014年12月,张庆云、陆某去山东进行了核查。2015年2月27日、2015年9月25日,奇赛特公司有两次出口函调,张庆云始终坚持外地来函只能证明外地管理的企业存在问题,坚持核查正常的结论。但税政管理科认为张庆云提供的资料中没有完整的货物流资料,有疑点,故二次复函类型均是“经核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接收复函处理意见均为“暂缓退税,待复函地税务机关排除疑点”。2015年4月,为核实奇赛特公司上游供货企业情况,其与张庆云、陆某到天门市进行外调。在天门市国税局的配合下,了解了供货企业的规模、经营能力、纳税等情况,并实地查看。之后,沈某、高某1安排其一行人去了明显陵、龙门石窟、牡丹园旅游。税政管理科一直认为奇赛特公司存在问题,要求税源管理科继续核查。直至2015年9月,天门回函显示异常,局里才将线索转交市局稽查。2015年9月下旬,其受张庆云之邀与沈某、高某1等人一起吃饭。饭后,沈某送其一个信封及一盒月饼,信封内装现金2000元。
2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铁山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1月之前,奇赛特公司的税收管理员名义上是苏某,实际是陆某在负责。1月之后,张庆云安排其接替陆某负责奇赛特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张庆云、陆某未向其说过这家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其接手后,参加过多次会议,才知道崔某与张庆云为奇赛特公司多次发生争执。崔某一直说奇赛特公司存在问题,要求停票,张庆云不同意。2015年2月,奇赛特公司被停票。高某1在找了张庆云后,张庆云安排陆某通知纳税大厅对奇赛特公司恢复发售发票。2015年4月,奇赛特公司在未提供超限量购买发票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找张庆云申请超限量购买发票,张庆云仅让他们手写了一份申请,要求其签字同意,张庆云也签字同意后即交办税大厅办理了。2015年5月,奇赛特公司超限量购买发票也是按上述模式由张庆云签字同意办理的。其还知道奇赛特公司多次被外地来函协查,张庆云、陆某外出核查3次,去了山东、天门等地。回来后,张庆云和其说起奇赛特公司不存在问题。2015年9月,其在税务内部快速预警系统发现奇赛特公司工作人员高某1在铁山成立的黄石市佳华纺织有限公司被预警,其向张庆云和崔某汇报了此情况,崔某要求其通知企业将账目上交核查,未开具的发票收回或作废。其遂直接作废了黄石市佳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发票。与此同时,奇赛特公司因农产品虚抵虚扣被预警,其按照崔某和张庆云的要求通知奇赛特公司会计贾某1将账目上交核查,贾某1没有上交。其将情况向张庆云反馈,张庆云未作指示。2015年10月,奇赛特公司不再购买发票。其也无法联系奇赛特公司任何人员。其得知市稽查局也发现奇赛特公司开具发票有问题,约谈了奇赛特公司的人员。之后奇赛特公司相关人员外逃了。2015年12月,余某局长安排刘某2副局长带张庆云、陆某去河南找人,但没有找到,也联系不上。
3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在铁山区国税局税收征收管理科任科长,具体职责仍在税源管理科做税收管理员。其对奇赛特公司的情况不清楚,该公司的税收管理员是苏某,因苏某抽调到黄石市国税局,遂由陆某代管。2014年下半年,陆某拿出奇赛特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资格认定进行现场查验的查验报告和申请表,要其在查验人及调查人处签名,其在没有去的情况下,签了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是科室的工作惯例,主要是为完善工作程序。
31.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奇赛特公司在申请税务登记时,系统提示对该公司人员有非正常户预警,按照规定对于已经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等已预警人员新成立的企业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其向税源管理科科长张庆云作了汇报,张庆云指示其为奇赛特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随后其受理了奇赛特公司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将申请资料移交至税源管理科,由税源管理科负责实地核查,认为没有问题才交由税政管理科书面审查。最后其依据他们的审批意见制作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奇赛特公司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就进行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印象中奇赛特公司开始是每月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以下,后期经税源管理科审批增加到每月65份,2015年4月和5月经税源管理科审批决定对奇赛特公司进行了临时超限量发售发票。超限量领取发票必须经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江某和科长张庆云书面签字同意,二次均有审批资料,已交至办公室归档。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在档案室看过。但在2017年,检察机关调查要求提供时,有关奇赛特公司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等审批资料都不见了。
3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柯某带沈某、高某1及一名年纪大的男子到其办公室,称他们之前在大冶市陈贵镇开纺织公司因协查函太多,不能在陈贵开公司了,想到铁山开纺织公司。其认为没有被移送公安机关,应该没有问题,遂安排张庆云具体负责。之后沈某在铁山开了奇赛特公司,税务登记等手续其安排张庆云负责。过了一段时间,柯某又带着沈某、高某1找其说奇赛特公司停票了。其带着他们找张庆云协调,协调好后恢复了领票。2015年年底,其听说黄石市国税局下属的稽查局一直在调查奇赛特公司,其才知道这是一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其将奇赛特公司被调查的事告诉了柯某,还问柯某有没有收奇赛特公司的钱,如果收了赶紧退。过了几天,柯某回电话说钱退给了沈某。至于张庆云有没有对奇赛特公司给予关照其不清楚。
3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纪某、沈某、高某1合伙在大冶市陈贵镇设立宝亮锦绣公司,其为该公司的税收管理员。2013年7月左右,外地发来协查函。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在要求纪某等人提供货物流资料时,纪某等人均离开本地。其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向下游企业所在国税局发函“核查异常”。2014年3月,其按规定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录入系统,纪某、沈某、高某1也自动录入了人员特征比对库,提示其他税务机关上述人员有税务违法信息。按照规定,非正常户的经营人员在未正常解除前,在国税操作系统人员库会显示该人员的预警信息,不会为这些经营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税务登记、领取发票等)。
34.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大冶市国税局陈贵分局任办公室主任。2013年,其通过纪某认识了沈某、高某1。2014年5、6月,沈某想在铁山设立公司,多次让其帮忙介绍认识铁山区国税局的人,并允诺公司成立后,每个月给其1万元好处费。其遂将沈某、高某1介绍给铁山区国税局局长余某认识,提到沈某、高某1想在铁山设立纺织公司,希望得到余某的帮助。余某安排张庆云负责与沈某、高某1对接。其也向余某、张庆云说明了,沈某、高某1之前在陈贵开过一家公司,因外地协查函比较多,没办法继续经营,才想到在铁山设立公司。之后,沈某、高某1在铁山注册成立了奇赛特公司。2014年8月,奇赛特公司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办理好后,沈某主动给其银行卡汇了3.2万元。2014年10月,沈某、高某1找其说铁山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崔某科长通知纳税大厅对奇赛特公司停票,他们也找了张庆云协调,但崔某科长不同意。其为此事找了余某,余某安排张庆云处理。后张庆云通知纳税大厅恢复了领票。其了解到这次停票是因为奇赛特公司属于两头在外企业,且高某1有非正常户信息。2014年12月,沈某为协查函的事情找其约了余某。2015年8月,在与余某、沈某、高某1一起吃饭时,余某告知其奇赛特公司上游企业有虚开行为,高某1表示会处理好。2015年11月,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介入调查奇赛特公司,高某1要其帮忙,还说到张庆云找他们要了很多钱。其将此事告知了余某,余某提醒其要是收了钱也要早点退。过了几天,其听余某说张庆云否认收了高某1等人的钱。
3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在协查奇赛特公司初期,张庆云(系其高中同学)带奇赛特公司一高姓经理找其了解情况,其未透露与案件相关信息。
3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庆云于1991年结婚,2016年12月离婚。其与张庆云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存款及支出均由其管理,包括张庆云的工资存折。张庆云平时无大笔开销,如需用钱可以支取工资存折。张庆云个人没有投资。2016年年初,其帮助张庆云汇款10万元至户名过某邮政银行账户。2016年11月,其从张庆云的工资存折取款时发现存折上仅有几百余元,因其知道该存折应有十几万元,张庆云说不出钱的去向。为此,其于2016年12月与张庆云协议离婚。2017年3月,有人找其要账,其才知道张庆云在外有欠款。
37.被告人张庆云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至2016年3月任铁山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负责税源管理科的全面工作。科员有田某、陆某、熊某2、董某、苏某、陈某4,均为片区的税收管理员。2014年下半年,其受余某局长之邀与柯某、高某1、沈某等人吃饭。余某介绍柯某是他老乡,高某1、沈某是经招商引资到区里办公司的,要其给予配合。2014年7月,沈某、高某1注册成立了奇赛特公司。2014年8月左右,沈某向铁山区国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奇赛特公司的税收管理员是陆某。因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认定,按照正常程序必须实行实地查验。其遂和陆某、崔某(或田某)加司机一行四人到奇赛特公司的注册地仿古街的一档门面进行实地查验。第一次因奇赛特公司没有保管箱,没有会计人员,账目未设置,未通过认定,要求整改后再予以审核。第二次实地查验中,奇赛特公司的会计是贾某1、熊某1,业务员是沈某、高某1(二人系夫妻关系)。其查看了奇赛特公司的账目(账目是空白的,没有任何业务),向沈某了解到奇赛特公司是购进原材料以后委托别人加工再销售,没有自己的厂房和仓库,且生产和加工均在外地,在铁山仅设有办公室。其看过奇赛特公司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法人是赵某,但其未见过此人。在现场查验过程中,沈某、高某1送给其三个内装现金的信封和一条香烟。第二天,其将信封和香烟退给了沈某。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2014年8月5日《国税人员进户执行公务核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作出说明,反映均为真实情况。但针对实地查验报告上有赵某的签名其表示不知道,进行实地查验时,赵某不在现场。实地查验报告中记载奇赛特公司从业人员是8人,这是按照沈某等人的介绍核定的。按规定是要核实工资表等资料,其未核实工资表及会计账册,这些应该由陆某查验。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了黄国税发[2010]32号关于印发《铁山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10]80号文《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流程》等文件,其认可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中存在疏忽。其没有审核实地查验报告就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字同意后交由税政管理科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字。按规定奇赛特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通不过的。如果资格认定没通过,就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2014年9月,奇赛特公司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开始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领票人高某1在税收系统里有预警,税政管理科遂通知纳税大厅对奇赛特公司停票。陆某核实后告知其大冶市国税局陈贵分局回复高某1和一名姓纪的在大冶陈贵开公司有问题。其对之后奇赛特公司恢复领票不清楚。奇赛特公司随后又申请票种核定,每月购买数量从25份调到65份,陆某同意,其就同意了。2014年12月,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发来协查函,由税政管理科受理,要求其对奇赛特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其仅安排陆某通知沈某、贾某1、高某1提供了一些资料(未提供全套货物流资料),就回复税政管理科奇赛特公司是正常的。税政管理科仍要求派人外出核查。余某局长遂安排其和陆某到山东、河南去核实奇赛特公司的实地企业,当时由沈某、高某1开车一同前往。其和陆某在河南没有看到任何企业,在山东章丘附近的一个地方,由沈某带路,其和陆某到了一家企业拍了几张照片就返程了。途中其提议去了一趟菏泽博物馆,沈某、高某1为其和陆某买了衣服。此次外出核查沈某也出了部分费用。回来后,其向税政管理科科长崔某回复没有发现疑点。2015年2月,崔某再次通知纳税大厅停止向奇赛特公司发售发票。3月,奇赛特公司又开始恢复领票,具体怎么恢复领票其不记得了。按程序是要先后经税源管理科、税政管理科、分管局长同意才能恢复。奇赛特公司正常申报领票后,下游企业(奇赛特公司开票出去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两次发协查函。其受局领导安排带领陆某、夏某到天门、麻城调查,沈某、高某1陪同。天门的税务机关称有相关的供应商,其也找到了三四家供应商,对方都称确有原料供应给奇赛特公司。其对调查结果做了录音,也做了书面记录。后在其提议下去了明显陵、龙门石窟等地游玩。到麻城核查时,在宋埠镇也找到一家供应商,对方有厂房及设备,称也向奇赛特公司供过货。麻城这一家当时只拍了照片。基于这两次的调查,其认为奇赛特公司是正常经营。2015年7月,广东地区国税局发函反映奇赛特公司需要核查,其遂向天门市国税局发函要求核查,天门市国税局回函是异常。其于2015年9月将奇赛特公司情况异常的线索移送黄石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查,负责稽查的是其高中同学陈某1。其带陈某1去了奇赛特公司,查看了账目,还为沈某约陈某1见面。2015年11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11月底,其去河南找沈某、高某1谈还钱的事情。2015年12月,其将借款汇至高某1提供给其的账号,说是高某1的母亲过某的账户。其共计还款17万元(含本金14万,沈某、高某1陪同出去游玩、送手机等物品及借款利息等费用共计3万元)。2015年12月,余某局长安排刘某2带队,其和陆某一起去河南找沈某、高某1,一是为了解情况,二是让他们到黄石来配合调查。但去了之后未与他们联系上。沈某、高某1、贾某1在铁山区除了开设奇赛特公司外,还开设有几家公司,其中有一家是黄石市森旺木制品加工厂,有生产场地及设备,另一家是黄石市佳华纺织有限公司,有一点业务量,另几家没有任何业务量。目前奇赛特公司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供应发票,同时也向奇赛特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和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按期报税。并证实其因办古董融资许可证、版权证、众筹等比较缺钱,多次找沈某借钱,共计14万元。之后其连本带息还给了沈某。
38.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042号关于黄石市奇赛特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及已抵扣认证金额的初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1日,奇赛特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83683787.55元,税额12159183.07元。其中奇赛特公司对襄阳衣锦缘服装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28455363.55元,税额4134540.13元,已全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判断这些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与之对应。
针对控辩双方主要控辩内容,本院评述如下:
一、本案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及证据的采信
1、本案是否超期审理经查,本案由公诉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8年1月29日建议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公诉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案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本案的审理期限符合法律程序,未予超期。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严重超期审理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2、本案二次开庭是否违反程序及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中举出的证据采信经查,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张庆云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向公诉机关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后公诉机关将补充的证据移送本院。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依法通知辩护方查阅新的证据,给予辩护方充足的辩护准备时间。因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依法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恢复法庭调查。综上,本案二次开庭符合程序规定。对于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张庆云、吴某、张某1的个人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经查,该组证据系办案机关依法出具协查文书向被调查单位调取,收集程序、证据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真实反映张庆云在案发时间段的家庭经济状况,经当庭质证,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二次开庭违法及公诉机关违法举证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3、公诉机关指控张庆云犯滥用职权罪所举出的证据采信经查,证人崔某、陆某、江某、夏某、骆某等人系铁山区国税局工作人员,沈某、贾某1系奇赛特公司的主要经营人员,均属知晓案件情况的人,依法具有证人资格,故侦查机关向上述人员收集证言,程序合法。上述证人对涉案的奇赛特公司自成立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限量购买发票、被外地税务机关核查等事实均能够客观反映,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言内容客观真实,故辩护人以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为由提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二、公诉机关指控张庆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否成立
1、张庆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认真行使职权及过度行使职权,均属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本案中,沈某成立奇赛特公司的目的就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牟利,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实质性业务。公司在经营期间,多次被外地税务机关发函要求核查业务真实性,且相关上游企业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张庆云身为税源管理科科长,在奇赛特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过程中,没有对奇赛特公司的真实信息按规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超限量购票过程中,亦没有按规定对奇赛特公司有无购销业务及业务量等进行审查。在负责协查奇赛特公司及上游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及业务真实性过程中,明知奇赛特公司无货物流单据等资料,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等情况下,仍反馈业务正常。最终导致奇赛特公司持续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出,以此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张庆云的行为与奇赛特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业发票并开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张庆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庆云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经查,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042号鉴定意见对奇赛特公司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7月19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且该鉴定机构对奇赛特公司向衣锦缘公司等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及税额已先期作出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事实,应当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结合受票单位实际认证抵扣的具体数额情况,已作出客观扣减,认定奇赛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抵扣71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80030678.45元,税额11938860.16元,所抵扣的税额应当计入损失数额。
3、张庆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经查,从双方的身份、职权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看,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张庆云在为奇赛特公司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的调查核实等相关税务事项具有职权。沈某系奇赛特公司的经营者,在张庆云的职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双方是在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的情况下,发生大额借款关系。从借款手续方面,张庆云向沈某借款数额为14万元,金额较高,而张庆云并未履行正常的借款手续,对还款、利息等事项也无任何约定,有悖常理。从借款的事由方面,张庆云以古董办证等缺钱为由,找沈某借钱。张庆云的妻子吴某证实在与张庆云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存款及支出由吴某管理。张庆云如需用钱可从工资折中支取。从张庆云及家人的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张庆云及其妻子吴某的银行账户在案发时间段有多笔大额款项进出,余额也多次显示有大额存款,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与张庆云所称缺钱事实相悖。从借款行为与张庆云利用职务之便为奇赛特公司谋取利益之间的联系方面,张庆云利用职权,为奇赛特公司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的调查核实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沈某亦是在张庆云为奇赛特公司在铁山经营期间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才多次应张庆云的要求出借款项。正如沈某在证言中证实奇赛特公司在铁山经营期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多次被外地税务机关要求核查都是张庆云帮忙解决,所以张庆云再三借钱,其不敢拒绝,也不会向他要。其证言证实的内容亦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还款行为方面,张庆云是在奇赛特公司受到稽查后,才向沈某提出还款。最终还款数额17万元。对于多出的款项,在案证据证实包含了沈某支出的其他不合理费用,如张庆云等人外出核查期间,沈某支付的游玩费用等。而非张庆云所称的借款利息。对于辩护人提出沈某有催款行为,张庆云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沈某的证言对还款经过均未提及沈某有向张庆云催款,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手机短信截屏内容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亦无证据印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向张庆云催要过借款。综上,张庆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对张庆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庆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