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2日,被告人张良西与被害人仲某1登记结婚。2016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张良西在未与被害人仲某1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被告人张利娟在明知被告人张良西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先后在江苏省宝应县黄塍镇、西安丰镇租住地共同生活。
本案系被害人仲某1于2017年6月2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良西、张利娟供述,被害人仲某1陈述,证人茆湘东、张某、朱某、吕某、衡某1证言,现场照片,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