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侯某忠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忠,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卫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侯某忠利用其担任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潮南分局(下简称潮南社保分局)征收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利,徇私舞弊,超越职权,在明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人没有申报资料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分局领导审核、审批,擅自安排征收股工作人员姚某苹,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人力函【2012】204号文《关于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会议纪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名义,将翁某君、李某秋、陈某川等110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人的补缴信息录入社保征收信息系统,违规办理110宗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前后,被告人侯某忠获悉潮南社保分局中层干部即将轮岗,遂将涉案人员翁某阳(已另立案侦查)、“老林”(具体身份不详)介绍的郑某贤、周某兰等40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人的信息,擅自交代姚某苹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按204号文件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中“经办人意见”处签名,被告人侯某忠则在“审核意见”处签名,在“领导审批意见”处没有分管领导签名的情况下交代姚某苹将上列信息录入系统。

被告人侯某忠还以2000年时存留的1份档案资料《潮阳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表一)》(记录参保缴费1个月等信息),擅自交代姚某苹将名册表中蔡某华、郭某珠等70名补缴社会保险申报人,在没有申报资料、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在社保征收信息系统中录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据潮南社保分局说明,《潮阳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表一)》只能证明该企业当时曾申请社会保险,但未能证实目前补缴人员与企业在补缴时段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明上列70名申报人具有补缴资格。

在被告人侯某忠的交代下,姚某苹将上列申报人信息录入“特殊补缴”类型,被告人侯某忠则在系统中审核通过,由姚某苹打印《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后由被告人侯某忠加盖征收股印章,交由补缴人员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随后,被告人侯某忠在明知部分补缴人员因所挂靠企业已被吊销等原因,地税部门查无相关信息,无法办理缴费,从而该部分申报人在社保征收信息系统中形成欠费的情况下,让该部分申报人在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寄存办公室、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潮南分站办理“寄档”,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办理参保,由姚某苹在社保征收信息系统“个人欠费核定”模块中重新打印该部分申报人《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通知单中的缴费单位更换为职工寄档办、服务站,补缴人员凭新的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在此期间,被告人侯某忠交代姚某苹在社保征收信息系统“人员补收核定”模块录入上列申报人信息后不要收取滞纳金,姚某苹便在系统中操作点击取消,故意不收取68名补缴人员滞纳金共人民币533,320元,已缴费到账的补缴人员60名已缴费用共人民币476,800元。

至案发为止,已有70名人员先后办理缴费,其中林某英等12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共人民币67,017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被告人侯某忠在违规办理上列申报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收取周某典、颜某贤、黄某文、张某城等人款物合计约人民币5400元。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该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责成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南社保分局对涉及违规补缴社保费及违规领取养老待遇行为进行纠正。现除4名申报人经调查核实基本符合补缴条件外,潮南社保分局已对领取养老待遇的追回养老金并作退保作废处理或暂停待遇发放,对违规补缴社保费的,决定给予办理退保、退款及作废处理。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此事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进行通报,认定被告人侯某忠的行为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潮南社保分局认为被告人侯某忠的行为损害社保系统形象,给该局带来大量善后工作。所涉企业反映社保部门没有依法认真履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所涉参保人员反映由于被告人侯某忠的行为,没有依法依规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告人侯某忠还直接收取补缴人员补缴金,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财经纪律,并多次追讨所缴款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纪检部门获悉后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侦查,2016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忠经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通传到案接受审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反渎职侵权局到案经过说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潮南分局关于侯某忠基本情况、关于发现违规补缴社保费的报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员表、情况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文光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第二纪检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潮南社保分局违规审批社保有关问题的初步核查报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汕头市社保局潮南分局侯某忠等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案查处情况的通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社保潮南分局侯某忠等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补缴费问题的要情报告、潮南区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经办情况整改通知、汕人社函【2012】204号《关于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会议纪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拟对发现违规补缴社保费处理的请示、关于对社保征收系统部分功能设置的情况说明,社保系统特殊补缴人员系统数据、补缴人员应缴滞纳金系统数据、领取养老待遇12人名单,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汕头市潮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同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8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原职业介绍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工作的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补缴存在问题人员花名册(110人),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个人基本情况表,汕头市潮南区2015年11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汕头市潮南区2015年10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原潮阳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花名册、承诺书、按204号文件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月份工资表、汕头市劳动合同书,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书,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潮南分站情况说明,原潮阳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表一),干部、工人考核升级审批表,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审批表,雇佣人员审批表,汕头锻压机床厂、潮南区两英镇人民政府、潮南区胪岗镇人民政府,峡山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汕头市依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金城大酒店、汕头市潮南区龙腾宾馆证明,证人姚某苹、林某盛、陈某旭、黄某涛、陈某彬、黄某斌、刘某彬、刘某荣、刘某鹏、林某璋、郑某杰、廖某洪、周某兴、谢某园、郑某标、胡某兵、周某荣、吴某虎、周某典、蔡某华、廖某川、廖某宏、叶某珊、周某崇、周某明、林某波、朱某章、朱某茂、张某彬、吴某旺、翁某阳、颜某龙、庄某辉、郭某辉、魏某、陈某池、王某才、蔡某忠、黄某文、陈某英、黄某烈、马某荣、李某清、马某国、李某泰、魏某潮、黄某松、黄某良、周某华、吴某璇、黄某群、刘某腾、赵某昌、黄某章、周某璇、林某生、黄某贤、李某汀、蔡某雄、陈某芳、林某、张某华、翁某奇、郑某红、魏某云、黄某璇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忠身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忠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忠经通传主动投案,但归案后第一时间只供述少部分罪行,依法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侯某忠能主动投案,当庭能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周春李

人民陪审员申剑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