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增军于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负责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黎民居所全面工作;田芳庆于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对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因未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不知道液氯管道设施属特种设备,没有检查液氯管道设施,致使该公司违法改装液氯管道等安全隐患问题未被发现。2017年5月13日凌晨,利某公司违法改装的液氯管道处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26人住院治疗(其中3人重伤)。二被告人对液氯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乔增军供述证实,其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负责黎民居乡个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特种设备的监管。2017年5月12日,其和田芳庆对该公司的二氧化硫罐、液氯罐等设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因不知道液氯罐辅助管道设施是特种设备,没有发现该辅助设施压力管道上擅自加装的电加热装置,以致造成了“5.13”安全生产事故。
2、被告人田芳庆供述证实,其是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辖区内的企业,该企业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锅炉属于其监管的对象。2017年5月12日,其和乔增军对该公司的二氧化硫罐等设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该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事故之后,才知道该输出液氯的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管道,之前认为该管道不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所以也就没有对其进行过监管。
3、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河间市沙河桥市场管理分局乔增军和田芳庆经常到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特种设备检查。2017年5月12日,乔增军和田芳庆到该检查时是其陪同的,没有检查出问题。
4、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该公司特种设备主要有反应釜、液氯储罐等。2017年5月13日凌晨三点多,利某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事后才知道是该公司私自改装的液氯储罐加热管道电加热部位发生的泄漏,发生液氯泄露的部位属于压力管道。2017年3月底,液氯储罐的汽化器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再继续使用,已经废弃了。为了生产不致中断,经请示公司老板耿怀兴后,其让工人在汽化器部位进行了短连接,并在加热管道上安装了5个电加热圈,继续生产,压力管道的改造没有经过验收。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12月份,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到该公司进行安全自动化验收,提出厂区东北角的液氯储罐不能使用,理由是安全距离不够。继续使用这个罐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发生液氯泄露的具体位置就是连接这个储罐的一个管道破裂。
6、中共河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的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乔增军等人在黎民居乡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过程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问题的审查报告证实,利某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有关责任人员,乔增军、田芳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造成液氯泄露的管道是原连接液氯釜底储罐至液氯汽化器的管道,公称直径65cm,介质为剧毒化学品,工作压力0.6Mpa,符合压力管道特性,属于压力管道。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实,2016年4月12日田芳庆填写的台账列明利某公司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13个,包括液氯罐、液氯汽化器等,无压力管道。2017年3月17日检查记录显示抽查了反应釜,现场未发现问题。2017年5月12日专项监督检查液氯罐、液氯汽化器等21项设备,只有蒸汽锅炉超期未检,其他设备现场未发现问题。据此,责令停止使用锅炉。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河政办发【2015】16号文件、河机编【2015】19号文件、乔增军身份证明、田芳庆身份证明、沙河桥分局工作人员分工、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黎民居所乔增军、田芳庆工作职责证实,乔增军、田芳庆有管理辖区特种设备监管的工作职责。
9、沧州市急救中心急诊病历、沧州市中心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证实,2017年5月13日液氯泄露事故致2人死亡。
10、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因事故造成死亡2人,住院观察治疗26人,其中公司员工17人、附近居民9人。目前已对居民补偿完毕,因公司员工有社会工伤保险,目前尚未赔偿。
据位于公司东南角养殖户负责人提出,死亡幼猪15头,给付6万元作为补偿,距离事故发生已有四个月,暂未收到其他损失申请。
11、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7]201、202、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张某、耿苏通三人符合吸入刺激性气体后致中度中毒性休克、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于2017年7月3日主动到案说明情况。
13、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共河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
1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乔增军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田芳庆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
15、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