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云彩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彩和,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乡长,捕前任宜宾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20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鸿,执业证号15115198510860245,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彩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鹏担任记录。被告人云彩和及其辩护人彭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云彩和担任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云彩和收受溪鸣河公司法人代表周某23.1万元、安某1.5万元、黄某(又名黄强)1.5万元、李某11万元、唐某1万元,现金共计28.1万元,为其在电站技改项目争取资金补助、工程划款、征地赔偿等方面提供帮助。云彩和家属在侦查期间,向宜宾县纪委廉政账户退还赃款14万元。

宜宾县光明电站系龙池乡政府直属的乡办企业。2006年1月18日,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溪鸣河公司签订了《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4日,周某在未经光明电站所有权人龙池乡政府同意,及有关主管单位的审查批准下,擅自违规,在原溢流大坝顶上加高1.7米。

2015年12月29日和2016年1月5日,宜宾县水务局分别向龙池乡政府和光明电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光明电站立即停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遭周某拒绝。后宜宾县成立工作组就对光明电站限期拆除违法加高大坝部分,多次组织龙池乡政府、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因龙池乡人民政府是电站业主,又是安全责任主体,决定由龙池乡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拆除方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全力配合。

2016年2月4日,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向溪鸣河公司送达(2016)01、02号责令改正函,要求溪鸣河公司自行拆除大坝加高部分并恢复原状。但溪鸣河公司一直未自行拆除。在多次要求限期拆除无果的情形下,2016年3月16日,龙池乡政府再次向县政府请示《关于依法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的大坝实施方案》,该方案成立了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大坝工作领导小组,龙池乡政府乡长云彩和为组长,副乡长王银(另处)等为副组长。该方案经审核并经宜宾县县领导批示同意实施,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拆除小组对光明电站违规加高大坝部分进行依法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2016年4月29日,县工作组包括公安特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抵达龙池乡政府,准备对光明电站进行依法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周某见状后找到云彩和,说自己当天有急事,要求延几天拆除。被告人云彩和同意延到5月4日拆除。5月4日被告人云彩和和王银在未征得县领导同意下,都分别在《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承诺书》上签了字。5月6号,拆除公司进场施工,5月10号,周某又把空压机强行关闭阻止拆除。2016年6月23日晚至6月24日凌晨,龙溪河上游普降大到暴雨,河水陡涨,龙池乡光明电站左岸坝段发生部分垮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彩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龙池乡乡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28.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彩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彩和一人犯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云彩和主动交代其受贿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云彩和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云彩和对起诉指控的受贿罪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云彩和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彩和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云彩和因滥用职权罪被侦查机关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也自愿认罪,云彩和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云彩和除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同时检举了龙池乡党委书记邱顺平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云彩和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赃款14万元,尽可能地减轻罪责。其系初犯,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勤勉尽职,多次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等。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彩和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1)处理本案所涉“拆除违规加高的光明电站大坝”违法事项职权和负有处理职责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被告人云彩和担任乡长的龙池乡人民政府,被告人云彩和不具有“拆除违规加高的光明电站大坝”的法定职权与职责;(2)龙池乡人民政府和作为乡长的云彩和在处理本案所涉“溪鸣河公司违规加高光明电站大坝”事件中,积极作为,履行了相关职责;(3)光明电站大坝部分垮塌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云彩和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没有事实上的关联;(4)起诉书所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依法应当由承租人溪鸣河公司对出租人光明电站管委会承担民事违约赔偿责任,该损失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无刑法上的关联。故,云彩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被告人云彩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云彩和担任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担任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主任。2012年初,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另处)为获得光明电站技改项目,申请国家中小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款,同时为了延长和龙池乡管委会续签光明电站租赁合同的期限,向云彩和行贿10万元;2012年底2013年初,技改方案通过审核,周某为表示感谢,再次向云彩和行贿10万元。周某为和云彩和搞好关系,从2012年到2014年的每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每年分别送给云彩和1万元,2015年春节,周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云彩和1000元,4年共计3.1万元现金。

(二)2012年底2013年初,安某挂靠湖北海河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中标龙池乡龙溪河支流龙池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安某为了能够顺利进场施工,感谢云彩和帮忙协调龙池乡当地农民的青苗补偿、土地问题、及时划拨工程款以及协调乡供电所安装三相电等方面,安某在进场施工后的一天,送给云彩和1.5元。

(三)2014年黄某(又名黄强)承建了龙池乡二星级公共厕所工程。黄某为了能与云彩和搞好关系使得其工程能顺利进行,也为了感谢云彩和及时签字划拨工程款,在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在云彩和的寝室里送给云彩和10000元;2014年年中黄某承建了龙池乡石河堰修建工程,黄某在云彩和办公室送给云彩和5000元。云彩和两次收受黄某贿赂共计15000元。

(四)2012年至2015年,沐川飞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箭板河修建福尔溪电站和溪鸣电站,公司负责人李某1为感谢云彩和在修建电站期间做的协调工作,也为企业能够顺利发展,在2012年至2015年的四年间,每年春节给云彩和送拜年红包,共计10000元。

(五)2012年3月,唐某挂靠泸县潮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和承建了龙池乡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唐某为了能够顺利的得到划拨的工程进度款,在2013年春节的一天,唐某在龙池乡办公楼下送给云彩和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云彩和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

2.人口信息,证实云彩和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干部履历表,证实云彩和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宜宾县龙池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4.中共宜宾县龙池乡委员会、龙池乡人民政府历年来明确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文件,证实云彩和任职龙池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金融、工商、经济发展等工作。

5.中共宜宾县龙池乡委员会文件,证实中共宜宾县龙池乡委员会、龙池乡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日成立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光明电站集体资产的管理及其该企业改制经营的实施;2015年12月作出调整充实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对时任龙池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云彩和调整为担任该管理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6.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证实被告人云彩和亲属于2017年4月21日向宜宾县纪委指定银行账户退还赃款14万元整。

7.收条,证实在2016年5月12日周某应云彩和要求所写,云彩和虚假退还周某10万元行贿款的收条。

8.中国银行查询资料,证实周某在中国银行宜宾县支行的账户余额以及全部交易记录;云彩和在中国银行宜宾县支行的账户余额以及全部交易记录。

9.四川宜宾金江农商银行查询资料,证实云彩和之妻李某2的银行账户及全部交易详情。

10.工程合同,证实行贿人唐某、安某、黄某、李某1等人在宜宾县龙池乡有建设工程、村公路硬化等大小不等的工程。

11.记账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领条、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实龙池乡政府划拨的相关的工程款凭证资料,此部分工程款对应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与云彩和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即向云彩和行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12.情况说明及起诉书,证实原宜宾县检察院反渎局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说明,被告人云彩和如实供述宜宾县龙池乡党委书记邱顺平收受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受贿款的事实,经查证属实;邱顺平受贿一案已于2017年10月10日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向宜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3.行贿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2年底2013年年初,其参加龙池乡的防洪堤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价是400多万。是2013年2月份进场施工,2014年完工,当时是挂靠在湖北海河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到现在工程款都还没有结完。其与云彩和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大概是在工程中标进场施工不久,为了感谢云彩和帮忙协调龙池乡当地农民青苗费赔偿、土地等问题,能够让工程顺利施工,还有帮忙协调了龙池乡供电所安装三相电的问题,其节约了大概7万多,另外在后续的签字划款上也没有为难,所以送了云彩和1.5万元表示感谢,都是用信封装的百元钞票,记得是在柏溪给的,具体地点记不起了。

14.行贿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1年其挂靠泸县潮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龙池乡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工程两期总造价180万左右。是在2012年的3月份开始动工的,工期持续了一年多,大概在2013年5、6月份交付了便民服务中心大楼,现在这个工程的工程款还有几万元没有拿到。大概在2012年7月,其通过挂靠宜宾中升建设集团中标了修建溪鸣到桃花坪的村道,这个工程总造价268万。工程大概是2O12年8月份开工的,2013年1月左右结束的,这个工程已结算完,工程款也全部得到了。大概在2013年的春节,因为修建便民服务中心需要找云彩和划拨工程进度款,另外也因为到了年关,工人需要结算工资回家过年,在龙池乡办公楼下送了1万元给云彩和,收钱后云彩和表示以后的工程款晓得划拨过来。

15.行贿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箭板河修建福尔溪电站和溪鸣电站需要龙池乡政府协调很多工作。当时云彩和是龙池乡的乡长,为了和云彩和搞好关系,避免企业有不必要的麻烦,也为了企业能够顺利的发展下去,在2012年到2015年共4年春节都给云彩和拜年,拿的2O00元到3000元不等,总共有1万多元,具体的记不清楚了。送钱地点有时候在龙池乡政府,有时候在柏溪。2016年的元旦期间,光明电站加高了大坝,其和云彩和之间有了矛盾,所以就没有再去拜年了。

16.行贿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做的工程都在龙池乡,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竞争性谈判、议标等方式得到龙池乡村级卫生站建设、龙池乡二星级公共厕所工程、光龙村石河堰修建工程、白家湾村的公路建设,而且工程款都已结清。2014年上半年在修建龙池乡二星级公共厕所工程时,有一天到云彩和在龙池的寝室里,用信封包好的1万元给了云彩和,云彩和也没有怎么说就把钱收了。2014年其在承建石河堰修建工程时,印象中是在2014年中的时候,在云彩和办公室,将用信封包好的5000元给云彩和。送钱给云彩和是因为其在龙池做工程,在划工程款的时候需要云彩和签字,另外也是为了和云彩和搞好关系,使得其工程能够更顺利。这两个工程已结算完,工程款也全部得到了。

17.行贿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前后,光明电站第二次技改期间,为了得到邱顺平和云彩和的关照,其多次去乡政府办公室找邱顺平和云彩和协调。为了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由于集体企业才可以申请,其个人不能进行申请,龙池乡政府是电站的出租方,所以就找到邱顺平和云彩和,希望他们帮忙让龙池乡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光明电站属龙池乡集体所有,期间,邱和云也多次开会帮忙协调。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其约邱顺平、云彩和一起在宜宾老城区一家餐馆吃饭,饭后,三人在其银灰色的本田锋范车里,其把事先准备好的钱送给邱顺平和云彩和,拿给邱顺平的钱是15万元,拿给云彩和的钱是10万元,面额是100元的,拿钱的时候,就跟邱顺平和云彩和说,请他们一定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让其顺利申报国家补助资金,二人也同意了,然后各自离开。送了邱顺平和云彩和钱以后,龙池乡政府出具了光明电站属于集体企业的证明,并向水务局申报了技改项目。最后也申请到了国家补助资金,总共是400万元,到现在得到了360万。

从2012年春节到2015年春节,其每年春节都去跟云彩和拜年,每次都是送1万元钱(其中有一次是5000元或者1万元),4年的时间,以拜年的名义共送了3.5万元或者4万元钱给云彩和,每次拜年送钱都是去云彩和商州的家,都是把钱用信封装好,是100元的面额。

另外在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云彩和说想买房子需要10万元钱,并向其保证在第二次技改过程中给予关照,其同意并拿了10万元给云彩和,因为其的确也想通过技改提高电站的发电量,这样收入会增加得到实惠,如果云彩和不同意技改,就没得办法。记得在2012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其开车送云彩和回商州的家,在回家的过程中,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钱拿给了云彩和,云彩和也没有说什么,钱是用黑色口袋装好的,是100元的面额。

其总计分多次,送了云彩和24万元或者23.5万元。主要是因为云彩和是龙池乡的乡长,是龙池乡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主任,其经营光明电站需要云彩和的帮助和支持,并且为了得到国家补助资金,以及为了让他帮忙协调相关关系,让其顺利争取到电站的技改,在大坝技改的相关资料上报和签字方面给予关照,得到实惠,就送钱给云彩和。这些钱都是其个人的流动资金,同时也有些民间借贷资金。云彩和也没有退还过。在2016年光明大坝垮塌之前,大概在3月份左右,云彩和给其打电话喊回龙池一趟。其当天与前妻从乐山赶回龙池,在箭板一餐馆里与云彩和及其老婆一起吃饭。饭后,云彩和说纪委要查他,他家里收支不平衡,说要退还其10万元借款,并叫其打张收条,说从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出来,打这张收条就能证明云彩和从银行取的10万元现金的去处,然后其打了一张“今周某收到云彩和归还的借款10万元整”,实际上云彩和也没有给其10万元现金,这张10万元收条是云彩和为了平衡他的帐。其与云彩和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送钱给云彩和、邱顺平没有向其他人说过,都是其个人决定的个人行为。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6年4月、5月份,云彩和叫其取10万元钱出来还他给周某借的钱。其去农村信用社取了6万元钱,再加上自己手里的现金,凑齐了10万元。后与云彩和一起去箭板吃羊杂汤,在馆子里有其与云彩和、周某及周的老婆,云彩和就和周某在说拿钱的事情,周某说不用拿了,他打张收条就是,然后周某给云彩和打了一张收条,这10万元钱并没有拿给周某。(经辨认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16年5月12日当天总共取了6万,其中4万是柜台取的,另外2万是ATM机上取的。但是具体取款的地点记不起了。

19.证人邱顺平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1月任龙池乡党委副书记兼乡长,2012年5月任龙池乡党委书记,2016年6月调至宜宾县文广局督办室工作员。2013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打电话约其与云彩和到宜宾吃饭,当天刚好与云彩和在柏溪开完会,其与云彩和一起跟周某在翠屏区刘臣街的一家中餐馆吃晚饭,饭后周某叫二人到他车上说个事情,其便与云彩和一起上了周某的车,周某在他车的后备箱拿了两个购物口袋分别给其与云彩和,给其的那个口袋里有15万元,其中10万元整坨捆起的,另外还有5坨散钱,都是l万一扎,100元面额的,周某说电站的技改资金才到,对电站技改的事情感谢二人。其与云彩和接过口袋寒暄几句就收下了,也没推辞。之前周某到其办公室说想延长光明电站的承包期限,其讲需要组织班子成员开会再定,在主持班子成员会时表态同意周某延长承包光明电站的期限,周某实现了继续承包光明电站的愿望,同时其在光明电站技改方案申请和报批方面给予了帮助,周某觉得事情办成了,出于感谢才送钱。

19.被告人云彩和的供述与辩解,称大概在2012年初,因为周某想对光明电站进行技改和签订延期十年租赁光明电站的补充合同,所以向其送了10万元钱;大概在2012年底2013年初,因为光明电站报上去的技改方案在上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批复下来之后,为了感谢其前期对周某的支持让他达成心愿,送其10万元。具体是:开始周某想让龙池乡政府(也就是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向县水务局申请对光明电站进行技改的项目,时间2011年7、8月左右,其刚到龙池乡任乡长不久,也不知道光明电站要技改的详细情况,有一天周某找其协商技改的事情,也说了叫其帮忙、关照,因为技改上报必须要以龙池乡政府的名义上报,不然不得行,另外原来政府有些班子成员认为没得必要改得,周某也说了事后会感谢给钱,但没说具体多少。政府开了多次会议最终还是同意技改,其也在上报材料上签了字把光明电站申请技改的报告上报到水务部门去了,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周某自己听到消息,申请要批下来,周某就找到其要求与政府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延长租期的事,因为这次技改把原来的装机容量增大了将近一倍,利润肯定要大得多,周某的意思是租金适当增加就可以了,他多经营年限和少交租金对他以前多年投入回报肯定要好得多,另外技改后老的发电机也不在合同里体现等,乡政府肯定是想多收租金,在续签合同前,临近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开车送其回老家商州的路上,在周某的广本轿车上,他给其一个黑色布口袋,回到家打开口袋看到,钱都是100面额的,有10扎,共10万元。关于大坝的技改召开了多次龙池乡党委会、也召集管委会成员开了会,在会上也有部分人不同意技改,其下来也做了些工作,另外的也成功的帮周某争取到了光明电站的技改,从而他能增加收入,主要是在大坝技改的相关资料的准备、上报资料的审核上和签字上给予了关照。二是后来在技改工程款的划拨过程中,没有拖延,及时的划拨给了他,是分多次划拨完成的。周某和光明电站管委会签订延期10年的租赁合同的事情上,管委会和龙池乡党委开了多次会讨论具体的合同条款,最终形成的条款是有利于周某的。比如,在进行技改的时候,因为安装了新的发电机,原来的旧机器就该属于龙池乡政府,但是这个合同条款上就没有明确这些旧机器的处理问题,周某在和乡上讨论条款的时候说就拿给他处理,其未反对。其听说后来周某将旧机器卖了3、4万,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邱顺平说周某打电话给他,叫其与邱顺平两个下宜宾去有事给二人说,二人在老城区与周某碰面,具体哪个地方记不起了,其与邱顺平上了周某的车,邱顺平坐的副驾驶位,其坐在后排,上车后周某说感谢二位领导在光明电站技改前后的支持,同时向其与邱顺平各给了一个口袋,说装的10万元,二人接过钱后与周某说了些客套话后便下车离开。周某送这10万元,主要是因为技改要报技改申请,随后或同时报技改方案,最主要的是其要在先报技改申请上签字才得行,另外要技改方案也得到批准才算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记得技改方案应该是在2012年6、7月份才批下来,另外后续的实施要正式开始了,所以他才又送钱。至于邱顺平具体帮了周某哪些忙,其不便过问,反正他给打过招呼,在光明电站的技改上要支持配合。

2012年7月左右,收受了沐川飞亚公司负责人李某110000元,印象中李某1是在柏溪一个茶馆给的钱,钱是用信封装好,面额是100元一张的,共计10OO0元钱;2O13年春节李某1到其办公室拜年,送其5O00元钱,面额是100元一张的。因为他当时准备修建福尔溪和溪鸣电站,希望其在他施工进场以前,在征地和拆迁的上给予他帮助,在后来的进场、征地和拆迁上,也确实给他做了不少的协调王作,让他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另外,也是希望其支持他的企业。

2013年年底,龙池乡政府办公楼施工负责人唐某送其现金10OO0元,面额是100元一张的,是在龙池乡政府楼下给的。唐某是在他的一些工程设计、变更、签字划款等问题上,其帮助协调了相关部门,签字划款上也没有为难他,唐某为了表示感谢就送其现金10000元。

2013年下半年,龙池乡镇防洪提施工负责人安贵洪送其现金10OO0元还是15OO0元钱,不太记得清楚,以检察机关调查为准,记得是在柏溪桂圆宾馆附近给的,用报纸包的,面额100元一张的。

2014年或者2015年年初,龙池乡居民黄强送其15OO0元,有一天在龙池乡他的车上给的,是用报纸包好的,面额1OO元一张的。黄强是希望和其搞好关系,能够给他提供一些做小工程的机会,另外其在他做的项目签字划款上,也没有为难他。

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云彩和滥用职权的事实。

宜宾县光明电站始建于1976年4月,1981年建成发电,所有权人为龙池乡人民政府,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5年12月龙池乡人民政府经请示宜宾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决定对乡办企业光明水电站实行租赁管理,同时经乡党委、政府决定成立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光明电站集体资产的管理及其该企业改制经营的实施。之后2009年、2014年、2015年龙池乡党委、政府均对光明电站管委会人员作出调整充实。被告人云彩和作为乡党委副书记和乡长被调整为该管委会主任。2006年1月18日,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周某签订了《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期10年,每年缴纳租金41万元。2006年12月周某向宜宾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周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和2012年2月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作为甲方,与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溪鸣河公司)分别签订了《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补充合同》、《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二)》,合同约定:甲方将光明电站出租给周某个人经营管理,确定了合同期限以及对光明电站总机容量的改造要求,并特别约定在2025年12月31日租赁经营期满后,甲方将与乙方签订继续租赁合同,继续租赁经营的期限为10年。期间2007年9月,溪鸣河公司对光明电站实施技改,装机容量由2X320KW改为2X800KW。2012年2月溪鸣河公司再次对光明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2012年5月11日,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宜水函(2012)145号《关于宜宾县光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批复,明确光明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主要为更换机组及综合自动化系统改造,提高电站发电能力及自动化水平,扩容改造不得增加大坝高层。增效扩容工程分别于2015年7月、9月由宜宾县、市水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通过完工验收。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4日,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未经光明电站所有权人龙池乡政府、光明电站管委会的同意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的审查批准下,违反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宜宾县光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批复(宜水函【2012】145号)的规定,擅自在原溢流大坝顶上加高1.7米。

2015年12月29日,宜宾县水务局在接到溪鸣河公司在前期筹备、私自加高光明水电站大坝的举报后,随即向龙池乡政府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县水罚字〔2015〕023号),责令龙池乡政府立即停止施工,在1月4日内恢复原状。当日龙池乡政府以光明水电站管委会名义向溪鸣河公司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光明电站大坝施工行为的通知》,责令溪鸣河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拆除新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同日,龙池乡人民政府以龙乡府函〔2015〕60号文向宜宾县水务局发出《关于请求协调解决龙池乡光明电站蓄水大坝上擅自施工的函》。2016年1月1日,光明电站管委会向溪鸣河公司发出告知函,主要要求该公司立即执行宜县水罚字〔2015〕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溪鸣河公司违约,管委会将依法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和行政法律责任由溪鸣河公司承担,该函告由溪鸣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收。同日组织乡政府有关人员对电站大坝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在1月4日内排除隐患。2016年1月5日,宜宾县水务局向溪鸣河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01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在1月11日内恢复原状。同日龙池乡政府以龙乡府〔2016〕1号《关于请求解决龙池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加高电站大坝问题的紧急请示》,紧急请求宜宾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周某作为溪鸣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函告后,没有停止加高光明电站蓄水大坝的违法行为,继续施工作业,并在2016年元旦放假期间浇筑完成电站大坝加高工程。2016年1月19日,宜宾县人民政府召开箭板河梯级水电站监管执法工作会议,组建了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1月22日,县府办、水务局、发改局、龙池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到光明水电站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主要内容为责令龙池乡政府限期降低大坝水位、自行拆除光明水电站加高部分、恢复原状、建议由经信局暂时停止光明电站上网运行、龙池乡政府解除与溪鸣河公司租赁合同的调查报告。后宜宾县成立工作组就对光明电站限期拆除违法加高大坝部分,多次组织龙池乡政府、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因龙池乡人民政府是电站业主,又是安全责任主体,决定由龙池乡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拆除方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全力配合。

在多次要求溪鸣河公司限期拆除无果的情形下,2016年3月6日,龙池乡政府向宜宾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依法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的大坝实施方案》龙乡府〔2016〕9号,该方案成立了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大坝工作领导小组,云彩和为组长,副乡长黄应美、王银等为副组长。2016年3月16日,该方案经宜宾县县领导审核、批示同意实施,并成立县依法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大坝指导小组,由县应急办主任代克忠为组长,其他职能部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拆除小组对光明电站违规加高大坝部分进行依法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2016年4月29日,宜宾县水务局书记刘代举代表县领导带队,由县水务局、安监局、发改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前往龙池乡,准备对光明电站进行依法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周某找到被告人云彩和,说自己“五.一”期间家里有急事,要求延迟几天,并保证在5月4日自行拆除。于是被告人云彩和及刘代举与周某在乡政府办公室进行座谈,云彩和与刘代举先后同意不在当天进行拆除,延到5月4日由周某自行拆除。5月4日,周某拿出事先写好的《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承诺书》,要求管委会必须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将强行阻止拆除,后被告人云彩和与副乡长王银分别在《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承诺书》上签字。5月6日和5月10日拆除公司进场拆除施工,周某把空压机强行关闭阻止拆除,之后拆除工作一直未能按期进行。6月23日,宜宾县人民政府再次紧急召集县水务局,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到龙池乡并与龙池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形成了统一意见,主要内容为:坚决拆除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部分,龙池乡政府为拆除主体,县里各职能部门配合,定于6月27日对该电站开展第二次强制进场拆除;优化拆除方案;在未拆除前不得划拨光明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剩余的中央补助款60万元;由县政府要求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在拆除违建前不得结算上网电费。会后,参会单位集体对周某作了谈话交涉,将会议意见向周某作了口头通知,周某仍不同意拆除电站加高部分,也不承认违法加高大坝事实,拒绝接受集体意见。2016年6月23日晚至6月24日凌晨,龙溪河上游普降大到暴雨,河水陡涨,龙池乡光明电站左岸坝段发生部分垮塌。2017年4月12日,宜宾县龙池乡政府向宜宾县财政局发出《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光明电站水毁修复工程预算进行财评的函》,该函将经过专家组评审确定的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单位和修复工程预算报宜宾县财政局审核,同年4月19日宜宾县财政局批示同意,光明电站水毁修复工程预算总价40余万元。

宜宾县水务局于2016年7月5日向县政府作出了光明水电站部分垮坝事故成因的初步调查及分析报告,事故主因是:违法加高的1.7米少筋混凝土大坝,明显增大了原有大坝的水平推力及受力状态,使得大坝左拱圈在未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的情况下,左坝肩先出现失稳破坏,接着是坝体失稳破坏。次因是:较快较大的洪水使左岸坝肩支撑基础在原基面成向下游倾斜状态,且基面抗滑刻槽深度不够的情况下,而违法加高的1.7米混凝土大坝,增大和改变了原有坝体及坝肩的受力状态,使得大坝左拱圈在未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的情况下,出现失稳破坏。最终造成光明电站左岸拱圈部分垮塌的事故。

(2016年8月19日,宜宾县水务局向溪鸣河公司作出宜县水政【2016】10号《关于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决定撤销2016年1月5日作出的宜县水罚字【2016】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修建光明电站投资投劳返还协议书、补充协议,证实在修建光明电站时与龙池乡百家湾村、石龙村、双柏村的投资投劳返还协议书及有关占地补偿的补充协议,光明电站属龙池乡人民政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中共宜宾县龙池乡委员会文件,证实2005年12月1日成立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简称光明电站管委会);龙池乡党委、政府历年来均对光明电站管委会人员作出调整充实。2015年12月被告人云彩和作为乡党委副书记和乡长被调整为该管委会主任。

(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乡镇,证实云彩和作为执行人在2016年2月向宜宾县县委、政府和龙池乡党委、政府签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4)工商登记资料,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在宜宾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周某。

(5)龙池乡政府关于对光明电站实施租赁管理的请示及租赁方案,证实龙池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4日就光明电站实施租赁管理向宜宾县人民政府作出请示,并提出了租赁方案。

(6)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证实2006年1月18日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作为出租房与承租方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10年,并在宜宾县公证处进行公证;2007年9月24日管委会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为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对技改项目建设、技改新增资产和产值的管理等作出约定,并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并进行公证;2012年2月29日签订补充合同(二)并进行公证。

(7)光明电站实行增效扩容改造(技改)的相关资料,证实2012年2月溪鸣河公司再次对光明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增效扩容工程分别于2015年7月、9月由宜宾县、市水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通过完工验收。

(8)龙池乡政府支付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光明电站增效扩容补贴款的专用凭证及周某领取补贴款的领条等,证实溪鸣河公司因增效扩容(技改)申领了国家补助资金三百六十余万元。

(9)宜宾市水务局、财政局关于《宜宾县光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批复(宜水函〔2012〕145号),证实上述两局于2012年5月11日给宜宾县水务局的审查批复中明确了宜宾县光明水电站扩容增效改造项目主要内容之一不得增加大坝高层。

(10)宜宾县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县水罚字〔2015〕023号),证实宜宾县水务局于2015年12月29日得知光明水电站租赁人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擅自在光明水电站溢流大坝上加高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该电站正组织施工人员在原拦河大坝上架设模板,即向该电站所有权人龙池乡人民政府书面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在2016年1月4日前恢复大坝原状。

(11)宜宾县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县水罚字〔2016〕01号),证实宜宾县水务局于2016年1月5日联合地电站、县安监局、龙池乡政府等单位人员再次到光明水电站现场检查,发现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但不按时拆除模板,恢复大坝,反而在大坝上浇筑完成了钢筋混凝土,遂向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在2016年1月11日前恢复大坝。该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拒绝签收。

(12)宜宾县水务局(宜县水〔2016〕5号)文件,证实宜宾县水务局于2016年1月6日向宜宾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光明电站租赁人擅自加高大坝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紧急请示。

(13)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证实该管委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立即停止光明电站大坝施工行为的通知》并向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周某已签收。

(14)《告知函》,证实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1日向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告知函,告知立即执行宜宾县水务局宜县水罚字〔2015〕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某签收。

(15)龙池乡人民政府请求协调解决光明电站蓄水大坝上擅自施工的函(龙乡府函〔2015〕60号),证实龙池乡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县水务局请求协调解决光明电站蓄水大坝上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

(1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证实2016年1月1日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在检查中发现光明电站蓄水大坝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擅自在大坝上加高增大大坝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在1月4日前排除隐患,并将上述违法行为和隐患告知被检查单位,周某在该记录表上签字。参加检查的人员有云彩和等三人。

(17)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文件龙乡府〔2016〕1号文件、证实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5日向宜宾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请求解决龙池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加高电站大坝问题的紧急请示》请求宜宾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8)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箭板河梯级水电站监管执法工作会议纪要、《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关于光明电站擅自增加大坝高度的调查报告》,证实2016年1月19日由宜宾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务局、龙池乡政府等相关单位对箭板河梯级水电站监管及执法工作进行了研究,县政府立即组建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对接到反映光明水电站擅自增加大坝高度等情况进行调查,于2016年1月22日县府办、水务局、发改局、龙池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到光明水电站进行了调查,之后形成了主要内容为责令龙池乡政府于2016年1月23日前降低大坝水位至安全水位、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光明水电站加高部分、恢复原状、建议由经信局暂时停止光明电站上网运行、龙池乡政府解除与溪鸣河公司租赁合同的调查报告。

(19)龙池乡政府龙乡府〔2016〕9号请示,证实龙池乡政府于2016年3月6日向县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的大坝实施方案》的请示并附拆除工程项目及价格清单。

(20)2016年3月16日宜宾县依法拆除违规加高大坝指导小组名单,证实该指导小组由县应急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水务局、发改局、县安全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县应急办主任代克忠任组长。

(21)宜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对龙池乡光明电站上网电量进行结算的紧急通知》(宜县府函)〔2016〕,证实宜宾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紧急通知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在光明电站未全部拆除违法擅自加高坝体前,停止对宜宾县光明水电站上网电量的结算。

(22)宜宾县水务局《关于龙池乡光明水电站部分垮坝事故成因的初步调查及分析报告》宜县水〔2016〕69号,证实宜宾县水务局于2016年7月5日向县政府作出了光明水电站部分垮坝事故成因的初步调查及分析报告,事故主因是:违法加高的1.7米少筋混凝土大坝,明显增大了原有大坝的水平推力及受力状态,使得大坝左拱圈在未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的情况下,左坝肩先出现失稳破坏,接着是坝体失稳破坏。次因是:较快较大的洪水使左岸坝肩支撑基础在原基面成向下游倾斜状态,且基面抗滑刻槽深度不够的情况下,而违法加高的1.7米混凝土大坝,增大和改变了原有坝体及坝肩的受力状态,使得大坝左拱圈在未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的情况下,出现失稳破坏。最终造成光明电站左岸拱圈部分垮塌的事故。

(23)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龙池乡光明电站大坝新加高部分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及协议,证实经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施工方案后,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与该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施工协议,工程范围为安全拆除大坝新加高部分,恢复该大坝原貌。

(24)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承诺书,证实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向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承诺书,作出四项承诺,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是未经本方和贵方同时签字同意进入光明电站生产区,贵方可强行进行阻止,同时报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以故意破坏行为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2、施工过程中不使用爆破、挖机等重型机械施工,拆除采取人工作业施工,拆除残渣全部运出光明电站场地。3、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由本方承担。4、在拆除施工中,如给光明电站大坝或其他构筑物造成安全隐患,一切后果由本方全部承担。5、上述事项中,凡是涉及经济责任的,本方以租赁费担保。当发生经济责任后,贵方可暂缓缴纳租赁费,直至经济责任解决。该承诺书由云彩和、王银签字。

(25)宜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池乡光明电站“6.24”大坝局部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宜县安监〔2016〕78号)及2016年12月28日的调查报告,证实该请示分析了光明电站大坝局部垮塌的原因。

(26)龙池乡光明电站大坝局部垮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笔录,证实调查组成员依法向电站工作人员和龙池乡政府工作人员苏云灯、周德平、何彬、吴成彬、王祖群、邱顺平、云彩和、周德洪等人询问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的事实。

(27)发票、转账付款申请单、进账单,证实宜宾县龙池乡政府支付四川长和建筑公司的拆除光明电站大坝新加高部分拆除工程款共计154000.00元。

(28)光明电站水毁修复工程预算的财评资料(财评函、会议纪要),证实经宜宾县财政局审核,建议按审核价48.81万元作为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水毁修复工程预算控制价(其中工程建设招标最高限价43.44万元)后,按县政府的决定,该工程类项目招标闲家还应下浮10%,即该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为43.79万元(其中工程建设招标最高限价为39.10万元);按县政府的决定,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属限价还应下浮20%的服务类项目。即该两项服务类项目限价分别为:勘察设计费1.56万元,监理费1.15万元。

(29)宜宾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向宜宾县安监局作出《关于龙池乡光明电站“6.24”大坝局部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宜县府函〔2016〕413号

(30)龙池乡光明电站大坝局部垮塌事故调查组对大坝垮塌直接经济损失的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意见等,证实2016年12月27日作出结论:直接损失281万元。

(31)会议记录,证实龙池乡政府及光明电站管委会在拆除光明电站加高大坝期间召开的会议记录8份其中云彩和主持会议6次,藤惠、彭芳各1次。

(32)代克忠、刘代举、林峰、郑义等人参加光明电站拆除加高大坝期间的会议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称光明电站是1976年修建的,该电站属于龙池乡的集体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向龙池乡政府缴纳管理费,发电营业部由电站所有,其中学毕业后一直在光明电站工作,开始是普通职工,1997年担任光明电站副站长,2000年担任光明电站站长,2005年参与光明电站租赁招投标,并且获得了租赁权,之后于2006年3月份成立了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溪鸣河公司),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公司的法人代表。

光明电站历经两次技改,第一次是在2007年签合同技改,实际时间是2008年开始的,其投入了130万到140万之间,技改的时间大概是几个月,技改的范围主要是更换发电机、转轮等设备,第一次没有补助资金;第二次技改签合同是2012年,实际是从2014年开始技改,这次技改的范围主要是更换了机器设备和水工建筑,中央财政补助了360多万,其投入400多万,技改时间接近两年,现在还未竣工验收。第一次技改签合同的时候,合同租赁期是2006年1月份到2015年年底,租赁10年,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与龙池乡政府商量,将租赁期从10年延长到20年,也就是从2006年1月到2025年年底。技改以前租金是41万,第一次技改后到第二次技改以前,这段时间租金计算的41万保底,发电增值部分扣除相关的税金、成本等进行分成,分成部分加上41万就是其当年要交的租金,第二次技改后,租金就直接改为每年交50万给龙池乡政府。

其在2014年改造时加过坝,加高的大坝是属于技改范围的,加高是为了提高光明电站的发电量。水务局知道其加高的事情,验收中就非常明确。

2016年4月29日县上组织多个部门协助龙池乡政府拆除光明电站加高大坝,当天具体来了哪些部门其不清楚,只晓得有水务局、安监局、公安防暴大队。记得有刘代举,其他人有哪些记不起了。4月29日当天其去了龙池乡政府,在云彩和办公室与云彩和、刘代举一起面谈了一会儿,其要求他们出具拆除加高大坝的法律文书,他们说没有文书,其讲如果没有文书就要强制阻挡,公安要抓就抓,当时就僵持起了,一会儿,其说当天家里有事,如果要拆至少要等其在现场看着,以防把大坝的东西搞坏,其又说过了五一节再来拆,到时候其在现场看着拆。之后,云彩和和刘代举就问为何要过了五一拆其讲五一家里有事情,过了五一再拆。然后他们两个就同意过了五一延期到5月4号再拆,其之后便走了,反正那天没有拆。

当天云彩和与刘代举都同意其提出的过了五一再拆,王银当时没在云彩和的办公室,就没有听到王银的意见。5月4日,电站管委会通知其开会,还发了一个拆除加高大坝的函,其拿着事先写好的承诺书去开会。会场上其当着云彩和与王银的面,把承诺书上的内容给大家讲了下,要求管委会必须给其承诺,否则强制阻挡拆除。管委会与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云彩和与王银都分别在承诺书上签了字。然后其同意管委会5月6号进场拆除加高的大坝。5月6号,施工单位就进场施工,5月6号到5月10号都在施工,5月10号,其发现大坝有漏水的现象,就喊工人都不要干了,同时报警说大坝有人非法施工,导致大坝漏水,大概过了十多分钟,龙池乡派出所的干警就来了,其向派出所的干警说明了情况,派出所也做了笔录,派出所的干警走后,施工队就停止了施工。然后,其迅速向电站管委会写了书面报告,要求他们来看现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至于他们来看没有,其不清楚,因为没接到电站管委的通知。2016年6月24日电站就部分垮塌。叫乡政府的人签承诺书,是因为5月4号其与管委会的人一起开了会,喊云彩和和王银必须要答应承诺书上的几条,否则就要阻止拆除。二人也是答应了的,所以由其写了这个承诺书让他们来签。

光明电站垮塌后,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恢复生产,停产了约10个月。接近10个月没有生产电,大概有200多万元的电费;另外就是修复大坝需要的费用,具体多少不清楚,其他还有什么损失也不是很清楚。

(2)证人邱顺平证言,证实其在2006年到龙池乡任职,在这之前周某就在承包光明电站了。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周某和龙池乡政府签订了光明电站延期10年承包含同,同时提出申请技改方案,大概2013年上级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复了光明电站的技改方案。当时在研究光明电站技改方案召开班子成员会的时候,每个人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只有党委委员黄应美持反对意见,在开会之前其征求了龙池乡乡长云彩和的意见,表明龙池乡党委是支持光明电站技改的,问云彩和代表的政府是什么意见,云说他们政府意见统一,积极支持技改的事。然后就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光明电站技改的事,最后以多数赞成来决定通过光明电站技改方案的。技改资金总共预算600多万元,其中政府补助430万元,其余的由电站承包人周某自行筹集。承包期到期后电站产权全部归龙池乡政府。光明电站技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换水轮机和发电机、增大机组的功率、提高发电量、更换输变电设备及机电控制系统,更换进水口的闸门,沉渣池,合同上有明确规定。不包括含增加大坝高度,增加大坝高度是周某私自加高的,他为了增加蓄水量和发电量,在原来坝高的基础上加高了1米多。周某增加光明电站大坝高度没有经过龙池乡党委政府的许可。2015年12月27号晚上10点左右,其听说周某在私自加高坝高,立即跟云彩和打电话说明天去现场看是否存在私自加高坝高的情况,第二天在龙池乡的领导带人去查看光明电站现场,因为当天云彩和与其在柏溪开人代会没有去,但没有阻止成功,于是其与云彩和又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及水务局领导请示汇报,在2016年6月24日大坝垮了之后才拆除的。其在2016年6月2日调离龙池乡,在调离之前去拆除过违建加高大坝,县政府召集发改局、水务局、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去强拆过两次,但是都因周某强行阻拦未能成功。

(3)证人王银的证言,证实王银于2006年8月任龙池乡武装部长兼副乡长,2016年7月任龙池乡人大主席。任副乡长时也是管委会副主任,在201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云彩和问其怎么不去开会,这时才知道早在2015年12月20日有份文件任命其担任光明水电站管委会任副主任、管委会委员;主任是云彩和,副主任有滕惠,其他成员就不清楚了,但其一直都没有看到过任职文件。其担任光明水电站管委会副主任期间主要是负责对光明水电站的日常管理,因为当时在政府就分管安全工作。认识周某,其参加的龙池乡光明水电站管委会会议主要讨论的是,周某私自违规加高光明水电站坝高后,如何拆除的问题。

2015年12月28日其在县上处理事情,有人打电话给云彩和说周某私自违规加高大坝,云彩和又转告邱顺平,邱让云彩和与其先回龙池处理。2015年12月29日晚上云彩和召集管委会成员开会,会议内容就是第二天发通知给光明水电站让其立即停止加高大坝的行为,其在12月29日回龙池乡的车上就打电话问周某对光明水电站私自加高大坝的事情是否清楚周某当时说“不清楚”,其当即要周某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否则后果自负。12月30日中午,在龙池乡政府,云彩和又召集了安办、财政、经发办、村上的干部以及其与法律顾问进行商量处理,法律顾问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后经集体讨论,要求周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警告周某造成后果由其承担。光明水电站管委会派安办主任去光明水电站发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通知,当时周某不在场,看守光明水电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在通知上确认签字。当晚管委会又召集所有委员开会,会上形成了五点意见,具体以会议纪要为准。2016年1月1日,管委会在龙池的所有成员都到了光明水电站向周某发通知,当天龙池乡政府安办以安全的角度又发了个通知告知周某要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当时周某也在场,他在两个通知上都签了字,也同意拆除脚手架。同时政府派工作人员到光明水电站轮流值班守候,因为安排的人员住在厂区,离大坝有一定的距离,所以看守的人员也不晓得周某他们大概在3日、4日晚上进行了浇筑。到了1月4日,有人说周某把大坝加高已经完成了。乡上立即派人到光明水电站去拍照留证。当天回来其立即跟邱顺平和云彩和汇报了周某把大坝修好的事情,问他们该怎么办,云彩和又召开会议并向宜宾县水务局报告了情况,还请了温律师来商量对策。宜宾县水务局回复让龙池乡政府组织人员去拆除大坝,管委会又召开会议,会上温律师说拆除工作要经过人民法院来拆除,最后就没有拆。之后,县上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成员单位有发改局、安监、水务、龙池乡政府等几个部门,工作组的组长是代克忠。知道有一个《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关于光明电站擅自增加大坝高度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提出了三点建议,但未按照要求降了水位和拆除加高的大坝,因为周某一直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进入电站机房。2016年1月27日龙池乡政府又召开会议,管委会形成了处理意见最终也是因为周某的拒绝而未做到。宜县水〔2016〕5号文件光明水电站是收到了的,明确了周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拆除大坝加高部分,由光明电站所有权人龙池乡政府牵头,其他的职能部门配合进行拆除,县上领导还批示水务局是电站安全监管执法主体,乡政府是安全责任主体。龙乡府〔2016〕9号及相关附件由其草拟,云彩和签发的,是乡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的依法拆除、排除安全隐患的方案。县上决定进行依法拆除的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当天有水务、安监、发改、公安等部门参加,当天代克忠没有参加,是水务局刘代举带队,在拆除前,周某先与云彩和当面谈了几句,后云彩和好像说周某家里有人住院,看是否缓几天,5月4日就配合拆除公司拆除,之后云彩和与刘代举就去办公室谈,其他人在会议室等,一会儿云彩和来会议室说周某做出了承诺,5月4日一定配合拆除,刘代举也没有具体的意见,其服从上级云彩和的安排,另外主管部门水务局刘代举也没有表态坚持要拆除,所以其也没有再反对,之后大家都没有意见,没有坚持要当天拆除,等周某自行拆除。承诺书是周某写的,当时周某要云彩和与其在承诺书上签字,云彩和看了后就签了字,其看了下也在承诺书上签字,其当时认为签了字后周某就能更配合拆除,不把事情扩大,而且拆除公司是其找的,如果实在不配合,就依法进行强拆。5月4日没有去拆,5月5日施工队进场,安了脚手架,准备进行拆除的时候,周某就把电停了,把施工用的管件丢到河里,还报警说施工用的工具给大坝带来危险,其马上报告云彩和,让他请示代克忠,看能否请公安来协助进行拆除,但是不知云彩和是否请示,公安是没有来的,之后因为涨水,没法进行施工。

光明水电站技改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技改大概是2008年,当时邱顺平在党委会上提出的,说现在水电站的设备老化了,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增大发电量,所以要扩容增效进行第一次技改,第一次因为发电量达不到而失败。第二次技改是在2014年开始的,其参加党委会在会上研究过,主要研究的内容就是大家是否同意技改,大家都同意,技改完成后的租金问题,最后同意把光明水电站每年租金从41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第二次技改是邱顺平在2014年底的一次党委会上提出来的,当时邱顺平说技改的资金是周某出一部分,上级补助一部分,技改后政府可以得到好处,每年租金由41万元提高到5O万元,邱顺平和云彩和也积极支持二次技改,其与其他党委委员都同意技改,但其与黄应美提出应该提高租金,最后没形成决议。其当时对二次技改提出三点,第一个技改要按正规渠道来,要公开进行招投标。第二个是施工要注意安全。第三个是资金要及时到位。不过最后邱顺平和云彩和没有明确表态,没有形成决议。当时会上都提出要进行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施工单位,至于有没有公开招投标其不清楚,印象中没有在党委会上通报过。周某私自加高大坝高度,是不属于技改范围的,因为技改方案上没有加高大坝这个内容。在拆除过程中,邱顺平和云彩和的表现不正常。每次去现场拆除的时候都由其跟安办主任谢天伟在场,邱顺平和云彩和作为党政一把手没有认真履职,这么大的事情,邱顺平作为一把手没有督促组织人员到位,云彩和作为拆迁组组长只是喊口号,没有到现场督促过拆除工作。

其不清楚二次技改的资金情况,只知道周某出一部分,上级有几百万的补助,这部分都是管委会在管理,云彩和作为管委会的主任在具体负责。光明水电站管委会平时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参加的每次会议最后做决策都需要管委会主任云彩和来决定

(4)证人谭仁康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担任宜宾县龙池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光明电站管理委员副主任。云彩和、邱顺平他们作为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清楚周某缴纳租赁费的事情,记得龙池乡党委班子会上也没有提出来研究过周某拖欠光明电站租赁费的情况,如果有减免租赁费的情况发生,是必须要经过云彩和、邱顺平他们同意才会减免的。光明电站的技改没有加高大坝这个事项,听说周某在2016年1月份前后加高了大坝,这个是周某的个人行为。

(5)证人滕惠的证言,证实其参加过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关于讨论光明电站的技改、光明电站租赁、电站租金减免等方面的会议。另外周某擅自加高大坝后,乡上反复开会讨论要求周某限期自行拆除大坝的事宜。知道光明电站技改了两次,第一次技改具体哪年想不起了,这次技改是没有成功的。第二次技改大概是2011年提出来的,最开始邱顺平、云彩和多次在电站管委会或者龙池乡领导班子会上提出关于技改的好处,技改后会增大发电机发电功率、增加发电量、增加收益,记得会上黄应美等人提出了质疑,质疑光明电站扩容增量后电站的资产归属等问题。关于技改乡上还是开了多次会议,书记和乡长都竭力主张技改,最后还是大家都同意了,其个人意见是既然是为了龙池乡的发展为了增加收益,也就同意了。电站实施技改是2014年开始的,周某申报的技改金额是800多万,最后财政补助了360万元下来,但是其对技改的一些具体事宜不是很清楚,也没有参与只是偶尔在会议上听邱顺平、云彩和、分管副乡长王银通报过技改的进度清况。财政所也没有核实过电站技改开支账。

(6)证人李用平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左右,围绕周某加高大坝的事情,参加过三次会议。2016年1月1日,光明电站管委会成员开会讨论叫周某强制拆除大坝的事情,然后政府云彩和乡长就带队去让周某停止施工,但是周某还是坚持施工,之后就到光明电站周某办公室让他签停止施工通知书的回执,周签了过后,一行人就走了。隔了两三天,云乡长通知管委会成员再开会,讨论强行阻止周某增加大坝高度的事情,然后云乡长带着管委会委员又去光明电站,当时,周某拉了一个施工警戒线不准进去,委员们没有办法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县防爆大队来的时候,云彩和乡长又组织管委会委员开会讨论叫周某强制拆除增加的大坝的事情,然后又带着管委会成员一起去光明电站,让周某拆除增加的大坝,这次周某还是不同意拆除,结果县防爆大队的人就没有去光明电站了。没过几天,光明电站就垮塌了。

(7)证人李云权的证言,证实云彩和还是邱顺平主持过会议,提出两个事情,一个是光明电站技改的事情,一个是光明电站租赁费的事情。谈到技改,参会人员没明确表示反对,最后会议还是同意了技改,大家也默认了租赁费收取的标准。其参加过一次到光明电站检查安全,其他有关光明电站的情况均不知情,直到电站垮塌的时候,王银叫其发短信告知刘军乡长才知道光明电站垮塌了。

(8)证人黄应美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2月底与财政所长彭明友一起时彭明友接了云彩和的电话,后彭明友叫其回去整理光明水电站资料,之后也接了云彩和的电话,后开车接了钟波、彭明友、云彩和、温律师后,云彩和才说是周某私自加高大坝的事情要赶着回去召开紧急会议,之后几人赶回龙池,当晚8点过光明水电站管委会召开了紧急会议,会上云彩和说开会的原因是李某1向政府投诉周某私自加高大坝高度,云彩和说要喊周某拆除。听说第二天政府还是组织了人去光明水电站。之后其参加了三、四次关于拆除周某私自加高大坝的会议,每次云彩和都在会上说再次发通知、再次做工作,要求每次发通知都要两人以上并录像,其在第四次会议上不高兴了,说再三发通知还是没有拆除,没起任何作用,会上云彩和就说周某要求政府跟他承诺五个方面的事项,其听了很生气,云彩和又说换屈选举期间要保持稳定,要做好周某的工作,谁把矛盾激化谁承担责任,其当时很生气没签字就走了。周某私自加高大坝不属于技改范畴,感觉周某在二次技改上肯定有问题,但是没有证据。在光明水电站垮坝之后的一次管委会会议上,云彩和无意中向大家说:“周某太不耿直,私自把技改方案改了,龙池乡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水务局的领导、县上的领导,还有市水务局的领导都为他这个事情去跑上跑下结果现在周某根本不记情。”周某先私自修改技改方案后补手续的这种情况肯定是违规的。其不清楚光明水电站管委会有什么议事规程,平时的重大事项是怎么决策的,印象中只要周某需要政府补助资金了、要求减兔租金和要求补助他创建安全社区的资金之类的管委会就要召开会议。

(9)证人曾建稀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开始参与光明电站管委会工作的。2015年12月底,乡长云彩和叫其以经发办主任的身份打电话给周某,叫他不准加高大坝。其便打电话给周某说不准加高大坝,周某说他在乐山的,说有问题找法院,之后把情况汇报给云彩和就休假了,休假回来上班后,就发现大坝已经加高了。其参加了光明电站管委会召开的关于撤除违法加高大坝的一系列会议。每一次会议周某都参加了的。周某的态度一直都比较强硬,不准管委会的人进场,也不准拆除。但云彩和一直要求动员周某自行拆除,不让强拆,感觉他对拆除增加的大坝比较暧昧。云彩和作为乡长和管委会主任都不对强制拆除表态,我们作为工作人员也不好表态,甚至有一次会议开到晚上七八点钟都没有结论,而周某在现场态度非常强硬,导致工作人员怨言都很大,很窝火,但还是拆除不了。有次县上组织了防暴警察来强拆,进场以后,在现场双方又发生对抗,周某那边组织了人不让进场。在僵持的情况下,云彩和说算了嘛,缓他一口气,结果拆除又没有进行。一直到大坝被冲垮,拆除工作都没有推进。

(10)证人代克忠的证言,证实其清楚龙池乡光明电站违章违法加高的事情,因为当时联系农业板块工作,其参与协调督促工作,宋庆伍副县长安排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光明电站违章违法加高的事情。2016年1月份县政府还成立了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县水务局、发改局、安监局、法制办、经信局、龙池乡政府等。龙池乡政府是拆除光明电站违规加高大坝的主体责任,光明电站也是龙池乡政府的企业和资产,所以拆除工作由乡政府牵头,其他县级部门配合,有相应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不是专门的会议记录,是参加会议的个人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有水务局刘代举、安监局林峰、发改局郑义、法制办彭聪、公安局陈朝聪、龙池乡政府云彩和、王银等。

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的牵头单位是宜宾县水务局。水务局负责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其参与相关的工作,是因为联系农业板块的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宋庆伍副县长工作。因为调查组是县政府成立的,从县政府的角度来讲,由其负责协调、组织,下面的成员单位部门也要向其报告,其将收集到的情况向宋庆伍副县长进行汇报,宋副县长安排以后,再由其负责向相关部门转达。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由其负责这个工作。箭板河相关电站违章违法调查组正对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2016年1月22日受宋庆伍副县长安排由其带队,同县发改局、县水务局、龙池乡政府一起到光明电站现场观察,并与周某谈话,其责令周必须限期拆除增加的大坝部分,并立即将大坝水库降至原来的水位,要求在1月31日前全部拆除。二、2016年1月31日其主持召开会议,相关部门都参加了,会上水务局刘代举建议通知电力公司停止结算电费,并限期拆除加高大坝。三、2016年3月3日在蓝天宾馆4楼召开了宜宾县2016年防汛抗旱工作会,宋庆伍副县长和县水务局局长唐鸣在会上要求龙池乡光明电站加高大坝必须在今年洪期之前拆除。四、2016年4月29日其安排了对光明电站进行强拆,但没有拆除下来。五、20l6年6月22日宋庆伍副县长召集会议,宋县长做了三点指示:1、要求及时去光明电站排查隐患。2、要求其组织相关部门到光明电站现场确定拆除违建方案。3、要求再找周某谈话,要求他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六、2016年6月23日由其带队到光明电站现场进一步排查、分析电站大坝的安全隐患,集体对周某个人在会议室进行谈话交涉,要求周某主动拆除光明电站违建部分。2016年6月24日由于上游下大雨造成了光明电站无法抵抗洪水,大坝垮塌。2016年1月22日要求周某限期拆除增加的大坝部分,并立即将大坝水库放在原来的水位,周某都没有执行。周某不同意拆除。其当时还要求龙池乡政府跟踪拆除情况、水位降低情况,如果他本人不拆除,就进行强拆。水务局给其汇报过跟踪的情况,没有降低水位,也没有强拆,因为当时龙池乡在制定强拆的方案。

拆除大坝当时是要求龙池乡政府去跟踪、督促,后来水务局向其反馈没有拆除,其便向宋副县长汇报,宋副县长就要求龙池乡进行强拆,要求龙池乡制定工作方案和拆除技术方案。3月3日在蓝天宾馆4楼召开了宜宾县2016年防汛抗旱工作会,宋副县长和水务局长唐鸣在会上要求龙池乡光明电站加高大坝必须在今年洪期之前拆除,在2016年洪期以前光明电站并未拆除,因为拆除技术方案要市上的专家进行审定,一直就拖到定于2016年4月29日进行强拆。个人认为县水务局向县政府汇报,是可以进行强拆的,当时大家都考虑过这个问题,水务局来执行强拆,程序很复杂,耽搁的时间很长,所以就要求龙池乡政府进行强拆,因为光明电站本来就是龙池乡政府的,等于是他们自行进行纠错。拆除技术方案审定完成的具体时间水务局清楚,应是2016年4月20日之前就已经审定好了。在制定强拆技术方案期间,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措施。拆除之前要求龙池乡政府把光明电站的水位控制到原大坝的安全水位,要求龙池乡政府在下暴雨的时候光明电站持续发电,把水位保持在安全水位。强拆之前有一段时间都是保持在安全水位的,但是由于水电站在设计的时候没有留有单独的排水阀门,仅靠发电排水,在下大雨的时候还是会超过安全水位。

在拆除技术方案已经审定之后,其对龙池乡政府交上来的拆除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后,宋副县长安排其开展强拆工作,由其召集各个部门研究对光明电站的强拆,确定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安排水务局负责执法、由两名执法人员对光明电站的违法事实进行宣布,由龙池乡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公安局负责维护秩序,经信局、安监局、发改局等是负责协助龙池乡政府进行强拆。4月29日其安排水务局的书记刘代举负责带领各个职能部门协助龙池乡政府进行强拆。当天强拆的情况,刘代举向其汇报过,租赁人周某好像有个什么理由不能马上拆除,向龙池乡政府承诺5月4日自行拆除,龙池乡政府乡长云彩和也答应了周某自行拆除,至于周某和云彩和怎么谈的不清楚,其当时不同意周某缓几天自行拆除的意见,要求强拆,后来由于刘代举汇报说龙池乡政府已经答应了周某自行拆除,龙池乡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一级政府,具体拆除的主体方也是龙池政府,刘代举带队下去也只是协助,刘代举也没有办法。至于龙池乡政府为什么要答应周某自行拆除,其不清楚原因。这个工作组实际是协助龙池乡政府强拆的,虽然刘代举是带队人,但是他不能够要求强拆,因为他是水务局的部门负责人,等于说水务局要进行强拆的话,就要更多的程序,需要向县政府报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乡政府自行强拆就不一样,等于是自己对自己进行纠错,因为光明电站就是属于龙池乡政府的。其向宋副县长汇报过4月29日的强拆没有成功,说的是龙池乡政府答应了周某,改在5月4日自行拆除。但宋副县长具体是怎么说的,记不起了。

5月4日那天,龙池乡政府已经让施工队在大坝上搭起了箱架,并开始准备拆除。按照拆除的技术方案要求,这个拆除需要进行20多天。施工队伍已经进场了,后期也在陆续进行拆除,但是受到周某的阻扰,拆除工作进展缓慢。因为那天是进行自行拆除,由龙池乡政府去实施就行了。由于进展缓慢,其给龙池乡政府的王银说过,加快进度进行,王银说的是周某找各方理由阻挠,没法进行。其建议王银找两个民警到现场维护秩序,王银也喊了民警到现场,但具体维护了多久的秩序不清楚。后来在6月22日,宋副县长又组织召开了会议,要求及时到光明电站去排查隐患,要求其组织相关部门到光明电站现场确定拆除违建方案,要求再找周某谈话,要求他自行拆除违建部分。2016年6月23日由其带队到光明电站现场进一步排查、分析电站大坝的安全隐患,并与龙池乡党委、政府进行专题研究,会后,参会单位集体对周某个人在会议室进行谈话交涉,要求周某主动拆除光明电站违建部分,当时在会场,龙池乡政府还进行了录音录像的。之后,6月24日凌晨,因为暴雨导致电站大坝垮塌。光明电站垮塌的当天宋副县长带队第一时间到了现场,听说是宋副县长要求龙池乡政府立即排危,要求宜宾县水务局鉴定造成的损失情况,水务局就请了市里面三个专家来鉴定损失。龙池乡政府上报大坝垮塌造成的直接损失是50万左右。其个人看法强拆无果的原因是龙池乡政府没有执行县里面的决议,落实下去,执行不力。

(11)证人刘代举的证言,证实周某私自加高拦河大坝是不合法的,周某和龙池乡政府没有向水务局报批过,而且市水务局下文明确了不允许光明电站加高大坝。县政府对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代克忠担任调查组组长,成员单位有水务局、发改局、经商局、安监局、龙池乡政府。2015年12月29日水务局发给龙池乡政府整改通知,2016年1月5日水务局发给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整改通知。1月6日代克忠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参会单位就是上面那些成员单位,会上明确了由县水务局牵头,龙池乡政府具体负责,安监局配合,制定拆除预案,会研意见是龙池乡政府于1月10日前完成拆除违法加高的大坝部分,实际上就是明确了龙池乡政府是拆除主体,由乡政府制定强拆方案,当天水务局向县政府发了宜县水〔2016〕5号请示,内容为光明电站租赁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拒绝拆除则应由光明水电站所有权人龙池乡人民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单位配合强行拆除,宋庆伍副县长还在请示上做了批示。1月13日县发改局召开会议,也是上述成员单位参会,会议主要建议: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再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县政府责成龙池乡政府依法与溪鸣水电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大坝恢复原状;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1月21日代克忠主持的会议上,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光明电站违规加高大坝的执法主体是水务局。1月22日由代克忠带队,以上成员单位派人一起到光明水电站看现场,并与周某谈话,代克忠责令周某必须在1月31日前拆除,并将大坝降至原来的水位。回来以后,调查组还形成了调查报告,该报告也是得到了罗副县长和丁县长的同意。后来因为汛期到了,龙池乡政府因为周某的阻扰一直未拆除大坝加高部分,2016年4月28日代克忠召集会议,参会单位和人员有其代表的县水务局、县安监局林峰、县发改局陈纪先、龙池乡云彩和、王银,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等,当时龙池乡政府已经制定好了强拆方案,会议内容是第二天强拆违规加高大坝的工作会,对次日的强拆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4月29日强拆现场开会,主持人为云彩和,参会单位有上述成员单位,云彩和在会上通报了周某的想法,周某提出要过了5.1节后再拆,暂定5月4日再拆,云彩和也同意了周某的意见,其当时与代克忠主任通电话,就说了龙池乡政府要求暂缓为5月4日再拆,代主任就说看龙池乡政府的意见,他也没明确说个什么意见。然后其在会上的意见就是原则上同意云彩和的意见,今天暂缓,5月4日再拆,到时候各个职能部门不一定来。既然同意了管委会的意见由其自行拆除,龙池乡政府自行负责。龙池乡政府为主体,其他各个部门去是配合,云彩和同意了周某意见,其他人也不好反对。会议后,云彩和与周某在会议室好像说要签订一个协议,作为交换条件,具体内容不清楚。之后,周某阻扰强拆,龙池乡政府也一直没有拆除下来。之前其提出过由水务局进行强拆,政府法律顾问说水务局要强拆只有申请法院,时间需要半年之久,汛期又要来了,如果龙池乡政府自行拆除自己的资产就比较快,也不需要过多的手续。

(12)证人林峰的证言,证实龙池乡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县上成立了一个关于龙池乡光明电站违章违法加高大坝处理的工作组。由代克忠担任主任,成员单位有县安监局、水务局、发改局、经商局、龙池乡政府、公安局、能投公司等,都是协助龙池乡政府拆除加高的大坝。这个工作组成立以来,开了不少的会,做了不少的工作。其参加过2016年1月19日由罗平、宋庆伍副县长、县应急办主任代克忠召集的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违法加高大坝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是县水务局,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是龙池乡政府。2016年4月28日代克忠召集的关于第二天强拆的会议,明确由县水务局刘代举带领工作组去协助龙池乡政府进行强拆,由龙池乡政府成立拆除组、秩序组、医疗组等后勤保障工作组,其他单位协助龙池乡政府。水务局进行拆除的技术指导和执法工作,安监局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公安局负责维稳。2016年4月29日对光明电站的强拆当天,各成员单位来人后,先由云彩和在会议室主持开了一个短会,云彩和说他给周某打了电话,周某有事要外出不能到现场来,说周某不来,就不能进行强拆,云彩和还承诺说5月4日那天工作组各个部门也不用来,到时候由龙池乡政府拆除。之后云彩和征求刘代举的意见,刘代举就说跟工作组的成员商议一下,商议的时候,大家也说了一些意见,但都没有明确反对,其给刘代举说是否跟县上领导汇报一下,刘代举说给代克忠打了电话,刘代举的意思好像是说代克忠默认了云彩和提出的意见,见刘代举同意了,其他各个部门也不好反对带队领导的意见,也就都同意了5月4日由龙池乡政府自行拆除。5月4日其没有到强拆现场,据后来了解5月4日龙池乡政府没有拆。6月23日其与代克忠等人去龙池乡政府督促对光明电站的强拆。

(13)证人郑义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12月29日其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光明电站在违法加高大坝,并收到大坝图片,其立即给经信局、水务局的领导以及龙池乡政府的云彩和打电话,叫他们要制止这种行为,在给水务局汇报后叫他们赶快上报市水务局,因为龙池乡是业主,告诉云彩和赶紧制止违法加高行为。当天水务局就派人去现场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给周某,但周某拒收。光明电站是不能加高大坝的。其参加过几次相关的调查会议,2016年1月6日的会议经县政府安排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一是水务局出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龙池乡政府拆除大坝增高部分。二是龙池乡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安全责任主体,拆除的具体工作由龙池乡政府牵头并自行拆除。但龙池乡政府一直没有拆除,后来又限期乡政府拆除,但都没能拆除。后面又多次开会,有一次的会议就安排龙池乡政府制定相关拆除方案,其他职能部门如安监局、水务局、发改局、经商局、公安局等全力配合,后来经县府办研究决定相关部门于2016年4月29日统一到龙池乡进行光明电站拆除。这次其没有参与,后来听说,拆除组到达龙池乡政府并没有去现场,云彩和把相关人员领到会议室说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再给周某几天时间等他自行拆除,但其不清楚具体原因。周某态度一直很蛮横,都不配合拆除,4月29日没有拆除,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这龙池乡政府胆子太大了,万一后期出了事谁都担不起责任,从得知周某违法加高大坝,县水务局分别向光明水电站和龙池乡政府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这段时间,是制止周某违法加高大坝的最好时期,这个事情水务局和龙池乡政府都有责任。龙池乡政府在这件事上有点放任不管,前期大坝架模至混凝土浇筑成功期间就能看出来,后期的强制执行拆除中也严重执行不到位;二是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不到位后续工作没有跟上,应按照行政执法的过程一步步执行起走,而是只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没有跟进这个整改行为。

(14)证人陈涛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4月29日县安监局、水务局、发改局、经商局、龙池乡政府、公安局等部门统一到龙池乡,乡长云彩和把各部门人员安排到会议室,云彩和说周某在告龙池乡政府,如果今天强拆怕引起社会动荡,怕周某有过激行为,就再给周某几天时间,周某愿意在5.1节后自行拆除,云彩和也对各部门打了包票5.1节后周某一定按要求拆除大坝违规加高部分,当时云彩和这么说算是商量口吻,各职能部门去的人都提出反对意见,其代表发改局也提出强硬态度,这个事情本来就是周某违法,今天不拆以后更难,但是云彩和要帮周某拖延时间,毕竟县上的领导不在现场,也没有人定调子,去的职能部门也只能提出意见,没有决定权,也就默许了。当天水务局作为主管部门,应该是刘代举带队,他说既然龙池乡政府提出给周某几天时间,也打了包票,那就等到5月4日让周某自行拆除,到时候县上的部门都不用来了,保证警力就行了。

(15)证人钟波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光明电站管委会委员,参加过一次在乡政府的四楼开会,有云彩和、曾建稀、彭明友、李云平等人,周某也参加了,主题是讨论推进拆除大坝违建的事情。云彩和首先提出管委会意见,问周某行不行,态度不强硬。周某提出苛刻条件,其觉得周某提出的条件不平等,领导的态度比较软弱,会议当时没有达成结果,第二天就听说乡政府和周某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承诺书。其没有看到过光明电站管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16)证人罗祖俊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其接到李某1电话,说光明电站周某正在加高大坝,模板已经架好,准备浇筑大坝了。其当时在出差叫李某1找杨学彬,回来后,杨学彬说已经给光明电站发出了2015年2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要求龙池乡政府和周某在2016年1月4日前拆除模板,并恢复原样。12月31日下午,龙池乡云彩和和法律顾问来其办公室咨询,其讲叫周某把模板拆掉,不能加高大坝,并且要派人蹲守。2016年1月2日,李某1打来电话说周某在加高大坝,其马上向刘代举电话汇报,并打电话给云彩和,刘代举也打电话给邱顺平,云和邱都说没有加高。1月5日,其与杨学彬、县安监局蕨溪分站、蕨溪水管站的同志一起到龙池乡政府,会同副乡长王银、黄应美一起到光明电站,发现电站已经浇筑了高达1.7米左右的大坝。告知周某加高大坝是违法违规的,周不承认擅自加高大坝,意思是按照审批文件来办的,拒绝在第二次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让在场的王银和黄应美签收。回来后当天晚上,其起草了宜县水(2016)5号文件,次日就交给县政府办公室。上午10点半的时候,代克忠主任就召集了水务局刘代举与其,经信局秦兵、龙池乡云彩和和王银、县安监局、发改局等有关人员开会,会后决定由其起草文件意见,由龙池乡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进行拆除光明电站擅自加高的大坝。其知道县水务局发出宜县水罚字(2015)23号和宜县水罚(2016)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分别发给龙池乡政府和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周某加高大坝没有报告过,也不属于技改范畴。听县政府的法律顾问说,水务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周某违法加高的大坝。其个人认为,对光明电站进行依法拆除的主体单位应该以龙池乡政府为主,其他部门配合,水务局属于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行政执法。

(17)证人杨学斌的证言,证实205年12月29日,其接到局长电话说光明电站正在加高大坝,让其下去看看,然后与钟建等人一起到了光明电站,到现场就叫工人停止施工,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随后来到龙池乡政府,将一份整改通知书交黄应美签收,要求龙池乡政府停止施工、立即拆除,限期完成。回到县水务局后,与钟建一起向局领导余德辉作了汇报。1月5日再次到光明水电站现场,看到光明水电站已经沿大坝浇筑了混凝土,高1.7米。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摄像,并给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发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周某拒绝签字,态度比较恶劣,找了现场其他人签字。回到水务局后再次向领导余德辉汇报了情况,当时余德辉局长说,县上成立了工作组,说政策法规组不忙介入,先由地电股牵头,因为刘代举书记分管地电股,所以好像由刘代举书记协调这件事。政策法规股没有收到过周某的报告,加高大坝不属于技改范围。在发现光明电站架模后、浇筑混凝土之前,水务局可以进行拆除,但是只能按照程序,如果强拆需要向法院申请,其个人认为龙池乡政府可以进行拆除,因为光明电站产权是龙池乡政府的。在浇筑混凝土之前,2015年12月29日就发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龙池乡政府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之后不清楚是否向龙池乡政府了解过模板拆除情况,也没收到过龙池乡政府对拆除模板的报告。

(18)证人唐权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下午,罗祖俊说第二天让其与刘代举去龙池乡。4月29日各个部门去配合龙池乡政府拆除价高的光明电站大坝,是刘代举在带队,当天去的单位有安监局、水务局、公安局、发改局等单位的人,来到龙池乡政府后,云彩和就安排大家到会议室,开会时,云彩和说周某提出过了5.1节再拆除,提出5月4日肯定能拆除,各部门的人就说来都来了,最好今天就组织拆除。云彩和说如果周某不配合拆除就怕出事情,其他部门的人都觉得是配合拆除的,主体单位都同意了,大家就不好再反对,就同意了云彩和的意见,改在5月4日拆,当天就没有拆除。当天也看到周某拿了什么资料让云彩和签字,副乡长王银也没有反对意见。当时刘代举还是觉得人员都到齐了,4月29日当天能够拆除最好,但是云彩和都提出5月4日进行拆除,刘代举还是同意了云彩和的意见,刘代举还说过给代克忠打电话汇报,但是究竟汇报与否不知道。6月23日其到龙池乡召开光明电站依法拆除加高大坝的会议,当时龙池乡已经换届,新的领导班子在征求各个部门对光明电站拆除的意见,参加的单位还是那些成员单位,当时李勋炳还通报了24号、25号有暴雨,注意防汛,施工队提出说要等汛期过了才能够拆除。没想到6月24日凌晨大坝就垮塌了。

(19)证人余涛的证言,证实大概2016年4月8日龙池乡光明水电站管委会发布了对光明水电站违规加高部分拆除工程的公告,其公司相关人员看到公告就做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资料,就是对电站大坝加高部分拆除工程施工方案。4月12日其所在的四川长和建筑公司以154000的价格中标,当天就与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签订了施工协议,工程任务就是对电站加高部分拆除,工期28天,其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中标以后,一直在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机械设备、钢管等东西,4月27日全部准备就绪,28日云彩和乡长通知4月29日进场进行拆除,29日这天在龙池乡会议室开会,参会的有各个职能部门和周某,周某说拆除时必须要他在场,但今天不行,要等5.1节这几天过了,他看着才能拆,后头龙池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就通知散会,所以没能进场。2016年5月3日开始真正进场搭外架、架模,进场前还要在签到表上签字,一直到5月10日那天刚把机器启动,周某就带着他的兄弟来现场阻工,说政府没有权利拆除大坝,同时还报警,这时其给云乡长打电话电话汇报,云乡长说马上跟县上联系,王银也赶到现场,还跟周某发生了争执,王银就喊停工。过了一天其又跟云彩和联系,云乡长还是说跟县上反映,等事情解决了再说,之后就一直没能施工。5月20日云彩和通知施工,到了大坝周某又来阻工,还威胁工人,联系云乡长,还是说跟县上汇报,而且这段时间已经是汛期,没有办法施工,也没有接到政府的通知,不能擅自施工。5月27日晚大坝涨水就把工人搭建的外架冲垮了,之后每隔2、3天都在涨水,工人们无法施工。直到6月24日凌晨,材料被洪水冲走,大坝也被冲垮了,其赶紧告诉新上任的刘乡长,10多分钟刘乡长就赶来了,刘赶紧汇报给县上,直到7月2日开始才把剩余没冲走的加高部分拆除,陆陆续续到8月10日才拆完。

(20)证人周德平的证言,证实周某是其二哥。2015年12月底周某叫其帮忙联系工人浇筑光明电站大坝,其便联系何彬,后何彬便进场施工的。何彬施工用了2、3天时间,加高大坝浇筑混凝土总共支付给何彬1万多元。不知道对光明电站加高是违法的,其以为是电站的技改,如果知道就不会帮周某联系何彬来做这个事了。

(21)证人何彬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的元旦期间,有一个叫周四(周德平)的打电话,叫其做龙池乡光明电站大坝加高的工程,负责混凝土的浇筑,其找了4、5个工人去做,干了三天,大坝加高了1米多,长度不记得了。

3.被告人云彩和的供述与辩解,称光明电站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修建的,管委会是其任乡长前、周某承包经营期间就成立了。管委会主任由乡长担任,副主任由所有副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财政所、经法办、安办等负责人以及光龙、石龙、双柏、白家湾四个村组成。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4日担任龙池乡乡长、光明电站管委会主任,负责管委会的全面工作。光明电站是龙池乡的集体企业,乡政府是电站所有人,管委会是乡政府下设的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对光明电站的日常管理,龙池乡政府是光明电站的安全责任主体。光明电站历经两次技改,第一次的技改时间和情况不是很清楚,第二次技改大概是2011年底开始的,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根据四川省小水电站增效扩容政策,向龙池乡政府提出要进行技改,乡政府领导班子进行了多次讨论,同意该公司进行第二次技改。2015年12月31日凌晨其接到邱顺平电话,说周某在加高大坝,上班开会前其与邱顺平在会场外商量后,电话安排副乡长王银组织安办、水利站的人去光明电站查看情况要求周某停止施工,并上报给县政府和水务局。之后王银给邱顺平电话报告周某正在电站上架模施工,周根本不听制止。下午其与法律顾问到水务局汇报了情况,立即赶回龙池乡政府,召开了电站管委会的紧急会议,经集体讨论,结合法律顾问的建议,向周某发书面告知函,要求停止施工,并警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周某承担。2016年1月1日又向周某转发了县水务局发给龙池乡政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周某加高大坝前未向管委会报告,加高大坝不属于技改范围,市水务局下达的技改批复上明确了不能够加高大坝,周某加高大坝属于违法行为。当时听取了法律顾问的建议,向县政府报告,请示由执法部门来依法拆除架模,在请示报告期间,没有安排人蹲守,周某就浇筑了混凝土。县上成立了一个箭板河流域电站相关问题暨光明电站大坝加高情况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发改局、安监、水务、经信局、龙池乡政府、能投公司等部门,组长是代克忠,因为乡政府是电站业主,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县上工作组召开相关会议,并报县领导同意,由龙池乡政府制定依法排危、消除安全隐患方案,对光明电站违规加高部分进行依法拆除,由龙池乡政府来负责具体执行和实施,调查组的其他部门配合、协助,之后召开过相关会议,也确定了龙池乡政府作为拆除主体,后来龙池乡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拆除方案。对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上提出:龙池乡政府限期整改,于2016年1月23日前将大坝降至原来的水位,并于1月31前自行拆除,将大坝恢复原状的建议,以及2016年1月27日龙池乡政府会议上管委会的处理意见,实际上是水位降了,但因为周某一直不同意拆除,就没能拆除掉加高的大坝。宜宾县水务局宜县水〔2016〕5号)文件是龙池乡政府向水务局紧急函以后,水务局向县政府写的紧急请示。龙池乡政府于2016年3月6日向县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拆除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违规加高的大坝实施方案》龙乡府〔2016〕9号的请示就是龙池乡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的依法拆除、排除安全隐患的方案。该方案中的工作领导组包括组长、副组长、组员,组长由其担任,副组长有王银、滕惠、黄应美及水务局和发改局的一名领导担任。工作领导组还下设了四个工作小组。县上决定进行依法拆除的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4月28日其与王银到代克忠办公室汇报请示拆除事项,决定后代克忠就马上召集拆除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人开会,会上代克忠安排了各个小组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还强调了要配合乡政府的拆除工作。还说了4月29日工作上有其他安排,指定了由县水务局刘代举带队,会后电话通知周某将于4月29日对大坝加高部分进行拆除。4月29日当天,其与周某、刘代举在其办公室商量,工作组的其他人员在会议室等,周某说5月2、3日有事不在,要是拆除过程中把机器设备损坏了怎么办既然要拆就等他5月4日回来再拆,到时配合拆除公司拆除。周某原来一直不配合,态度也蛮横,因为这次的态度比较诚恳,出于维稳的角度,当时其与刘代举就同意了他的请求,与刘代举来到会议室,其对拆除组的其他人员就讲周某有特殊事情需要耽搁几天,周要求拆除时必须到场,到了5月4日周某会配合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刘代举也说了相同的内容。然后让与会的其他部门的人员发表意见,最后大家都同意了周某的要求,副乡长王银也同意了5月4日再拆,没提反对意见。5月4日拆除公司经理不在现场,其决定暂不拆除,决定5月6日再拆。因为5月4日那天其与王银给周某签了一份承诺书,上面的第一条要求是所有工程人员进出大坝必须经本方和贵方同时签字同意才能进入光明电站生产区域,因为项目经理不在不能签字,周某抓住这一条就不配合。5月4日其与王银看了周某写的承诺书,想到只要他配合拆除,不把事情扩大,就在承诺书上签字,王银的想法也是一样的。现在看来确实荒唐,是违背政策和上级决定的,是其执行不到位,甚至乱作为,造成今天的损失和后果,影响也恶劣。5月6日拆除公司进场开展拆除工作,前期搭建脚手架,到5月10日周某又要死要活的跳出来阻止,说要拆就走他尸体上踩过去,要暴力阻止。其后来又向县上反映,也和县公安局联系,因为其在那段时间处理安置房的纠纷问题以及后来调往林业局等原因,就没再过多的过问此事,加上周某凭借承诺书,致使工作人员也无法入场,导致拆除、排危工作无法执行。假如大坝开始拆除,每降低一点高度,大坝承受的压力就会小很多,如果4月29日开始拆除,也不会有垮坝的发生。因为周某在技改的时候也投入了钱,合同约定的是到期后这部分直接归龙池乡政府所有,但是现在还处于租赁期,就属于周某的部分,要想解除合同就很麻烦,所以也就没有和他终止合同。

4.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证实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诉宜宾县人民政府电力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判决:(1)撤销宜宾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宜县府函〔2016〕174号《关于停止对龙池乡光明水电站上网电量进行结算的紧急通知》;(2)驳回原告溪鸣河公司要求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5.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川15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穿15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确认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拆除光明站大坝违规加高部分的函》无效,驳回溪鸣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形成本案争议的焦点,现概述并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云彩和在起诉书指控的“拆除违规加高的光明电站大坝”工作中,是否具有相应的刑法意义上的“职权”

经查,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中所指的“职权”,是指国家所赋予的,由行为人所承担的,对国家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创设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单位内部的决议和制度表面上看虽然也可以成为职权的来源,但是该内部的决议和制度并不能创设职权,而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该单位的实际职权予以细化和分配。职权的来源规定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律法规效力体系的要求,具体单位内部的决议和制度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应当视为无效。职权的职责含义,要求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要求,不得行使自己不享有的职权;严格遵守关于职权行使的各项要求和限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行使职权。具体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享有处理本案所涉“拆除违规加高的光明电站大坝”违法事项职权和负有处理职责的,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的内部文件等,无权超越法律规定,为龙池乡人民政府创设职权。龙池乡人民政府不是法定主体,不具有法定职权和职责。被告人云彩和作为龙池乡人民政府乡长、光明电站管委会主任和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均不具有认定和查处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的法定职权与职责。

2.关于光明电站大坝部分垮塌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云彩和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归属于被告人云彩和“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后果

经查,本案中光明电站违规加高发生在被告人云彩和“滥用职权”行为之前,2016年4月29日,县政府成立的工作组前往龙池乡进行拆除工作,溪鸣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一再要求延期至5月4日并承诺自行拆除,被告人云彩和及当天工作组带队领导刘代举,均表态同意不在当天进行拆除,同意了周某的请求。5月4日被告人云彩和及副乡长王银,分别在周某事先准备好的《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承诺书》上签字。5月6日,龙池乡政府按照《实施方案》委托了负责拆除大坝加高部分的建筑工程公司进场开展拆除工作,5月10日拆除工作再次因为周某的强行阻止而停止,之后拆除工作受阻停止。此后,6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因天降暴雨发生了大坝左岸坝段部分垮塌。宜宾县水务局在大坝部分垮塌后,组织专家组对垮坝的原因进行分析,其直接原因结论为溪鸣河擅自加高1.7米电站大坝,水位增高,增大了对电站大坝的水平推力;加之左岸大坝未嵌入岩壁,直接置于天然岩基,改变原有坝体、坝肩的受力状态,在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冲击下,出现失稳破坏,造成左岸大坝局部垮塌。本院审理认为,溪鸣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擅自违规加高大坝、多次强行阻止拆除违规加高部分,是导致左岸大坝局部垮塌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作为龙池乡乡长的被告人云彩和同意周某提出的延期拆除请求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大坝垮塌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发生,其主观目的是出于维稳、减少与溪鸣河公司的对立和矛盾,且在5月4日以后多次组织拆除公司进场拆除,均因周某的强行阻止而未能成功拆除。造成工作组和龙池乡人民政府未能拆除违法加高大坝部分,以致大坝左岸坝段部分垮塌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云彩和擅自同意延期拆除、未经县领导同意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滥用职权”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龙池乡光明电站管委会自2006年1月起与溪鸣河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将光明电站出租给溪鸣河公司经营。溪鸣河公司在租赁期间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违规加高大坝破坏性地使用租赁财产,导致大坝部份垮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该经济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而不应当归属于被告人云彩和“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彩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宜宾县龙池乡乡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云彩和退缴的赃款14000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赃款141000元,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云彩和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云彩和有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云彩和与邱顺平同时在同一地点收受周某贿赂款,二人虽欠缺犯意联络和共同犯罪的协同行为,但云彩和到案后有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全部事实的义务,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中他人的同时犯罪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不构成立功表现。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该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和采纳。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所作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案所涉“拆除违规加高的光明电站大坝”违法事项职权和负有处理职责的,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且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龙池乡人民政府不是法定主体,不具有法定职权和职责。被告人云彩和作为龙池乡人民政府乡长和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均不具有认定和查处以及拆除光明电站违法加高大坝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溪鸣河公司擅自违规加高光明电站大坝,加之,溪鸣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多次强行阻止拆除工作,造成工作组和龙池乡人民政府未能拆除违法加高大坝部分,是导致左岸大坝局部垮塌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作为龙池乡乡长的被告人云彩和同意周某提出的延期拆除请求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大坝垮塌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发生,其主观目的是出于维稳、减少与溪鸣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云彩和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光明大坝部分垮塌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彩和犯滥用职权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彩和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云彩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云彩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云彩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云彩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云彩和的赃款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绍伦

审判员高红

审判员蒋友根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