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黄亚坤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亚坤,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那坡县,现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2017年12月21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5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坤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学雷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青霞担任法庭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周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亚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亚坤和谭某1在那坡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黄亚坤到广西岑某市打工,并认识了一名那坡籍女子陈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9月26日,陈某在广西岑某市中医院为黄亚坤生下一女儿取名为黄秋燕,后一直在岑某市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亚坤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亚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亚坤和谭某1在那坡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黄亚坤到广西岑某市打工,认识了一名那坡籍女子陈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9月26日,陈某在广西岑某市中医院为黄亚坤生下一女儿取名为黄秋燕,后一直在岑某市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百公物鉴(法物)字〔2017〕205号法医学物证鉴定书及通知书,证人蔡某、陆某、陈某的证言,指认照片,(2017)桂1026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亚坤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坤在与谭某1婚姻存续期间再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一女儿,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亚坤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亚坤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学雷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青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