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徐润根、邓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润根,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邓威,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润根与邓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0492.2元。被执行人邓威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威的存款及收入:10549.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丽华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