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丁左清、李金花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花,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左清,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左清、李金花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左清、李金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花与张某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后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被告人李金花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被告人丁左清在南京工地以及被告人丁左清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丁左清在明知被告人李金花与张某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金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7年3月7日,张某至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李金花、丁左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左清、李金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徐某、吴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李金花与张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花在有配偶、被告人丁左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花、丁左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左清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金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被告人丁左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静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丁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