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江苏省新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与被害人杨某婚姻持续期间,隐瞒已婚状态,与被害人杨某在安徽省定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被告人孙某某现与被害人杨某共同生活。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杨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系初犯,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