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6月至9月,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陆续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中职学校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文件,文件规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为确保顺利实施中职国家助学政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7】51号)精神,福建某学校于2007年10月8日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林某如任组长、校长助理张某丙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副主任唐某、学生保卫科科长林某某、财务科副科长郭某某、招生就业办主任林某甲、教务科科长董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某丙兼任主任,林某某、郭某某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保卫科、财务科、招生就业办、教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发放、管理以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其中具体参与国家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主要是招生办、学生科和财务科。
随后,福建某学校开始给校内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各班班主任将本班已签字的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及本月增减学生的信息送至学生科复核,学生科核对上述信息后报送给财务科,财务科复核后报给校长林某如审批,校长审批后财务科将上述符合受助条件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到省资助系统并上报给省教育厅,最后再由财务科将已核批的本月应发助学金转入学生银行卡。
2008年1月3日,福建某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当时参与讨论的人员有校长林某如、副校长余某、校长助理张某丙、书记赵某、副书记张某丁、苏某,记录人员为办公室副主任唐某,这次会议明确校企联合办学采用半工半读形式,学生作为全日制。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某学校先后与江西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13家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半工半读”中职班联合办学,招收企业员工进行“半工半读”,每季招生结束后招就办将在校生与校企联办点学生的相关信息汇总成新生入学花名册并提交到福建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将上述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到福建省统一的学籍管理平台。与此同时,该校在明知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部门明文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的情况下,将上述校企合作招收的“半工半读”非全日制学生全部按照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上报福建省教育厅申请领取国家助学金。具体流程如下:学校招生就业办负责收集各个联办点已签字的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及本月增减学生的信息送至学生科复核,学生科核对上述信息后将名单和校内各班班主任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送至财务科,财务科复核后报给校长林某如审批,校长审批后财务科将上述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到省资助系统并上报给省教育厅,最后财务科将已核批的本月应发助学金转入相应账户(校内的转入学生账户、校外的转入合作企业提供的账户)。
经统计:该校四学期(两学年)累计38167人次不属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即该校与上述13家企业联合办学招收的“半工半读”学生)共申请领取了572.49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助学金,其中大部分被上述13家企业或者企业主侵吞,后收回人民币11.75万元,造成国家财政损失人民币560.74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和2016年6月1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从福建某学校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林某如、唐某、陈某甲、张某甲、林某甲、董某、谢某、叶某、陈某乙、赖某、王某甲、蔡某、张某乙、李某、陈某丙、林某乙、胡某、宋某、林某丙、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丁、欧某、魏某、陈某戊、林某丁、王某丁、吴某甲、陈某己、吴某乙、杨某等人的证言,福建某学校与某(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的协议书、厦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内资登记基本情况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财教【2007】84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某学校出具的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的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记录、福建某学校2008年秋季、2009年春季、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花名册、福建某学校闽某校【2007】37号《关于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福建某学校闽某校【2007】39号《关于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某学校出具的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财教【2010】122号《关于对漳平职业中等学校等14所中职学校发放国家助学金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的通报》、福建某学校关于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及通告、福建某学校关于企业中职班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的调查、福建某学校2009年4月至7月、9月至12月、2010年1月、3月至5月的国家助学金记账凭证、拨款凭证、审批表、财政拨款凭证、福建某学校校企联办助学金发放统计表、福建某学校半工半读基本情况(2008-2010)、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福建某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闽财教【2007】73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