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申请窦道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丽萍,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窦道明,男,1942年1月27日出生,1990年8月18日死亡,生前为爱丁堡大学东亚学院高级讲师,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爱丁堡利明顿街。
申请人张丽萍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张丽萍申请称,其与窦道明在北京登记结婚。后窦道明常居英国,双方感情破裂。窦道明于1983年向英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申请离婚,张丽萍接到传票后未出庭。1983年10月27日,该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已经生效,现张丽萍申请法院承认离婚判决的效力。
经审查认定:张丽萍和窦道明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后窦道明常居英国,双方感情破裂。窦道明于1983年向英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提起离婚申请,出庭传票于1983年5月20日由窦道明的律师通过邮递方式送达至张丽萍,张丽萍未出庭。该法院于1983年10月27日作出离婚判决,判决双方离婚。之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作出当日生效。1990年,张丽萍接到爱丁堡大学通知,告知窦道明已于1990年8月18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本案中英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对窦道明与张丽萍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没有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英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于1983年10月27日作出并生效的关于窦道明和张丽萍离婚的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张丽萍负担。
审判长高晶
审判员崔智瑜
审判员冀东
法官助理段金涛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