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李炳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信章,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叶妙嫦,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李炳东,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裁定由其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顺建(龙)罚〔2018〕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请求为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中宪祠大塘地块(宗地号:145002-W002)面积为721.7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准予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龙)罚〔2018〕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居委会中宪祠大塘地块(宗地号:145002-W002)面积为721.7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景鹏

审判员郑旭辉

审判员韩文锋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