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润根、邓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徐润根,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邓威,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徐润根与邓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0492.2元。被执行人邓威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威的存款及收入:10549.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