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东,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诈骗,于2009年被辽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处以劳动教养两年;因本案,于2018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东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张卫东与邢某某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9日、30日,被告人张卫东又与刘某新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在辽阳市宏伟区朝阳街小区共同生活。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张卫东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结婚照片,证人刘某新、刘某娜、张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卫东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卫东具有犯罪前科,应予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卫东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科妍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