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购买第二类疫苗必须向已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疫苗经销或者供应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购进疫苗时要求严格实行疫苗购进和接受索证制度。购进疫苗时同时需要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和资料的,不得购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2011年,被告人陈红星担任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规划科科长,负责辖区内各类疫苗的管理工作。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红星违反相关法律及疫苗管理规定,在明知李某1(山东疫苗案主犯庞某的下线)没有经营疫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多次通过物流送货方式,从李某1处购买价值5万余元的水痘、流感、肺炎等第二类疫苗及其它药品,其所购买第二类疫苗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资质及冷链记录。后将所购买第二类疫苗销售给翼城疾控中心续某共计21400元、曲沃杨谈卫生院衡某共计1000余元、曲沃下裴卫生院李某2共计940元,从中获利。同时将其它药品销售给亲朋好友。2016年3月,山东济南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发后,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相关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中,被告人陈红星于2017年3月21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五万元。
采信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人身份证明,证实2011年,被告人陈红星担任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规划科科长,负责辖区内各类疫苗的运输、贮存、保管、分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2、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证实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有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3、国务院《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证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及温度监测等具有严格的规定要求。
4、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类疫苗购买分发流程情况说明,证实曲沃县疾控中心按照流程以疾控中心名义从资质齐全的疫苗生产供应单位购进所需疫苗,然后入库。各乡镇根据所需到疾控中心领取第二类疫苗并交款。
5、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证实被告人陈红星担任免疫规划科科长,免疫规划科职责任务为负责制定全县免疫预防技术规划、方案等;做好各级医疗机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考核工作;负责接种门诊查漏补种和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负责冷链运行状况监测和管理等工作。
6、山西省××县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7、乡宁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红星滥用职权一案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日交给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6年6月3日曲沃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红星非法经营罪的案卷移送给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到曲沃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传唤到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红星的自然情况。
9、回执(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证实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陈红星上交违法所得款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续某(原翼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规划科科长)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在被告人陈红星处购买第二类疫苗四次,共计付疫苗款21400元。后将购买疫苗销售给辖区卫生院防疫医生,从中获利。购买疫苗没有相关手续,也没有做任何购买记录。
2、证人衡某(曲沃县杨谈卫生院防疫员)证言,证实2013年在被告人陈红星处私自购买20支水痘疫苗给片区的孩子接种,付给被告人疫苗款1000多元,从中获利。购买疫苗没有相关手续,也没有做任何购买记录。
3、证人李某2(曲沃县下裴卫生院防疫员)证言,证实2012年在曲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的防疫员开例会的时候,被告人陈红星向大家介绍了李某1,说李某1是山西一个药品公司的经理。2013年在被告人陈红星处购买水痘疫苗两次,分别付款700元和240元。另外在李某1处购买9000元的二类疫苗。购买疫苗没有相关手续,也没有做任何购买记录,后将购买疫苗销售给其他防疫医生,从中获利。
4、证人李某1(山东疫苗案主犯庞某下线)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在曲沃县防疫站推销药品时同被告人陈红星认识。2013年开始在庞某处购买疫苗后进行推销。被告人陈红星多次在李某1处购买疫苗,其通过物流邮寄方式向被告人邮寄水痘、流感等疫苗。另外也给曲沃下裴卫生院的李某2推销过疫苗。
5、证人庞某(山东疫苗案主犯)证言,证实无证经销疫苗时,通过快递大巴将疫苗销售给山西李某1等人。
6、证人樊某(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证言,证实本单位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临汾市疾控中心购买疫苗,对方通过冷链车送到单位。疫苗属专营,个人不允许经营。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被告人陈红星担任山西省曲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规划科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各类疫苗的管理工作。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红星违反疫苗管理规定,在没有查验李某1经营疫苗资质及索证的情况下,擅自多次通过物流送货方式,从李某1处购买价值5万余元的水痘、流感、肺炎等疫苗及其它药品,后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杨谈卫生院衡某1000多元、下裴卫生院李某21000多元、翼城疾控中心续某2万多元,从中获利。将其它药品销售给亲朋好友及同事。
(四)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辨认出被告人陈红星。
(五)视听资料(光盘四张),证实乡宁县人民检察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陈红星的全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