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国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双峰县永丰镇光辉新村。

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胡国文,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何家岭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国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向我院提交执结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国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案(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华玉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