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赵玖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婉君,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赵玖琳,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裁定由其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顺建(伦)罚〔2017〕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请求为退还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路北侧(宗地号:161067-W333)面积为801.65平方米的土地;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路北侧(宗地号:161067-W333)面积为801.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准予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伦)罚〔2017〕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路北侧(宗地号:161067-W333)面积为801.65平方米的土地;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路北侧(宗地号:161067-W333)面积为801.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景鹏

审判员郑旭辉

审判员韩文锋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