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郑红淑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红淑,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华,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柳柄烈,男,1956年2月7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居民登记号560207-1260514,住大韩民国平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红淑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郑红淑申请称,我与大韩民国公民柳柄烈于2005年5月9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于2018年1月15日在大韩民国离婚,现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离婚确认书。

经审查认定:2005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郑红淑与大韩民国公民柳柄烈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

2018年1月15日,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2017号协1720号离婚确认书,该司法文书结果是:“根据上述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愿协议离婚,本院对此确认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号协1720号离婚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司法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号协1720号离婚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郑红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海波

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陈卓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