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张永清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密云县(现为密云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北京绿地京宏置业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人员打招呼,为赵某1、张某1、赵某2等人承揽人防、通风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永清收取赵某1给予的人民币24万元,收取赵某2给予的人民币59万元,收取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张永清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办案机关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8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人张某2、刘某1、李某1、杨某1、杨某2、王某1、赵某3、杨某3、刘某2、许某、赵某1、张某1、赵某2、贾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永清供述,密云保利花园通风工程合同,海怡庄园通风施工协议书,绿港小区合同协议书,懿品府小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绿地国际花都人防工程通风工程合同、密云县医院人防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加荣园通风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云溪小镇分包合同,记账凭证及支出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发票,付款申请书,汇款回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永清于2002年至2009年,在历任北京市密云县(现为密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长、北京市密云县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在对密云县行政区划内的“檀营满蒙回迁小区一期”、“密云县宾阳市场”、“东菜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密云镇李各庄农民住宅楼”、“吉祥园住宅小区”、“密云县果园西里住宅小区”等60余项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权,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职责,审核通过上述工程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通过不收取或者少收取上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人民币74160653.6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置职能科室的批复,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密云县民防局的批复,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办更名为民防局后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等事项的请示,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密云县民防局后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密云县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密云县人防工程服务中心批复,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会议纪要,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密云县民防局成立民防宣传教育中心及防空防灾信息中心的批复,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密云县城镇危旧房改造开发建设实施办法,密云县民防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证人李某2、龚某、赵某4、王某2、李某3、王某3、陈某1、赵某5、王某4、刘某3、陈某2、张某3、宋某、吴某、苗某、代某、张某4、姜某1、刘某4、李某4、王某5、崔某1、姜某2、冯某1、冯某2、张某5、曹某、李某1、金某、李某5、梁某、董某、王某6、孙某、李某6、李某7、孟某、白某、丁某、吕某、王某7、李某8、胡某、赵某6、于某、关某、王某8、马某、崔某2、李某9、张某6、魏某、杨某4、刘某5、韩某、王某9、王某10、钟某、戚某、黄某、李某10、高某1、高某2、秦某、祝某、张某7、王某11、仉某、贾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永清供述,密云县人防工程建设申请审批表,密云县人防办全程办事代理承办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密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办理程序单,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人民防空工程备忘录,人防办公室易地人防工程建设证明书,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序单,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