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唐虹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虹,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虹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月17日,被告人唐虹和于某某在河南省XX市XX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居住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后双方因生活矛盾分居。2003年7月17日,被告人唐虹与丁某某生育一子。2009年4月16日,被告人唐虹在未与于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丁某某在辽宁省XX市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后于某某发现被告人唐虹重婚事实并报警。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唐虹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某、郑某某、刘某、邹某、俞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离婚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的婚姻登记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及被告人唐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虹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唐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虹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虹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斌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