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柳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柳青,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衡水市冀州区刑事审判庭移送柳青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2018年1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柳青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18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柳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柳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民

审判员韩志昭

审判员陈为群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