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时任庄河市青堆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于某某,具体负责青堆镇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申报等工作,其违反大连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对青堆镇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未对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公司”)2012年申报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在明知该项目申报面积不实的情况下,违规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并上报至庄河市设施农业领导小组。该项目申报的设施净面积为282亩,实际设施净面积为105.6亩,于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双兴公司非法获得设施农业补贴资金人民币10580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涉案补贴资金已全部追回。
2017年9月5日,于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设施农业建设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指认笔录及照片,处分决定、证明、现实表现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光大银行业务受理凭证、身份证,视听资料光碟三张,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徐某某、费某某、苑某某、都某某、吴某某、闫某某、姜某某、蒋某某、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