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乔增军、田芳庆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增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住河间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芳庆,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住河间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26人住院治疗(其中3人重伤)。被告人乔增军负责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黎民居所全面工作期间,在2017年5月12日与被告人田芳庆对利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其违法改装压力管道等安全隐患问题,二人对液氯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的供述,证人韩某1、耿某等人的证言、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增军于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负责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黎民居所全面工作;田芳庆于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对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因未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不知道液氯管道设施属特种设备,没有检查液氯管道设施,致使该公司违法改装液氯管道等安全隐患问题未被发现。2017年5月13日凌晨,利某公司违法改装的液氯管道处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26人住院治疗(其中3人重伤)。二被告人对液氯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乔增军供述证实,其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负责黎民居乡个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特种设备的监管。2017年5月12日,其和田芳庆对该公司的二氧化硫罐、液氯罐等设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因不知道液氯罐辅助管道设施是特种设备,没有发现该辅助设施压力管道上擅自加装的电加热装置,以致造成了“5.13”安全生产事故。

2、被告人田芳庆供述证实,其是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辖区内的企业,该企业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锅炉属于其监管的对象。2017年5月12日,其和乔增军对该公司的二氧化硫罐等设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该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事故之后,才知道该输出液氯的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管道,之前认为该管道不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所以也就没有对其进行过监管。

3、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河间市沙河桥市场管理分局乔增军和田芳庆经常到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特种设备检查。2017年5月12日,乔增军和田芳庆到该检查时是其陪同的,没有检查出问题。

4、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该公司特种设备主要有反应釜、液氯储罐等。2017年5月13日凌晨三点多,利某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事后才知道是该公司私自改装的液氯储罐加热管道电加热部位发生的泄漏,发生液氯泄露的部位属于压力管道。2017年3月底,液氯储罐的汽化器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再继续使用,已经废弃了。为了生产不致中断,经请示公司老板耿怀兴后,其让工人在汽化器部位进行了短连接,并在加热管道上安装了5个电加热圈,继续生产,压力管道的改造没有经过验收。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12月份,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到该公司进行安全自动化验收,提出厂区东北角的液氯储罐不能使用,理由是安全距离不够。继续使用这个罐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发生液氯泄露的具体位置就是连接这个储罐的一个管道破裂。

6、中共河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的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乔增军等人在黎民居乡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过程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问题的审查报告证实,利某公司“5.13”液氯泄露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有关责任人员,乔增军、田芳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造成液氯泄露的管道是原连接液氯釜底储罐至液氯汽化器的管道,公称直径65cm,介质为剧毒化学品,工作压力0.6Mpa,符合压力管道特性,属于压力管道。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实,2016年4月12日田芳庆填写的台账列明利某公司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13个,包括液氯罐、液氯汽化器等,无压力管道。2017年3月17日检查记录显示抽查了反应釜,现场未发现问题。2017年5月12日专项监督检查液氯罐、液氯汽化器等21项设备,只有蒸汽锅炉超期未检,其他设备现场未发现问题。据此,责令停止使用锅炉。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河政办发【2015】16号文件、河机编【2015】19号文件、乔增军身份证明、田芳庆身份证明、沙河桥分局工作人员分工、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黎民居所乔增军、田芳庆工作职责证实,乔增军、田芳庆有管理辖区特种设备监管的工作职责。

9、沧州市急救中心急诊病历、沧州市中心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证实,2017年5月13日液氯泄露事故致2人死亡。

10、河北利某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因事故造成死亡2人,住院观察治疗26人,其中公司员工17人、附近居民9人。目前已对居民补偿完毕,因公司员工有社会工伤保险,目前尚未赔偿。

据位于公司东南角养殖户负责人提出,死亡幼猪15头,给付6万元作为补偿,距离事故发生已有四个月,暂未收到其他损失申请。

11、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7]201、202、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张某、耿苏通三人符合吸入刺激性气体后致中度中毒性休克、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于2017年7月3日主动到案说明情况。

13、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共河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

1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乔增军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副分局长;田芳庆2015年7月至今任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桥分局科员。

15、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增军、田芳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增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田芳庆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红芳

审判员薛新梅

审判员马辉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尚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