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孙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2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暂住本区亭林镇林珍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上均系自报)。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江苏省新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与被害人杨某婚姻持续期间,隐瞒已婚状态,与被害人杨某在安徽省定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被告人孙某某现与被害人杨某共同生活。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杨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系初犯,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磊

审判员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黄民强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梁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