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中共嘉定区江桥镇委员会(以下简称江桥镇党委)决定撤销嘉定区江桥镇动拆迁指挥部,设立嘉定区江桥镇房屋土地征收指挥部(为开展日常业务,又称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工作江桥镇指挥部)。2016年11月,江桥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上述指挥部更名为江桥镇房屋土地征收办公室(嘉定区江桥镇房屋土地征收指挥部、江桥镇房屋土地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江桥镇征收办)。江桥镇征收办作为江桥镇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承担全镇房屋土地征收工作职能。被告人吴忠明经江桥镇党委决定,于2013年12月担任江桥镇征收办副指挥长,于2017年2月担任江桥镇征收办主任,其在相关任职期间全面负责部门管理职责。2009年12月起,被告人冯洁被借调至嘉定区江桥镇动拆迁指挥部、江桥镇征收办工作,至2016年始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流程、工程现场监管等工作。2015年8月起,江桥镇征收办具体负责上海市轨道交通14号线(以下简称轨交14号线)嘉定区段江桥部分的房地征收工作。
2017年6月,被告人吴忠明违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未完成公开招投标、未签订拆房合同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擅自将位于曹安公路、华江公路路口东南侧的轨交14号线嘉怡路站目标地块的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拆迁资质的彭令坤(已判刑)实施。上述地块内,位于华江路XXX号的艾尚益佰旅店因未与出租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供销合作社达成动拆迁补偿事宜,仍处于营业状态。吴忠明在艾尚益佰旅店未搬迁的情况下,指示彭令坤对目标地块内部分房屋开始拆除,并安排冯洁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在拆房作业过程中,吴忠明、冯洁违反《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彭令坤制定现场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交底、未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由彭令坤及其雇佣的尹帮海、周国才(均已判刑)等对地块内的建设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原建筑四至六楼进行了人工拆除。同年7月20日至21日,现场作业人员驾驶挖掘机对建设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供销合作社及其南侧与艾尚益佰旅店邻近的一间店面房地上的三层建筑进行了机械拆除,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原地。由于艾尚益佰旅店房屋为底框空斗墙石灰粘土砌筑砖混结构,整体性差,相邻拆除施工将底层承重结构局部拆除,破坏了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同时,相邻拆除的不规范施工,造成建筑垃圾集中堆载,加上拆除机械震动,引发拆除工地南侧的艾尚益佰旅店北侧部分于同年7月21日15时42分倒塌,造成旅店内李昭、王旭飞、南丽娟、张兆成、蒋洪霞五人死亡、张君泽受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忠明、冯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吴忠明、冯洁经通知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彭令坤已赔偿上述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及张君泽的医疗费用,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忠明、冯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刚、盛龙兴、吴飞、彭令坤、尹帮海、曾海凤、李劲、潘志康、杨建军、周国才、钟银春、陈国万、彭洪伟、邱蒙、林丽、孟庆兰、夏云兰、王剑雄、南平娃等证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辨认笔录、工作情况,有关的部门设置及任职材料、《轨交14号线(嘉定区段)江桥部分房地征收实施框架协议》《会议纪要》《关于调整轨交十四号线嘉怡路站出口选址的请示》《轨交14号线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供销合作社所属嘉定区华江路XXX号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房地产协商征收补偿估价报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轨交14号线嘉怡路站涉及江桥供销社资产动迁情况表》、艾尚益佰旅店工商信息、《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的通知》《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XXX号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供销合作社建筑物拆除成本及残净值估价咨询报告》《工程测量资料成果表》《江桥镇建设项目预审会签单》《江桥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签单》《江桥镇建设项目报建审核表》《14号线站点造币厂先农纸箱厂供销社企业拆除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信息》《14号线站点造币厂先农纸箱厂供销社企业拆除工程招标文件》《江桥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报名登记表及投标企业材料》《居民死亡确认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相关现场照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华江公路XXX号“7.21”楼房部分坍塌较大事故后续工作的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华江公路XXX号“7.21”楼房部分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及被告人吴忠明、冯洁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