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绍友作为澄江县海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负责人,在审批澄江县海口镇新村村委会浑水塘小组村民李某1提交的砍伐其在平田处栽种的柏枝树申请时,不认真履行其身负的管理、监督国家森林资源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及《澄江县林业局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操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明知李某1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其砍伐林木,导致李某1滥伐了平田处的柏枝树和桉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澄江县海口镇新村村委会浑水塘平田处遗留现场的1431根原木,原木材积共计69.2424立方米,折合立木积蓄共计98.798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李绍友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澄江县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李绍友同志任职情况的证明、中共澄江县海口镇委员会关于李绍友同志免职的通知,归案情况说明、自首情况说明,海口镇林业工作站工作职责、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关于成立澄江县海口镇“平安林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活动计划、管理制度、澄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书(2016年度)、澄江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责任书(2017年度),《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澄江县林业局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操作暂行办法》、澄江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证办证指南、《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业务手册、《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2016年、2017年澄江县林业局组织各镇林业站站长及相关人员进行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培训会相关资料,接警登记表、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澄江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李某1滥伐林木现场示意图、李某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证人李某1、车某、李某4、蒋某、易某、侯某、朱某、赵某、李某5、李某2、李某3、陈某、刘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绍友的供述和辩解,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鉴字第97号林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