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富广保要求陈道海、夏月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支付200元交通费及道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富广保称陈道海、夏月仙将其放在路边作为警示标志的树木扔掉,但庭审中其认可其妻子已将树木入回原处。富广保主张陈道海、夏月仙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陈道海、夏月仙道歉的请求亦不能成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因此富广保要求陈道海、夏月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富广保称其去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和去其朋友处拿U盘产生200元交通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广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