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张良西、张利娟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良西,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利娟,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江苏省宝应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仲某1,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2日,被告人张良西与被害人仲某1登记结婚。2016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张良西在未与被害人仲某1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被告人张利娟在明知被告人张良西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先后在江苏省宝应县黄塍镇、西安丰镇租住地共同生活。

本案系被害人仲某1于2017年6月2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供述,被害人仲某1陈述,证人茆湘东、张某、朱某、吕某、衡某1证言,现场照片,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西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张利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轻处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良西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张利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刁品源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