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亚坤和谭某1在那坡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黄亚坤到广西岑某市打工,认识了一名那坡籍女子陈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9月26日,陈某在广西岑某市中医院为黄亚坤生下一女儿取名为黄秋燕,后一直在岑某市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百公物鉴(法物)字〔2017〕205号法医学物证鉴定书及通知书,证人蔡某、陆某、陈某的证言,指认照片,(2017)桂1026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亚坤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