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孙福贵贪污2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以借款、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以及土地补偿款收入不记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50.3951万元。通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有关问题调查期间,发现其任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市纪检委出具的关于孙福贵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记账,孙福贵如实供述了其任职期间的违纪违法事实。
(二)被告人孙福贵受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2月,被告人孙福贵在担任通化市园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水库承建项目承建商赫英波20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该起受贿事实系孙福贵在市纪检委对其调查谈话时,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并在市纪检委退缴赃款4万元。
(三)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玩忽职守;被告人王旭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6日,吉林省畜牧局、财政厅下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的生产规模要求:“肉羊年出栏1500-3000只”。被告人二道江区畜牧局产业发展科科长王旭峰在明知晟泰牧业养殖场的肉羊出栏数达不到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晟泰牧业养殖场编写了“菜篮子”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文本,填报了虚假关键数据:存栏肉羊830只,年出栏肉羊1600只。使晟泰牧业养殖场的养殖规模达到项目申报要求,二道江区畜牧局、财政局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通化市畜牧局、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通化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在通化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选派被告人孙福贵、被告人邹强、梁新(另案处理)、王守宪(另案处理)、任柏霖(另案处理)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到二道江区铁厂镇三道沟村晟泰牧业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估,孙福贵任组长。经专家组实地评估后发现养殖场内肉羊数量与上报的数据不符,晟泰牧业养殖场负责人解释称部分羊在山坡上放牧,专家组在没有核实肉羊实际养殖规模的情况下,推定晟泰牧业养殖场羊的出栏数和存栏数均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并形成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评估报告提交通化市财政局。通化市畜牧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评审专家组评估报告结论将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菜篮子”畜产品肉羊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申请上报到省畜牧局、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3日,通化市财政局拨付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况下违规获得国家项目扶持资金35万元。
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兽医站防疫档案记载,2013年9月10日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内羊存栏数仅为285只。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2012年至2015年,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没有申报过产地检疫,无出栏记录。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孙福贵贪污、受贿的证据如下:
1、中共通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书,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及案件线索来源。
2、被告人孙福贵干部任免等主体身份证据材料。
3、通化市园艺研究所财务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
4、证人李某1、何某、唐某、苏某、姜某1等多名证人证言。
5、行贿人赫英波的证言。
6、被告人孙福贵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玩忽职守;被告人王旭峰滥用职权的证据如下:
1、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福贵、邹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及中共通化市二道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王旭峰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移送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2、通化市2013年第12次“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专家评估报告及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3、通化市财政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通化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的通知及通化市农业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关于申报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的请示文件及公示报告。
6、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场扩建项目申报文本和承诺书。
7、畜禽养殖防疫档案记载:2013年9月10日通化晟泰牧业养殖场肉羊存栏数为285只。
8、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2012年至2015年,通化晟泰养殖场所饲养的羊没有申报过产地检疫,无出栏记录”的情况说明。
9、本院(2017)吉05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畜牧局在履行通化市晟泰牧业养殖场2013年“菜篮子”畜产品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10、证人李某2、辛某、邵某、姜某2、生某、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11、被告人孙福贵、邹强、王旭峰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