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受贿罪事实
(一)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谢光明为解决单位违规开支等资金问题,经与有关领导集体协商决定,利用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三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黄山富溪源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等企业到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之机,要求企业将省财政配套资金交给区林业局,被告人谢光明决定并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了该行为,多次向企业索要项目资金,并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相关企业在项目资金到账后,按照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将公司获得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省财政配套资金共计人民币376724元交给区林业局。
(二)2013年1月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苗圃签订了林木良种补贴试点油茶良种苗木培育合同,具体实施油茶良种苗木的培育,区林业局为该项目行政负责人。2013年至2014年间,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获得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700000元,按照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先后三次将公司获得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交给区林业局。
收到上述款项后,谢光明安排人员,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不正当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借款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向黄山市徽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及申报林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并于2010年1月收到2009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71431元、2011年1月收到2010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437330元、2012年1月收到2011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41000元和514000元、2013年1月收到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84997元、383994元和95998元等事实;
2、书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低产油茶林技术改造项目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向黄山市徽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及申报林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并于2010年1月收到2009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18751元、2011年1月收到2010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36962元、2012年1月收到2011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41000元、2013年1月收到2012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04000元等事实;
3、书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清单及银行贷款收息回单、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黄山绿源农林开发公司向黄山市徽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及申报林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并于2010年1月13日收到2009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18751元、2011年1月收到2010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10679元、2012年1月收到2011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12000元、2013年1月收到2012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403200元等事实;
4、书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借款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向黄山市徽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及申报林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并于2010年1月13日收到2009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46537元、2011年1月收到2010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21165元、2012年1月收到2011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25000元、2013年1月申请到2012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99195元、实际拨付219195等事实;
5、书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财政资金拨款凭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变更登记证明等,证实黄山富溪源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变更为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徽州区财政局农业科于2010年8月19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向黄山富溪源茶油开发有限公司拨付2009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42501元、2011年1月收到2010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00000元、2012年1月收到2011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71000和161000元、2013年1月收到2012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00000元等事实;
6、书证:安徽省财政厅文件,财农(2009)1771号、财农(2011)2269号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指标的通知、关于拨付2011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指标)的通知,证实安徽省财政厅拨付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资金具体分配情况的事实;
7、书证: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证实2013年12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2013年油茶林木良种补贴资金700000元,该资金由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报账并汇入该公司账户等事实;
8、书证:林木良种补贴试点油茶良种苗木培育合同、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证实2013年1月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苗圃签订了林木良种补贴试点油茶良种苗木培育合同,具体实施油茶良种苗木的培育。2013年至2014年间,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获得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700000元等事实;
9、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至2013年间,其根据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公司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共计46333元全部给予区林业局,以及2013年公司申报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700000元,被告人谢光明事先要求其拿出300000元给区林业局使用,后款项拨付到位后,其分三次将300000元给了区林业局等事实;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谢光明安排其收受绿源公司余某131万元,余某1分三次送的,第一次10万元,经其转手交给谢光明的,主要用于支付茶叶款、购置桌子等。第二次经其手转交给吴某1的。第三次10万元经其手转交给吴某1、10000元交给谢某3波的等事实;
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至2013年间,其根据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公司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共计13万余元全部给予区林业局等事实;
12、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至2013年间,其根据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公司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共计72765元全部给予区林业局等事实;
1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间,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共计62152元全部给予区林业局等事实;
14、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根据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共计60713元全部给予区林业局等事实;
15、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林业生产工作等。被告人谢光明在开会时和班子成员提到过,局里面正常的财务经费不够开支,给一些企业争取到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后,让他们将省级贴息资金返还到局里,用于一些不好从财务上开支的支出,因谢光明在局里一贯是一言堂的,所以我们班子成员虽然知道这个事情违反了国家规定,反对也没用,所以也就没作声。作为那些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他们能否拿到贷款贴息,是需要区林业局出面争取的,而且贴息的大头是中央贴息补贴,所以他们实际上能得到中央贴息补贴也就满意了,对于省级贴息补贴给我们局里用,他们也都同意。根据谢光明的要求开了个会,由绿化办主任许某1主持,绿化办的方某1和各个林业站的站长参加,会上因为我知道这个事情是违反规定的,也不想参与进去,所以就简单把谢光明的意思说了下,由许某1具体负责。后绿源公司等企业将省级贴息补贴和林木良种补贴拿来后放在“小金库”使用等事实;
16、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任区林业局造林科科长、2012年任绿化办主任。2009年度,谢光明将企业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这块业务交由绿化办负责的时候,跟其说过,企业都讲好的,如果贴息申报成功,省级配套那部分资金要拿回局里开支。2009年和2010年度,其负责三友公司、绿源公司、茶花园公司、竹艺轩公司、裕籽贵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贴息补助申报工作。等贴息款项下来后,从各家公司将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拿回局里作为“小金库”的资金使用。2011年、2012年度这项工作就由局财务主要负责,其进行协助。其经手的2009年至2011年度共拿回251624元等事实;
1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区林业局任局党组书记,承担纪检工作等。申报项目资金不是其分管,具体是绿化办的许某1负责的,分管领导是李某明,谢光明全权掌控套取并操纵使用项目资金,其分管财务,对于“小金库”资金情况比较了解,局里所有的经办人都是按照谢光明的指示来办事。其知道这些资金来源和开支并签个字而已,实际上是没有权来决定这些开支的。对于办案人员出示的黄技鉴(2017)7号及其附件“小金库”资金来源明细表予以认可并承认属实,资金明细表中序号为7、8、14、16、23、34这些项目是按照谢光明的安排参与经手的,是和谢某1、汪某1、朱某2等人一起经办过,这些资金用于支付茶油款、餐费、烟酒等开支的事实;
18、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1月至2014年底在区林业局办公室工作,期间按照谢光明的安排负责“小金库”账目处理,整理相关财务资料,“小金库”资金来源是从裕籽贵公司、绿源公司等五家公司套取的项目资金,其经手资金170万元,用于接待及购买茶叶茶油送礼等;这些资金有的是和吴某1、汪某1、朱某2等一起到企业去拿的,有的是许某1通知企业送来的;对于办案人员出示的黄技鉴(2017)7号及其附件“小金库”资金来源明细表予以认可并承认属实,表示其经手部分是按照谢光明的要求在账外开支的等事实;
19、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在区林业局任会计,期间谢光明说贷款贴息项目中省级财政补贴部分区林业局要收回使用,用于局里开支。2011年初,其在办公室内陆续收到裕籽贵等五家公司交来的资金68930元;2012年1月份,许某1去裕籽贵公司等五家企业收取了90000元,用于局里购买礼品等开支;对于办案人员出示的黄技鉴(2017)7号及其附件“小金库”资金来源明细表予以认可并承认属实,其经手过资金来源明细表上所列序号为4、5、11、12、20、21、27、28、31、32等几笔资金,都是按照谢光明、吴某1的要求经手的等事实;
20、证人李某蓉的证言,证实其2000年8月至2017年2月在区林业局任出纳,期间谢光明说局里一些违规开支缺少资金,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来解决资金来源,因此需要设立账外账来解决,实际上就是违规设立“小金库”,谢光明负责“小金库”的日常管理和安排资金的使用,当时是吴某1分管财务,谢某1经办“小金库”的账目,参加的人还有汪某1、办公室的朱某2、绿化办的许某1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其不清楚,但其经手了有三笔账外账资金的支出,总金额40多万元,这些钱根据谢光明的安排,由其和谢某1、朱某2等人购买购物卡、支付餐费等一些不能入单位账的支出等事实;
2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其1995年至2015年12月在徽州区潜口镇财政分局工作。绿源公司2013年油茶林木良种补贴中央财政补贴70万元,其对项目的具体情况不清楚,项目验收区林业局许某1、冯某和徽州区潜口镇副镇长朱某3都签字了,其就在资金报账表上盖了公章等事实;
22、委托鉴定书、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及报告、黄检技鉴(2017)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附件,证实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中心对区林业局“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数额及支出情况进行鉴定,经统计区林业局单位收受相关企业专项资金676724元,用于招待费、礼品、购物卡等支出的事实;
23、被告人谢光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至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是我们跟企业争取了财政贴息,我们局里跟企业讲好,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给企业,省级财政贴息给区林业局,这些企业也愿意。从裕籽贵、绿源、三友、竹艺轩和茶花园五家企业共拿回省级贷款贴息资金,全部放入“小金库”,大约有几十万元,具体以实际账目为准。用于购买茶油、就餐等局里不能正当开支的费用;2013年局里在给绿源公司申报70万项目资金时,我告诉余某1等项目资金申报下来,其中30万元归区林业局使用。后来资金下来,就安排办公室主任王某1收了10万元用于区林业局购买茶叶茶油等开支,还有20万元由王收下后交给吴某4章用于“小金库”开支。该70万申报项目,按照规定应当是种苗站30万元和绿源公司40万元,当时考虑如果上报就不能用于违规开支,就以绿源公司的名义一起申报,将30万元资金套回,放入“小金库”使用。
二、受贿罪事实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光明在担任区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余某2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7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谢光明就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徽州花苑7幢101室新房进行装修时,要求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为其家院子进行装修、绿化。后余某1安排给公司做事的程某2负责装修、绿化,装修后被告人谢光明未支付相关费用。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院子装修、绿化成本价格为人民币19200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谢光明以出国考察需要费用为由,向余某1索要人民币150000元,余某1将钱送至谢光明家中,后谢将该款用于其去巴西参加考察期间的个人消费等。
(二)2012年,被告人谢光明在进新房子时,收受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所送的字画各一幅、石桌一套、石缸一只。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7000元。
(三)2013年9月的一天,黄山市徽州区金天都路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3因业务上的事情,到区林业局找到被告人谢光明,被告人谢光明以要去外地出差借款为由向程某3索要人民币20000元,次日程某3将20000元交给被告人谢光明。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光明在和金华市金某区万木苗木场严某1洽谈苗木采购时,双方约定了回扣,后被告人谢光明先后四次在金华市、黄山市等地收受严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39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7年6月,被告人谢光明在得知区林业局有关人员被黄山市徽州区纪委调查后,与严某1串供,并将其收受的部分赃款160000元退还给严某1。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及照片:字画各一幅、石桌、石凳一套、石缸一只,证实被告人谢光明收受他人物品情况的事实;
2、书证:装修材料价格清单,证实程某2受余某1委托为被告人谢光明家做院子绿化时所花费的材料、人工费等情况的事实;
3、发票七张,证实检察机关依法从证人严某1处调取被告人谢光明找其要钱时提供给严的部分发票,发票开票内容显示为餐饮费及购买一部手机费用,总金额为20007元等事实;
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2月29日严某1分9次取款68000元等事实;
5、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按被告人谢光明的要求安排人为谢光明的院子做绿化工程,对工程价格认定为19200元不持异议。同时证实2012年11月前后,被告人谢光明要求其给予15万元,后其将钱送至谢光明家中等事实;
6、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其按照绿源公司老总余某1的要求给当时区林业局局长谢光明在岩寺镇政府对面房屋院子进行装修绿化,费用共计21998元,其中装修材料由余某1提供,人工费2400元由余某1支付的,另余某1还支付其2000元劳务费的事实;
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谢光明的妻子,2012年其家搬至徽州花苑的房子住后,余某1先后去过几次,都是去找谢光明的,有没有拿东西过来其记不清了等事实;
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前后,被告人谢光明家入住新房子时,其送给谢光明石缸、字画等物品,对物品价格认定为17000元没有异议等事实;
9、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华市金某万木苗木场的合伙人,从事苗木种植和销售工作。在区林业局与其公司经济来往过程中,被告人谢光明和其约定要8个点的回扣,后其按照约定先后四次共送给被告人谢光明人民币239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7年6月,区林业局原副局长李某明违法违纪被调查后,谢光明害怕事情全部败露,退还了其16万元,并统一了口径等事实;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严某1的小舅子,给严开车,严某1曾经告诉过其谢局长要从苗木款中抽8个点的回扣,2012年姓谢的领导来金华市时给了55000元,2012年底开车陪同严某1去祁门县时,听严说给了谢局长16万元,2014年初,其驾车送严某1去徽州区高速路口,后严告诉其给了谢局长24000元,2017年其驾车陪同严某1去开化高速路口,谢局长一个人开车过来的,下车和严某1聊了一会儿,后将一个袋子丢在我们车上,讲这钱先放你这。路上打开袋子看了是16万元等事实;
11、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华万木苗木场的法人代表,苗木场在黄山的业务由严某1全权负责。听严某1说过区林业局的领导要求给予个人合同8%的回扣的事,严某1也按照8%的标准给了回扣的事实;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严某1的妻子,2017年6月13日晚上,严某1带回16万元说是区林业局局长谢光明的回扣钱,要其暂时保管。并且听严某1说过他送给谢光明回扣239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等事实;
13、证人程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市徽州区金天都路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9月份,其因为绿化工程的事情找谢光明时,谢以出差借款的名义向其索要20000元等事实;
14、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国家林业局工作期间,2012年下半年,谢光明曾作为巴西考察团成员一同去巴西考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期间大家曾经一起出去购物过,其购买的纪念品是自己付钱的,肯定没有叫谢光明帮其付过款,至于谢光明有没有主动帮其付过款,由于时间长了,再一个当时大家都在选购纪念品并付款,乱糟糟的,确实记不清了等事实;
15、委托鉴定书、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徽价认定(2017)57号、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谢光明收受的字画各一幅、石桌一套、石缸一只价值17000元,其院子装修绿化价格为19200元的事实;
16、被告人谢光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下半年,其家在徽州花苑房屋院子需要绿化,就要余某1给他做,做好后也没有支付余某1价款,余某1也没有要;2012年11月份,其要陪同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中心姜某1去巴西考察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在去之前要求余某1拿了15万元,在巴西姜某1购物期间帮忙支付部分费用,其余自己用掉了;2011年吴某4敏在屯溪购房,吴告诉其买房差钱,找孙某借款20万,孙不愿意,其联系孙某让他给吴某4敏20万元,孙知道其和吴某4敏的关系,就借给了吴20万元;2012年其进新房子,孙某送了一幅字画、一只养鱼的青石缸、一套石质桌凳给其,对鉴定为17000元没有意见;2013年徽州区路政工程有限公司程某3到其办公室谈项目,正好其过几天要出差,就顺口跟他说了要出差让他借2万,实际上是让他给其2万,第二天程某3就送来2万,这笔钱其个人开支了;区林业局在向浙江金华市金某区万木苗木场购买绿化苗木时,其与严某1事先约定要6%-8%的回扣。2012年9月,在金华市一个酒店门口严某1的车上,其收受了55000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祁门县公安局附近的马路边,其收受了严某1给的现金160000元;2014年7月有一天,在潜口到岩寺的路边,其收受了严某1给的现金24000元;同时在2012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1给的面额2000元的百大购物卡一张。2017年6月份,李某明被纪委调查,其害怕事情暴露,就与严某1订立攻守同盟,并将160000退还严某1等。・
三、滥用职权罪事实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光明在担任区林业局局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并安排该局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以黄山裕子贵茶油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虚构造假、重复申报林业项目等手段,套取国家林业项目专项资金共计1651830元,用于该局违规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光明决定并安排该局工作人员,以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的申报、验收等材料,套取2010年省财政油茶基地造林补助资金400000元。
(二)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光明使用同样的方法,以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2011年省财政油茶发展补助资金202000元。
(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光明使用同样的方法,以黄山三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建宇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2011年省级育林基金支出资金100000元。
(四)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使用同样的方法,以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145860元。
(五)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光明使用同样的方法,以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2011年省财政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450000元。
(六)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光明使用同样的方法,以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35397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区林业局会议记录,证实区林业局集体开会研究决定相关项目资金情况的事实;
2、书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文件、证书,证实2010年10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被中国生态文化协会授予“全国生态文明村”称号的事实;
3、书证: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林业局徽财农(2011)162号关于上报2011年度森林生态网络营造林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及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证实2011年9月15日徽州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向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申请2011年度森林生态网络营造林建设项目资金452600元的申报审核情况及相关部门同意上报等事实;
4、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1)1527号关于拨付2011年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及附件2011年省财政第二批森林生态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表,证实2011年9月23日安徽省财政厅向徽州区财政局拨付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450000元的事实;
5、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证实2012年1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资金155077元到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拨付119927元到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账户、拨付174996元到黄山市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等事实;
6、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林业局徽林办(2011)44号关于上报徽州区三友油茶苗圃基地扩建项目的报告及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徽州区三友油茶苗圃基地扩建项目》,证实2011年5月23日区林业局、财政局向安徽省林业厅、财政厅申请徽州区三友油茶苗圃基地扩建项目省级财政补助100000的申报审核情况及相关部门同意上报等事实;
7、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1)1304号关于拨付2011年省级育林基金支出资金(指标)的通知及附件2011年省级育林基金支出资金分配表,证实2011年8月29日安徽省财政厅向徽州区财政局拨付省级育林基金支出资金100000元的事实;
8、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证实2012年1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林业专项资金100000元到黄山市建宇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事实;
9、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0)1681号关于拨付2010年油茶基地造林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证实2011年11月8日安徽省财政厅向徽州区财政局拨付省财政油茶基地造林补助资金400000元的事实;
10、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证实2011年1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油茶基地造林补助资金400000元到黄山市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账户的事实;
11、区林业局徽林造(2010)154号关于徽州区2010年植树造林秋季自查验收工作总结的报告及附件,证实2010年实际完成苗木基地建设油茶140亩,而省财政厅给予的油茶造林补助面积为1961亩等事实;
12、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徽林造(2011)37号关于上报徽州区2011年春季油茶造林自查验收工作总结的报告及附件,证实2011年油茶造林面积2017亩,现有林培育2353亩的事实;
13、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证实2012年6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油茶发展补助资金96500元到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拨付40900元到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账户、拨付64600元到黄山市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等事实;
14、黄山市徽州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2011年度)验收材料,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1)1924号关于拨付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指标)的通知,证实徽州区林业局、财政局申请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情况,及2011年11月9日安徽省财政厅向徽州区财政局拨付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145860元的事实;
15、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证实2012年1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造林补助资金145860元到黄山市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等事实;
16、黄山市徽州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2012年度)验收材料,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2)1945号关于拨付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指标)的通知,2012年黄山市徽州区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发放备忘录、记账凭证、农业专项资金拨款支付审批单、黄山市徽州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发票,证实2013年1月徽州区财政局拨付油茶造林补助资金1197000元,其中1145600元为补贴试点资金,直接补贴给付给各乡镇劳务费及付给各公司的苗木款之后,结余的353970元暂存放于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另51400元为油茶造林专项资金(林业局)的事实;
17、2009年至2014年五家企业涉及的部分财政项目补贴表(区林业局方某1整理提供),证实2009年至2014年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富溪源茶油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政项目的时间、项目名称及申报财政资金数额等情况的事实;
18、由证人谢某1、吴某1提供的说明及材料,证实区林业局收取企业项目款的数额及用途等情况的事实;
19、2013年黄山市徽州区100万亩茶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证实2014年9月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申报2013年黄山市徽州区省油茶低产林改造示范园建设财政资金100万元,徽州区财政局于2014年1月、10月拨付40万元及60万元给该公司等事实;
20、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申报材料、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证实相关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的事实;
21、叶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9月其代表谢裕大公司与谢光明等前往辽宁鞍山参加会议,领取了“全国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的牌匾,会后其先回黄山,谢光明陪省厅领导没有和他一起回来等事实;
2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区林业局通过绿源公司重复申报骗取油茶发展补助资金96500元,后该款转给裕籽贵公司,用来冲抵区林业局在裕籽贵公司买茶油的费用,2011年下半年及2012年,通过绿源公司虚构造林小班、虚报亩数等方法,骗取国家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155077元、造林试点补贴资金354000元等事实;
2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区林业局通过三友园艺公司重复申报、虚报造林小班等方法,骗取国家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119270元、基地扩建项目补助资金100000元及油茶发展补助资金40900元用来冲抵林业局购买茶油欠款等事实;
24、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区林业局通过裕籽贵公司重复申报、虚报造林小班等方法,骗取国家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174996元、基地扩建项目补助资金400000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145860及油茶发展补助资金64600元等事实;
25、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其按照谢光明的要求填写资金报账申请表,领取三友公司油茶苗圃基地扩建项目补助资金100000元,冲抵区林业局在建宇公司购买香榧欠款等事实;
26、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光明通过党组会议决定等方式,通过借用裕籽贵等公司名义以虚报、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单位“小金库”用于一些局里开支及一些不正当开支情况的事实;
27、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光明安排有关人员,借用裕籽贵等公司名义以虚报、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单位“小金库”用于一些局里开支或冲抵局里购物欠款情况等事实;
28、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光明安排其等有关人员,借用裕籽贵等公司名义以虚报、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等事实;
2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光明安排有关人员,借用裕籽贵等公司名义以虚报、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891860元,以及在谢光明的安排下,由其和谢某1、朱某2等人办理相关事宜、支付购物款、餐费等一些不正当开支费用情况的事实;
30、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至2014年在区林业办公室工作期间,按照谢光明的安排负责“小金库”账目处理,整理相关财务资料。“小金库”资金来源是从裕籽贵公司等套取的项目资金,其经手的资金有170万余元,主要用于局里开支及接待、购买茶叶、茶油等送礼,对侦查人员出示黄技鉴(2017)7号及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经手的部分没有意见,表示都是按照谢光明的要求在账外开支的等事实;
31、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手过资金来源明细表上所列序号为4、5、11、12、20、21、27、28、31、32等几笔资金,都是按照谢光明、吴某1的要求经手的,对办案人员出示的黄技鉴(2017)7号及其附件区林业局“小金库”资金来源明细表予以认可并承认属实等事实;
32、证人李某蓉的证言,证实其2000年8月至2017年2月在区林业局财务室任出纳期间,按照谢光明的要求,2010年和谢某1、朱某2一起去支付过招待费、烟酒费等开支18万元,是由谢某1经办的;2013与谢某1、许某1等人到绿源公司拿回过31万元,用于局里的违规开支等事实;
3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徽州区唐模村支部书记,2010年和谢光明一起去河北省唐山市开会并领取“全国生态文明村”证书的经过等事实;
34、证人祝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省林业厅机关党委副书记,2012年7、8月份,谢光明陪同省厅领导去西藏,从徽州区带土特产茶叶等给了相关人员,并在路上购买了土特产等,后谢光明一人陪同赵某2去了云南昆明等事实;
35、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省林业厅资源处副处长,认识谢光明,2009年后每年都要和谢光明打几次交道。谢光明在茶季时都会带一些茶叶、茶油到厅里给相关部门,也给过其,2011年其小孩读大学时谢光明送了一部手机等事实;
3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原在省林业厅工作,2012年8、9月份谢光明带了茶叶等礼品陪同厅里人员去过西藏,期间谢光明陪同赵某2去了昆明等;同时证实谢光明去省厅时给多个处室送过茶叶茶油等事实;
37、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省林业厅造林经营总站调研员,2010年下半年,其和赵某2、谢光明、吴某2等人一起去唐山开会领证,期间在附近景点逛逛的钱是谢光明支付的;同时证实每年过年过节时谢光明都会向省厅相关业务部门送茶叶茶油等事实;
38、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省林业厅工作人员,2011年左右谢光明陪同省厅领导去陕西、甘肃考察期间带茶叶给过大家,期间还买过冬虫夏草等土特产给同行人员,同时证实谢光明有时会带茶叶、茶油等土特产到省厅相关部门去的事实;
39、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前后,其在担任省厅造林经营总站站长时某和赵某2、谢光明、叶某1一起去辽宁鞍山出差时,期间省厅人员和谢光明等在附近的景点转了一下,这些费用不少,都是谢光明个人出的;同时证实有时逢年过节谢光明到厅里会带点茶叶、茶油等土特产给相关处室人员等事实;
40、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谢光明送茶叶等土特产给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高某1,并陪同他们一起吃过饭,是由谢光明买单的等事实;
41、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国家林业局工作,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安徽省林业厅齐某和谢光明等人到北京,当时其喊了几个在北京工作的老乡和他们一起聚了下,是谢光明买单的,谢还带了一些茶叶等土特产给他们等事实;
4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原在区林业局工作,2010年左右,谢光明决定从项目单位套取林业项目资金,并设立“小金库”支付林业局违规开支,资金来源由谢光明统一调度和安排,谢光明总负责,李某明、吴某1分管,谢某1管理“小金库”账目,其负责违规支出的财务整理工作,去相关企业拿钱和结算,李某蓉、汪某1也参与拿钱和结算等。其在林业局任职期间参与经手7笔资金的支出使用共计人民币1112551元,这些钱用于支付招待费、购买茶叶、茶油等费用的事实;
4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至2013年1月份任区林业局富溪林业工作站站长,2011年森林生态网络营造林项目,富溪乡有两个小班存在虚报面积和项目单位的情况,是由许某1部署、方某1制作的。2012年裕籽贵公司富溪乡新建油茶基地240亩,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竣工验收,应该是重复验收等事实;
44、证人范某2、王某2、方某2、吴某3、谢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等系区林业局下属各林业站站长,2011年左右,谢光明要求其等在退耕还林占补项目中多造面积套取项目资金,在森林生态网络营造林建设项目小班登记、春季油茶造林自查验收面积统计表、春季油茶造林自查验收小班登记表中的验收统计和小班登记数据是按照区林业局安排上报的,存在虚报或者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资金的事实;
4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区林业局营林科工作,2012年9月其按照谢光明的要求到孙某处拿了10万元交给了谢某1。对检察人员出示的黄技鉴(2017)7号及其附件资金来源明细表中2013年1月黄山三友农林开发技术有限公司的10万元予以确认等事实;
46、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绿源公司油茶基地造林项目参加验收及签字盖章,及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没有项目验收意见书,其在向绿源公司要了批复实施文件,向镇分管领导核实后加盖财政分局公章的事实;
47、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徽州区财政局分局局长,绿源公司2011年油茶基地造林项目其没有参加验收,报账资金因有镇分管领导李某和林业站站长陈某的签字,其就盖了财政分局公章的事实;
4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副镇长,绿源公司在没有基地的事实;
49、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杨村乡财政所负责人,2011年裕籽贵公司油茶基地造林项目其没有参加验收,其只是按照区财政局的报账要求程序性的给他们签字等事实;
50、证人朱某3、郑某、王某3、戴某1、叶某2、江某1、朱某4的证言,证实其等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2011年相关企业申报林业项目上签字盖章等经过的事实;
5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区林业局财务室工作人员,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由领导盖章后由其送往财政局报账等事实;
52、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区林业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1年分管财务期间,一般情况下财务单据直接交谢光明,谢审核后叫其签字。谢光明在单位接待费、购买茶叶等费用,由谢某1具体承办,其对“小金库”的事没有插手等事实;
53、委托鉴定书、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案报告、黄检技鉴(2017)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中心对谢光明在任区林业局局长期间设立“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数额及支出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意见为2010年至2014年区林业局采取虚报造林验收面积、虚增土方工程等手法套取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设立“小金库”资金收入2782478元,用于招待费、礼品、购物卡等支出,案发时仅剩余184元等事实;
54、被告人谢光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油茶基地造林补贴项目,通过裕籽贵公司虚假申报,套取补助资金40万元,资金到裕籽贵公司后,其安排吴某1等将资金取回,其中336691元放在“小金库”里,其余款项冲抵区林业局在裕籽贵公司拿茶油的欠款;2011年生态网络造林建设项目,其安排副局长李某明、营林科长许某1编制虚假的项目申请和标准文件,以裕籽贵公司、三友公司和绿源公司的名义申报项目资金,共计套取项目资金45万元,放在局里“小金库”里,用于区林业局购买茶叶、茶油、吃饭招待等不正当开支;2011年其安排人员以裕籽贵公司名义重复申报,套取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145860元,放在局里“小金库”里;2011年其安排人员以绿源公司、三友公司和裕籽贵公司的名义,重复申报,套取油茶造林补助资金202000元,全部抵扣区林业局欠裕籽贵公司的欠款;2011年安排人员,以三友公司的名义申报套取省级育林基金100000元,让人将资金转到建宇公司的账户上,用于冲抵区林业局拿香榧的费用;2012年由其决定,安排人员通过虚增造林面积1644亩,套取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资金353970元,资金到账后,吴某1安排许某1、谢某1、李某蓉等人分两次到绿源公司拿回15万元和16万元,用于局里不正当开支,余下的43970元用于冲抵区林业局违规开支等。
同时查明:被告人谢光明于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任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党组成员、书记,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任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书记;2008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区林业局局长,主管全面工作;2015年3月后任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谢光明前往黄山市徽州区纪委投案,2017年6月20日被“两规”。案发后,被告人谢光明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674470元,严某2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00元,现暂扣于纪检部门;办案机关对被告人受贿的字画各一幅、石桌一套、石缸一只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本案综合事实的证据有:
1、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线索函、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系中共黄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市检察院查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将本案指定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侦办,后指定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事实;
2、被告人谢光明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年龄等有关身份情况的事实;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区林业局的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情况的事实;
4、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共黄山市徽州区委组织部徽组干(2008)13号、14号职务任免的通知、(2015)44号、45号职务任免的通知、黄山市徽州区人大常委会徽人常(2008)1号、(2015)13号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谢光明于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任区林业局党组成员、书记,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任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书记;2008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局长;2015年3月后任徽州区水利局局长等事实;
5、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黄山市徽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文件,证实区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及区林业局有关人员任职情况的事实;
6、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证明、说明等,证实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黄山三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黄山茶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绿源农林开发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黄山富溪源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黄山裕籽贵茶油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金天都路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金某区万木苗木场等企业登记信息情况等事实;
7、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安徽省财政厅文件,证实我省育林基金的计征标准,林业部门所需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及各种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事实;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办案机关依法从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调取有关书证等情况的事实;
9、黄山市徽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某权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7年6月16日上午,谢光明到区纪委找到其,谢陈述2012年左右收受严某16万元及用于给领导购买物品及来人招待费用,还说了他在区林业局时设立了“小金库”,资金大概有五六十万元,当时其没有让谢光明细说,也没有看他拿的材料,只是让其找分管纪律审查的领导胡某华说明具体情况的事实;
10、黄山市徽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胡某华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7年6月20日经市纪委批准,对谢光明采取“两规”措施。在谢光明到案前,谢未找其说明任何违纪违规事情的事实;
11、黄山市徽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谢光明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2017年5月12日,区纪委在对区林业局副局长李某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原林业局局长谢光明在任职期间,存在指使他人违规套取项目资金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线索。2017年6月20日对谢光明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谢光明在组织审查前期,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政治纪律,在对其采取“两规”前,与他人串供、仿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拒不交代自己所犯错误。后在违纪事实面前,承认了自己所犯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配合上缴违纪款834470元等事实;
12、中共黄山市徽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徽纪(2017)31号关于给予谢光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黄山市徽州区监察局(2017)徽监决字第2号关于给予谢光明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被告人谢光明于2017年9月被开除党籍及公职的事实;
1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机关依法将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的事实;
14、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2017年6月15日、8月9日严某1代谢光明上交违纪款6万元和10万元,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谢光明的家属代为上交违纪款674470元等事实;
15、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区分局岩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光明无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
16、黄山市徽州区纪委出具的说明,证实谢光明违法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套取项目资金和虚报项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案件中,涉案人员较多,造成区林业系统较大的负面影响等事实;
17、被告人谢光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6月16日其到区纪委查书记办公室,向查书记交代了其2012年左右收受严某16万元及用于给领导购买物品和来人招待费用,还说了其在区林业局时设立了“小金库”,资金大概有一百五六十万元,并讲到“小金库”经手人员及材料情况等。
针对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公诉指控被告人谢光明为解决其待定关系人吴某4敏购房资金问题以借款名义索要20万元,经查,被告人谢光明与吴某4敏不是近亲属,仅有被告人谢光明供述其系情人关系,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吴某4敏系谢光明有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故相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光明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区林业局没有索取、收受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收取的相关资金属于区林业局接受企业委托发生的费用,收取的30万元系区林业局下属种苗站与企业合作应得的款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本院认为,单位受贿罪的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由其直接负责人员故意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被告人谢光明身为区林业局负责人,为解决单位违规资金开支问题,经集体协商决定利用帮助企业申报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观方面有索取贿赂的故意;客观方面,区林业局作为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帮助相关企业申报林业专项资金是其职责范围之事,且相关专项资金是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专款专用,区林业局要求相关部分交单位使用,并非企业委托区林业局办理事项的委托费用,系区林业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收受余某11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余某1陈述前后不一致,受贿款项交割方式未查明;指控被告人受贿罪中的239000元,被告人谢光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被告人每次收受严某4有钱物后,都给了严发票,开票主体是区林业局,上述发票均系区林业局单位的开支,并非被告人个人支出,上述款项被告人也并没有据为已有。经查,就索取余某115万元的事实,虽余某1就15万元如何交给谢光明的陈述前后有所出入,但就送15万元给谢光明的基本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可以认定;就收受严某1的239000元,被告人谢光明供述收受钱款并非单位集体决定,亦未告诉其他人,相关款项的支出系用于其出差、考察时购物游玩,并非用于单位公务,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收受贿赂后的使用情况并不影响定罪,故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谢光明滥用职权犯罪中,部分犯罪的经济损失未达到“重大损失”,相应部分应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光明擅自决定指使他人以虚构、造假、重复申报林业项目等手段,套取国家林业专项资金并违规使用,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持续、扩大的损失,应予累计计算,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