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柳青,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本院执行衡水市冀州区刑事审判庭移送柳青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2018年1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柳青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18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柳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柳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民
审判员韩志昭
审判员陈为群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