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国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双峰县永丰镇光辉新村。
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胡国文,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何家岭村。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国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向我院提交执结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国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案(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