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秋诉秦玉艳、齐忠志、齐浩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你因诉原审被告人秦玉艳、齐忠志、齐浩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吉02刑终27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的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被告人齐浩宇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秦玉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齐忠志与齐浩宇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原审在案证据并不能够证实齐浩宇实施了与秦玉艳预谋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亦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事实。齐浩宇名下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其出售房屋行为与执行案件并无关联性,原审对你指控齐浩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你指控齐浩宇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