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金龙担任南昌高新区昌某镇经管站站长,对全镇各村申领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的农田面积负有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对是否虚报冒领、挤占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的工作职责。
2011年至2014年间,因被告人徐金龙未正确履行上述职责,致使昌东镇岭永村村委会以虚报耕种土地数量,冒领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用于村集体开支,其中2011年岭永村冒领粮补资资金15.4257万元、2012年冒领17.6529万元、2013年冒领17.4539万元、2014年冒领17.437万元,四年共计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67.9695万元的严重后果。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徐金龙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4、兰某、刘某1、谢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情况说明;证人涂某、陈某、李某、刘某2、刘某3、赵某1的证言;证人胡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昌某镇出具的徐金龙个人情况简介及粮补申报情况说明;昌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员分工复印件以及职责说明;《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关于拨付早中晚稻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洪某管财字[2011]36号、[2012]21号、[2012]77号、[2013]40号等有关文件;昌某镇财政所出具的2011年至2014年粮食种植面积核实汇总表复印件、2010年至2012年直补资金到户表、2011年至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到户表、发放表复印件;昌东镇岭永村现金账、刘某3等七人与岭永村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昌东镇岭永村开具的领取粮补金的记账原始凭证、2012年岭永村村委会关于低洼田发包的会议记录、刘某3等七人存折以及其他部分村民存折复印件;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涂某等七人协助查询存款份额通知书回执;江西赣昌农商银行滁槎支行提供的涂某等七人资金明细;昌东镇岭永村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