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孙福贵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福贵,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系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强,56岁,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旭峰,36岁,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福贵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邹强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旭峰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立明、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福贵及其辩护人王秀,被告人邹强、王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一次(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8月26日,吉林省畜牧局、财政厅下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的生产规模要求:“肉羊年出栏1500-3000只”。被告人二道江区畜牧局产业发展科科长王旭峰在明知晟泰牧业养殖场的肉羊出栏数达不到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晟泰牧业养殖场编写了“菜篮子”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文本,填报了虚假关键数据:存栏肉羊830只,年出栏肉羊1600只。使晟泰牧业养殖场的养殖规模达到项目申报要求,二道江区畜牧局、财政局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通化市畜牧局、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通化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在通化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选派被告人孙福贵、被告人邹强、梁新(另案处理)、王守宪(另案处理)、任柏霖(另案处理)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到二道江区铁厂镇三道沟村晟泰牧业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估,孙福贵任组长。经专家组实地评估后发现养殖场内肉羊数量与上报的数据不符,晟泰牧业养殖场负责人解释称部分羊在山坡上放牧,专家组在没有核实肉羊实际养殖规模的情况下,推定晟泰牧业养殖场羊的出栏数和存栏数均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并形成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评估报告提交通化市财政局。通化市畜牧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评审专家组评估报告结论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省畜牧局、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3日,通化市财政局拨付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违规获得国家项目扶持资金35万元。

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兽医站防疫档案记载,2013年9月10日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肉羊存栏数仅为285只。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2012年至2015年,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没有申报过产地检疫,无出栏记录。

二、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以借款、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土地补偿款不入账等方式贪污单位公款,累计人民币250.3951万元。

三、2015年2月,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通化市环通乡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承建商赫英波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福贵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公款,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作为专家组组长,不认真履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邹强无视国家法律,作为通化市畜牧局项目审核的负责人,专家组成员,不认真履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旭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孙福贵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贪污250余万元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辩解此款大部分都用于给园艺所争取项目所支出,还有一部分钱款的去向想不起来了。对指控其受贿2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孙福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孙福贵受贿20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孙福贵受贿事实是在检察机关因其涉嫌玩忽职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在市纪检委主动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并且在市纪委已退缴受贿款4万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2、对指控孙福贵贪污250余万元的事实持有异议,其中140余万元是在园艺所财务和帐外挂账的,其财务状态是借款和应收账款,另外100余万元是收入不记账的部分,而且赃款去向不明,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孙福贵主观上对该部分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贪污事实是孙福贵在纪检委对其调查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另外孙福贵在职期间为园艺所作出诸多贡献并获得过多项荣誉,请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量。

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王旭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孙福贵贪污2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以借款、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以及土地补偿款收入不记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50.3951万元。通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有关问题调查期间,发现其任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市纪检委出具的关于孙福贵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记账,孙福贵如实供述了其任职期间的违纪违法事实。

(二)被告人孙福贵受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2月,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水库承建项目承建商赫英波20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该起受贿事实系孙福贵在市纪检委对其调查谈话时,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并在市纪检委退缴赃款4万元。

(三)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玩忽职守;被告人王旭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6日,吉林省畜牧局、财政厅下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的生产规模要求:“肉羊年出栏1500-3000只”。被告人二道江区畜牧局产业发展科科长王旭峰在明知晟泰牧业养殖场的肉羊出栏数达不到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晟泰牧业养殖场编写了“菜篮子”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文本,填报了虚假关键数据:存栏肉羊830只,年出栏肉羊1600只。使晟泰牧业养殖场的养殖规模达到项目申报要求,二道江区畜牧局、财政局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通化市畜牧局、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通化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在通化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选派被告人孙福贵、被告人邹强、梁新(另案处理)、王守宪(另案处理)、任柏霖(另案处理)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到二道江区铁厂镇三道沟村晟泰牧业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估,孙福贵任组长。经专家组实地评估后发现养殖场内肉羊数量与上报的数据不符,晟泰牧业养殖场负责人解释称部分羊在山坡上放牧,专家组在没有核实肉羊实际养殖规模的情况下,推定晟泰牧业养殖场羊的出栏数和存栏数均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并形成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评估报告提交通化市财政局。通化市畜牧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评审专家组评估报告结论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省畜牧局、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3日,通化市财政局拨付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违规获得国家项目扶持资金35万元。

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兽医站防疫档案记载,2013年9月10日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内羊存栏数仅为285只。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2012年至2015年,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没有申报过产地检疫,无出栏记录。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孙福贵贪污、受贿的证据如下:

1、中共通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书,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及案件线索来源。

2、被告人孙福贵干部任免等主体身份证据材料。

3、通化市园艺研究所财务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

4、证人李某1、何某、唐某、苏某、姜某1等多名证人证言。

5、行贿人赫英波的证言。

6、被告人孙福贵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玩忽职守;被告人王旭峰滥用职权的证据如下:

1、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福贵、邹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及中共通化市二道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王旭峰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移送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2、通化市2013年第12次“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专家评估报告及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3、通化市财政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通化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的通知及通化市农业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关于申报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的请示文件及公示报告。

6、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场扩建项目申报文本和承诺书。

7、畜禽养殖防疫档案记载:2013年9月10日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肉羊存栏数为285只。

8、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2012年至2015年,通化晟泰养殖场所饲养的羊没有申报过产地检疫,无出栏记录”的情况说明。

9、本院(2017)吉05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畜牧局在履行通化市晟泰牧业养殖场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10、证人李某2、辛某、邵某、姜某2、生某、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11、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王旭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孙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50万元贪污款中有一部分在财务和账外挂账,另一部分财务没有记账的赃款去向不明,请求查明赃款去向后再确认孙福贵的实际贪污数额”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福贵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单位借款或者以单位收入不记账的方式,随意支配公共财物,其案发前在退休离任时仍未归还所占有的款项,充分反映出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侵吞和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且在纪委对其调查谈话时所交代的问题以及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清晰,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足资采信。其辩解占有公共财物后,将部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没有占为己有,但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福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邹强、王旭峰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福贵的贪污犯罪是在纪检机关发现其犯罪线索对其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了全部贪污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虽不构成自首,但应当从轻处罚。孙福贵的受贿犯罪是在纪委对其调查谈话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且在纪检机关退缴赃款4万元,故对受贿犯罪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王旭峰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孙福贵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福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邹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旭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贵宾

人民陪审员宋淼

人民陪审员马晓君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