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张永清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清,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密云区,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7年9月18日被解除留置,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职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爱国、检察官助理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清及其辩护人王俊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清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向北京绿地京宏置业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开发商打招呼,为赵某1、张某1、赵某2等人承揽人防通风工程,收取三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收取赵某1感谢费人民币24万元、收取赵某2感谢费人民币59万元、收取张某1感谢费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张永清于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长、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在檀营满蒙回迁小区一期、密云县宾阳市场、东菜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密云镇李各庄农民住宅楼、吉祥园住宅小区、密云县果园西里住宅小区等60余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批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不收取或者少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人民币74160653.60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永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且有自首情节;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永清处罚。

被告人张永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永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永清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并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指控被告人张永清犯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永清是从犯,建议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永清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张永清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密云县(现为密云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北京绿地京宏置业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人员打招呼,为赵某1、张某1、赵某2等人承揽人防、通风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永清收取赵某1给予的人民币24万元,收取赵某2给予的人民币59万元,收取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张永清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办案机关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8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人张某2、刘某1、李某1、杨某1、杨某2、王某1、赵某3、杨某3、刘某2、许某、赵某1、张某1、赵某2、贾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永清供述,密云保利花园通风工程合同,海怡庄园通风施工协议书,绿港小区合同协议书,懿品府小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绿地国际花都人防工程通风工程合同、密云县医院人防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加荣园通风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云溪小镇分包合同,记账凭证及支出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发票,付款申请书,汇款回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永清于2002年至2009年,在历任北京市密云县(现为密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长、北京市密云县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在对密云县行政区划内的“檀营满蒙回迁小区一期”、“密云县宾阳市场”、“东菜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密云镇李各庄农民住宅楼”、“吉祥园住宅小区”、“密云县果园西里住宅小区”等60余项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权,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职责,审核通过上述工程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通过不收取或者少收取上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人民币74160653.6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置职能科室的批复,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密云县民防局的批复,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办更名为民防局后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等事项的请示,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密云县民防局后职能、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密云县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密云县人防工程服务中心批复,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会议纪要,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密云县民防局成立民防宣传教育中心及防空防灾信息中心的批复,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密云县城镇危旧房改造开发建设实施办法,密云县民防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证人李某2、龚某、赵某4、王某2、李某3、王某3、陈某1、赵某5、王某4、刘某3、陈某2、张某3、宋某、吴某、苗某、代某、张某4、姜某1、刘某4、李某4、王某5、崔某1、姜某2、冯某1、冯某2、张某5、曹某、李某1、金某、李某5、梁某、董某、王某6、孙某、李某6、李某7、孟某、白某、丁某、吕某、王某7、李某8、胡某、赵某6、于某、关某、王某8、马某、崔某2、李某9、张某6、魏某、杨某4、刘某5、韩某、王某9、王某10、钟某、戚某、黄某、李某10、高某1、高某2、秦某、祝某、张某7、王某11、仉某、贾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永清供述,密云县人防工程建设申请审批表,密云县人防办全程办事代理承办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密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办理程序单,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人民防空工程备忘录,人防办公室易地人防工程建设证明书,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序单,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永清在审核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永清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办案机关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以自首论,且部分退赃,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张永清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罪的罪行,依法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永清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永清犯滥用职权罪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永清所犯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张永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张永清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永清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二万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青林

法官助理李丽涓

人民陪审员闫松文

人民陪审员金芙蓉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