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刘标,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萍萍,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8号3幢206B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浩源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福浩源建材商行)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勋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浩源建材商行于2017年11月18日申请追加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良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召集了庭前会议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浩源建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玺、被告宁波鸿勋公司及上海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和吴蕾、被告洋浦中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浩源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向福浩源建材商行支付货物损失8637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申请债权登记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2.请求确认福浩源建材商行上述债权在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设立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受偿;3.判令由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承担1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福浩源建材商行当庭撤回关于利息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福浩源建材商行通过货运代理委托洋浦中良公司将一批止水钢板(货物编号为CXDU1929974)委托给“鸿源02”轮承运,货物价值为86373元。运输途中“鸿源02”轮于2016年12月15日发生触礁,导致货物全损,福浩源建材商行为此损失全部货物并产生其他损失20000元。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已在宁波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福浩源建材商行就上述债权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福浩源建材商行据此提出确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