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与苏文杰、武建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70号。

负责人金志宏,行长。

被执行人苏文杰。

被执行人武建花。

被执行人史改英。

被执行人秦永计,自由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10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四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二十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三角(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8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四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四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人员

执行员宋力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