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一、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文武利用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王某5、陈某等5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提供帮助和关照。为此,2004年3月至2015年1月,邹文武先后多次收受上述罪犯亲友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5173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173万元〉、财物价值人民币3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邹文武收受罪犯刘某、张某3的朋友徐某139.3173万元贿赂的事实
2004年至2010年,邹文武在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期间,接受刘某、张某3二人朋友徐某的请托,利用监管恩施监狱罪犯食堂、审核罪犯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罪犯刘某在安排改造岗位、会见、出监以及呈报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为罪犯张某3在日常改造生活、假释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2004年至2014年,邹文武先后5次非法收受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3173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01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173万元〉、财物价值人民币30.4万元)。分别是:
1.2004年3月,徐某到恩施监狱看望、会见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邹文武。会见刘某后,徐某为能够得到邹文武对刘某的关照,在恩施监狱附近一餐馆与邹文武吃饭时,送给邹文武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20瓶“黄鹤楼”酒,邹文武予以收受。
2.2004年5月13日,邹文武和恩施监狱民警周某1二人以刘某“父亲病危”的虚假名义押送刘某回武汉市探亲,时任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某1(另案处理)当时正在武汉市参加培训。到达武汉市后,邹文武二人将刘某带到光谷附近一酒店,与徐某见面、吃饭。当晚,邹文武、李某1和周某1三人接受徐某的宴请吃饭后,在酒店二楼打扑克牌时,徐某为感谢和继续取得邹文武对刘某的关照,安排下属卢某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李某1港币2万元,送给周某1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5月29日,徐某为感谢邹文武对刘某、张某3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办理减刑、假释等方面的关照,借邹文武儿子邹雷结婚之机,在恩施后山弯食品公司院内餐馆的停车场,从自己的车中拿出2个共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白色袋子送给邹文武。邹文武收下后,次日安排妻子田某1存入其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03,户名:田某1)。
4.2014年4月3日,徐某为感谢邹文武对刘某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的关照,安排下属冯某1带邹文武到武汉市光谷创业街福特4S店,为邹文武购买了一辆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30万元。该车登记在邹文武名下,一直由其使用。
5.2014年11月15日,徐某为感谢邹文武对刘某、张某3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的关照,安排邹文武、李某2(李某1之子)等人到澳门旅游。在澳门期间,徐某安排下属虞洋送给邹文武和李某2二人各1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79173元)。
(二)被告人邹文武收受罪犯刘某朋友王某16万元贿赂的事实
罪犯刘某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其朋友王某1曾多次前往恩施监狱,由邹文武安排其会见刘某。王某1为感谢邹文武对刘某的关照及违反规定安排会见,于2006年至2015年,先后6次送给邹文武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邹文武予以收受。分别是:
1.2006年的一天,刘某将王某1来恩施监狱探监一事告知邹文武,请邹文武帮忙办理会见手续,邹文武表示同意。随后,邹文武安排王某1与刘某会见,当天,王某1在恩施监狱附近一餐馆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7年的一天,王某1到恩施监狱请邹文武帮忙安排会见刘某。邹文武安排会见后,王某1在恩施监狱附近一餐馆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2条香烟,并请邹文武对刘某给予关照。
3.2008年12月9日,当天正是刘某40岁生日,王某1请邹文武帮忙安排会见刘某。邹文武安排会见后,王某1在恩施监狱附近一酒店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邹文武,表示其中1万元送给邹文武以感谢对刘某的关照,另1万元委托邹文武转交给刘某。
4.2009年的一天,王某1到恩施监狱请邹文武帮忙安排会见刘某。邹文武安排会见后,王某1为感谢邹文武对刘某的关照,在恩施监狱附近一餐馆送给邹文武人民币现金1万元和2条香烟。
5.2013年5月29日,因邹文武儿子邹雷结婚,王某1应邹文武的邀请,和徐某一起到恩施市喝喜酒,王某1借机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5年1月,邹文武母亲去世,王某1得知消息后,请徐某的下属虞洋代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邹文武收受罪犯王某5之女王某43万元贿赂的事实
罪犯王某5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7月投入江北监狱服刑。2007年9月,王某5之女王某4为了让邹文武帮助将王某5调到恩施监狱服刑,在恩施市后山弯水果市场送给邹文武人民币现金3万元,邹文武答应帮忙办理,并将钱收下。2007年9月28日,邹文武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找关系将王某5从江北监狱调入恩施监狱服刑。
(四)被告人邹文武收受罪犯陈某兄长钱某20.2万元贿赂的事实
罪犯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3月投入蔡甸监狱服刑,2001年10月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05年12月31日,陈某的父亲去世,邹文武押解陈某回家奔丧,陈某兄长钱某2为得到邹文武对陈某在服刑期间生活上的关照,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000元,邹文武答应后将钱收下。2007年的一天,钱某2借邹文武儿子邹雷入伍之机,以“人情”的名义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邹文武收受罪犯钱某1姐姐钱某31万元贿赂的事实
罪犯钱某1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月投入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12月,钱某1为得到邹文武对其减刑的帮助,安排其姐姐钱某3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邹文武答应帮忙,将钱收下。2013年1月24日钱某1被法院裁定减去剩余刑期,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事实
(一)被告人邹文武徇私舞弊为罪犯刘某办理减刑的事实
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邹文武接受刘某朋友徐某、王某1的请托贿赂后,一是利用管理恩施监狱罪犯食堂的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将刘某安排到既轻松又容易获得行政奖励的罪犯食堂岗位,为其多次获得行政奖励创造条件,并多次假借刘某“父亲病危”、“外出就医”等名义将其带出监狱,与徐某、王某1等外界人员私自见面、一起玩乐。二是明知刘某私自接触外界人员属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应扣思想改造分且当季不能获得行政奖励,故意隐瞒事实,在恩施监狱相关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上发表刘某符合呈报条件的意见,使其顺利获得“2005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多次行政奖励,致使恩施监狱以刘某获得的“2005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06年第一、二、三季度三次记功”四个行政奖励为依据对其提请减刑。2007年1月31日,刘某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邹文武徇私舞弊为罪犯刘某办理假释的事实
2004年3月,徐某通过被告人邹文武及时任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某1的帮忙,以“便于帮教”、“发展特情”为由将罪犯刘某从原湖北省军山监狱调至恩施监狱服刑。邹文武接受刘某朋友徐某、王某1的请托贿赂后,明知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规,唆使并提供资金供王某3(同监罪犯张某1的母亲)用于行贿,无悔改表现,其原犯罪行系持枪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且对刘某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时间不满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间隔时间和呈报条件,仍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并在2010年5月17日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上,发表刘某符合假释条件的虚假评审意见,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致使刘某于2010年6月25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的假释裁定。
(三)被告人邹文武徇私舞弊为罪犯张某1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
罪犯刘某、张某1和王某2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关系较好。2010年1月,刘某与张某1合谋,由刘某提供10万元为张某1办理保外就医行贿有关人员。后刘某将此事告知邹文武,并请邹文武提供一张银行卡号便于转账。邹文武明知上述行为违法,仍将其妻子田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57)提供给刘某,并于2010年1月29日,将刘某安排其朋友曾某汇至田某1建设银行账户的10万元,转至刘某指定的王某2妻子丁某的农业银行账户。2010年2月3日,已刑满释放的王某2将该10万元转至张某1母亲王某3的农业银行账户。后王某3将该10万元用于行贿相关人员,弄虚作假为张某1办理保外就医。2010年4月7日,邹文武在恩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上,明知张某1之所以被呈报保外就医系通过行贿相关人员获得,故意隐瞒事实,发表张某1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虚假意见,同意对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致使张某1于2010于5月12日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8月19日,经湖北省沙某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由于他人帮助,弄虚作假,使病情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违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另查明,被告人邹文武在案发后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原湖北恩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王某6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邹文武的户籍材料等,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邹文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湖北省恩施监狱政治处《关于邹文武同志工作简历》、中共湖北省恩施监狱委员会鄂恩狱发[2003]17号《关于余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鄂恩狱发[2008]3号《关于杨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鄂某1党发〔2013〕52号《关于邹文武同志提前退休的通知》、湖北省恩施监狱鄂恩狱字[2008]71号《恩施监狱关于调整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证实:①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邹文武先后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2010年12月调到恩施监狱其他岗位工作。期间,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邹文武系生活卫生科的实际负责人,同时担任恩施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邹文武提前退休。②邹文武的身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负责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工作,并任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成员,其具备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
(3)《恩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计分考核委员会职责》,证实:①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邹文武作为恩施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对呈报行政奖励罪犯是否符合评定标准、呈报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实体和程序条件具有审核、如实发表意见的职责;对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程序条件具有审核、如实发表意见的职责。
(4)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200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规定》,证实:①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实行计分考核,获得监狱表扬、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情况,是评价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突出”,并据此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基本事实依据。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真遵守监规,……并获得二次监狱表扬以上行政奖励的。“悔改表现突出”包括: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以上行政奖励;获得两次以上监狱记功奖励;获得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省监狱管理局、沙某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③罪犯减刑后又提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
(5)2001年《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暂行规定》、2004年5月1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2006年、2009年《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暂行规定》、《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扣分细则》,证实:①在对服刑人员考核过程中,民警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②关于罪犯行政奖励考核方面。罪犯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进行评审、行政奖励、分级处遇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罪犯行政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积极改造分子、重大立功。罪犯获得4次行政奖励并符合法定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可以建议提请减刑或假释。获得行政奖励层次越高,建议提请减刑幅度越大(1个记功奖励相当于1.5个表扬,1个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相当于2个表扬,1个省级(监狱管理局)积极改造分子相当于3个表扬)。对罪犯奖励的评比,按照罪犯民主评议、分监区全体干警考评、狱政科审核、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等步骤进行,并按权限逐级审批。③关于罪犯行政处分考核方面。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禁闭。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分别从有效累计分中扣10、15分,当季不得获行政奖励。“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的”,“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的”,一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私开小灶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6)湖北省恩施监狱《证明》,证实:2004年至2005年每个季度的行政奖励是刘某获得2005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基础,且要求当年内无行政处分,计分考核无一次扣五分以上记录(含五分),缺少任何一项行政奖励将无法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7)2001年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证实: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8)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车缴款单》、《机动车买卖合同》、《记账凭证》二张、发票三张等购车材料、《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实:2014年4年3日,被告人邹文武向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珍珠白色新款“蒙迪欧”2.0T旌旗小轿车,共支付购车款30万元整,其中由冯某1刷卡支付25万元整,另现金支付5万元,邹文武当场将该车提走。2016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车予以扣押。
(9)户名为田某1(卡号为62×××03)、户名为田某1(卡号为62×××57)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名为曾某(卡号为62×××33)的武汉万商支行交易明细、户名为丁某(卡号为95×××18)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某2(卡号为62×××15)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王某3(账号户名为17×××24)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明细、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证实:①2013年5月30日,田某1以“现金存入”方式向自己尾号为4403的卡内存入100万元。②2010年1月29日,田某1尾号为2457的卡内收到曾某转来的10万元。同日,田某1将该10万元转入丁某账户。由于是跨行转账,该10万元于2010年2月1日到达丁某账户。2月1日、3日,丁某将该10万元分2次转入王某2账户。2月3日,王某2将该10万元转存入王某3存折账户。
(10)《罪犯外出出门证存根》、《外出证》等,证实:2004年3月20日、4月30日、5月13日、2005年1月5日、3月21日、5月16日、7月18日、8月15日、2008年12月16日、2009年12月9日、2010年1月29日,刘某以“联系特勤工作”、“父亲病危”、“母亲病危”、“外出就医”等名义出监多达10余次。
(1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九峰乡派出所《证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病危通知单》、《外出证》等书证,证实:2004年5月13日至16日,刘某以“父亲刘德付病危”的名义离监探亲三天,押解干警为被告人邹文武、周某1。
(12)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诊断证明书》、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人事处《证明》、《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恩施监狱罪犯离监审批表》等书证,证实:2008年12月16日,刘某以“母亲刘金香病危”的名义离监探亲四天,但申请材料中的医院诊断证明系伪造。
(13)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6)鄂0891刑更244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①2009至2014年10月期间,张某1未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其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②张某1在服刑期间,由于他人的帮助,弄虚作假,使其病情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故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14)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邹文武从拱北入境澳门,次日离开澳门。
(1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2014年11月1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港元兑人民币0.79173元。15日港币汇率无变化,参考14日汇率。10万港元经折算,为人民币7.9173万元。
(16)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检监立[2016]5号《立案决定书》、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丹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证实2017年8月14日,王传安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7)湖北省恩施监狱罪犯档案(刘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卷宗(刘某)、湖北省恩施监狱《会议记录》(2010年5月17日),证实:①刘某服刑履历。2000年5月16日,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9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04年2月12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1月16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月24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5月21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27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6月25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9月11日,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间隔时间的规定,刘某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②2004年3月,刘某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04年5月至2010年4月间,刘某基本上每个季度都会获得行政奖励。2006年3月13日,刘某凭2004年至2005年的5个季度行政奖励被评为200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06年,刘某再次获三次季度记功。2007年1月31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以上刘某获得的2006年三次季度记功的奖励,及2005年度监狱级、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裁定刘某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③2005年11月9日,被告人邹文武在“研究2005年度省积改分子工作会”上发表了同意提请刘某为2005年度省积改分子的意见。④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邹文武在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呈报刘某假释的意见。
(18)湖北省恩施监狱罪犯档案(钱某1),证实:2013年1月24日,钱某1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剩余刑期。
(19)湖北省恩施监狱罪犯档案(张某1)、湖北省恩施监狱《会议记录》(2010年4月7日)、《恩施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6)鄂0891刑更2442号《刑事裁定书》等,证实:2010年4月7日,被告人邹文武在恩施监狱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发表同意对张某1呈报保外就医的意见。2010年5月12日,张某1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而出监。2016年8月19日,由于他人帮助,弄虚作假,张某1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二、证人证词
(1)证人徐某的证词,证实:①刘某、张某3是我的朋友,他们因为替我打抱不平,失手杀死了人而坐牢。2004年3月,刘某转到恩施监狱服刑。2010年7月3日,张某3转到恩施监狱服刑。②2004年3月份,我和刘某家人一起到恩施监狱看望刘某,我们通过一个朋友联系上了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邹文武。邹文武很热情,他把我们带进监狱,我们在干部值班室内见到了刘某。会见后,我就请邹文武多关照一下刘某,因为是第一次见面,就带了10条“玉溪”香烟和20瓶“黄鹤楼”酒给邹文武,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了。③2004年5月,刘某的朋友罗小祥结婚。当时邹文武带刘某回武汉探亲,我接待邹文武他们在武汉光谷附近一个山庄酒店吃饭,我请邹文武多关照刘某,邹文武答应了。当天我没有安排卢某送钱给邹文武、李某1。卢某个人和刘某关系比较好,给押送的民警一些茶水钱表达一下心意也很正常。④2013年5月,邹文武给我打电话,说儿子结婚,请我喝喜酒。我就准备了100万元现金。5月29日,我和公司其他几个人一起到恩施参加邹文武儿子的婚礼,当天晚上吃饭前,我就从我的“奔驰”商务车后备箱里提出了事先准备好的100万元现金给邹文武,他推辞了下就收了。我和邹文武之前没有人情往来。⑤2013年7月,邹文武退休后说想到武汉做生意,我说武汉生意不好做,刚好我公司缺一个人,就要他到我公司上班了,每个月6000元的工资。他一直上到2015年11月份。⑥2014年4月,我安排手下“老三”(虞洋)给邹文武打电话,给他买辆车,价格在30万元以内。2014年4月3日,我的司机冯某1就带邹文武一起去看车,他们在武汉光谷创业街三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特4S店挑了一辆“福特蒙迪欧”的轿车,加上购置税、保险等一共用了29万左右,车辆登记的是邹文武的名字。⑦我之所以要给邹文武送100万元和“福特蒙迪欧”轿车,是因为我的“兄弟”刘某在恩施监狱服刑,我多次跟邹文武讲过请他多关照一下刘某,他也确实帮忙做了些工作,为了感谢他,加上他儿子结婚,我才给他送100万元。后来邹文武退休后在我公司上班,平时有些迎来送往的工作,加上我也想感谢他以前的关照,才送他车。⑧2014年11月,我带公司的员工到澳门去玩,也带上了邹文武和李某2(时任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某1之子)。我让虞洋给了邹文武和李某2各10万港币,让他们自己花。因为刘某、张某3在恩施监狱服刑,李某1、邹文武对他们都一直很关照,我对他们也很感激。
(2)证人刘某的证词,证实:①2004年3月2日,我由军山监狱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04年5月,我打亲情电话得知我父亲病重,我向监区申请了探亲假。2004年5月13日,邹文武、周某1负责带我回了武汉。刚好我朋友罗小祥在武汉光谷附近一个山庄酒店举办婚礼,邹文武就带我一起参加了罗小祥的婚礼。我的朋友徐某、卢某都在,我们一起吃了一顿饭。②实事求是讲,有几次外出是我朋友徐某或我老婆到恩施了,我经过批准在酒店和他们吃饭。③邹文武是生活卫生科科长,我在恩施监狱三监区伙房服刑,业务归生活卫生科管。邹文武人不错,对我挺关照,我在伙房里当组长,吃的方面不愁。有时候我朋友徐某、王某1过去了,邹文武帮忙安排下接见,偶尔带我在酒店和徐某他们一起吃饭。④2008年,我40岁生日,邹文武没有把1万元交给我,我在监狱里用不成现金,我要钱也没有用。⑤张某1是我在恩施监狱服刑时的同改犯,我们关系还比较好。2010年1月,张某1找到我说,想搞保外就医,但钱不够。我就找到邹文武,让他给我提供一个账号,帮忙转一笔钱给张某1的母亲王某3,并告诉他张某1想搞保外就医,需要钱“打点”,我让朋友曾某搞10万元过来,交给张某1的母亲,让她去“跑关系”,但是我和张某1都在牢里,没银行卡,其他人又信不过。邹文武听了后答应了并告诉我一个建行的账号(卡号:62×××57,户名:田某1),我让曾某于2010年1月29日给以上账号汇了10万元,并要求邹文武将这10万元转账到了王宝金的账户上,再让王某2转到张某1的母亲王某3的存折上。张某1的母亲王某3拿到这10万元后就给张某1办理了保外就医,张某1在2010年5月22日就被保外就医出监了。
(3)证人周某1的证词,证实:①刘某于2004年3月从军山监狱调入恩施监狱二大队服刑,当时我是二大队的管教干事,就认识了刘某。犯人押解出监需要两名干警,2004年4月30日上午,我接到通知,要我和邹文武押解刘某外出看病。刘某的外出出门证上登记的是去恩施州人民医院。我们带着刘某去医院简单地拍了个片子出来后在医院门口,邹文武对我说去找个位置吃饭,我知道这违反规定,但邹文武职位高于我,我就听从了他的安排。到吃饭的天元酒店后,我才知道外出看病是个幌子,真正目的是带刘某出来见他从武汉来的朋友。②2004年5月13日,我接到通知和邹文武一起押解刘某回武汉探亲。刘某外出出门证上记载的原因是刘某的父亲病危,到武汉探亲五天。我们一行人到了武汉后就有车将我们接到光谷附近的一个避暑山庄酒店,我才知道此次刘某外出不是因为父亲病危,而是来参加朋友婚礼。邹文武还给正在武汉培训的副监狱长李某1打了电话,请他也过来一起吃个饭,晚上李某1就来了。当天一整晚,我都没有看到刘某。饭后,我和邹文武、李某1在酒店二楼打扑克牌,一个刘某的朋友叫卢某的分别给了我们三人一人一沓钱,说是徐某的意思。我和邹文武一人一万元人民币,李某1的是两万元港币。
(4)证人李某1的证词,证实:①2004年2、3月的一天,邹文武打电话让我到晴元酒店吃饭。我过去后,谭某(监狱长)、周某2、邹文武等人已经在里面等我了。周某2说刘某想调到恩施监狱,请我帮下忙,谭某也说让我尽快办理手续。2004年2月27日,邹文武将罪犯调动同意接收的审批表拿给我签字,我看到刘某是以“特勤耳目”(实际就是个普通犯人,没有特别目的、用途)的名义申请调动的,当时想到监狱长已经同意了,安排我办手续我就签字了。刘某于2004年3月调到恩施监狱服刑。②2004年5月,刘某因为想回武汉参加已刑满释放的同案犯罗小祥的婚礼,以父亲病危的名义申请了探亲假。2004年5月13日,邹文武和周某1将刘某押解回武汉,我当时在武汉参加培训,徐某就派车把我接到一起吃了个饭。我记忆很深刻的是在蔡甸监狱服刑的张某3也参加了这个婚礼。饭后我和邹文武、周某1在酒店二楼打扑克牌,徐某就安排卢某给我们三人一人一沓钱,说是徐总安排的,我们自己拿着玩。我是2万港币,邹文武、周某1一人各1万元人民币。③刘某服刑改造的岗位是邹文武在安排,他找的是当时的恩施监狱三监区的书记肖某,将刘某安排在三监区后勤组做组长,2年后开始担任服刑犯人大组长,他的工种轻松,平时不用参加劳动,还能自己开小灶,更重要的是拿行政奖励很轻松,起步线就是一个季度能拿到一个记功的行政奖励(折抵1.5个表扬,获得4个表扬就可以减6个月),而一般人最多只能获得一个行政奖励就不错了;如果当了大组长后每二年还可以拿到省级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的行政奖励(折抵3个表扬),那减刑起码是一年以上。④2004年到2010年,刘某在监狱基本上和在外面没什么区别,还经常找各种理由出监到外面。刘某出监记录反映有12次,可以说这12次都是假的,是刘某想出来玩,或要见徐某而故意安排的,每次邹文武都跟我说过。⑤2010年4、5月的一天,邹文武到我办公室说刘某余刑还有1年7个月,如果要办减刑的话,最多只能减1年5个月,但刘某说自己一天都不想多待,非要报假释,请我帮忙关照一下。之后,我主持了假释评审会,邹文武作为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发表意见。2010年6月,刘某假释回家。
(5)证人王某1的证词,证实:①2006年,我和刘某的妹夫梁国胜一起去看望刘某,并见到了邹文武。我们和邹文武在恩施监狱门口吃了个饭,并跟邹文武给了1万元现金。②2007年的一天,我自己单独去看刘某,因为我不是刘某亲属,邹文武就陪我去看了刘某,看完之后同样一起吃了个饭,我跟邹文武给了2条软“中华”香烟,还给了1万元现金。③2008年12月9日,刘某过40岁生日,我去看刘某,还是直接找的邹文武。会见完后,我就在和邹文武吃饭的时候将2万元现金给了他,并说“这2万元你帮忙带1万元给刘某,剩下的1万元你自己拿着”,邹文武收下了。④2009年的一天,我又去会见刘某,还是邹文武安排的会见,会见完后,在监狱旁边的一个酒店里吃饭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的香烟给了邹文武。⑤2013年5月31日,邹文武儿子结婚,我和徐某一起到恩施去喝喜酒。饭后,邹文武送我们回酒店,在酒店房间里,我将1万元现金给了邹文武,我说“这是给你儿子结婚的”。⑥2014年腊月,邹文武的母亲过世,我让徐某的手下“老三”(虞洋)给我带个1万元的人情。徐某他们去恩施吊唁的时候,虞洋就帮我给了邹文武1万元。⑦我之所以送钱给邹文武是因为刘某在恩施监狱服刑,很多事情要邹文武来关照,刘某在恩施监狱很多事情,包括减刑假释都是邹文武在帮忙办的,我是为了感谢邹文武的帮忙和关照。⑧时间为2008年12月6日、由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编号:0016355)是我写的,王某1的签名也是我的笔迹。
(6)证人张某1的证词,证实:我和刘某在恩施监狱一起服过刑,关系非常好。2010年1月,刘某说自己今年可能要搞假释,并建议我找关系搞保外就医,钱的事他来操心。刘某就将事情讲给邹文武听了,并让邹文武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建行卡号:62×××57,户名:田某1),再让刘某的朋友曾某给邹文武汇款10万元,然后让邹文武将该10万元转账到了王宝金以他老婆丁某的名义开的一张农行卡(卡号:95×××18,户名:丁某)上。当时邹文武还特意问了刘某这10万元的用途,对于整件事情是知情的。2010年5月22日,我就保外就医出监了。
(7)证人王某3的证词,证实:刘某和我儿子张某1关系很好,刘某跟我儿子弄了10万元,通过邹文武、王某2转交给了我,让我去跑关系给张某1搞保外就医。当时张某1还跟我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139××××1975),说是邹科长的,说邹科长对这件事帮了大忙,在事情办得差不多的时候,让我跟邹科长对个账。2010年3月,我就收到了王某2转到我农行存折账号(户名:王某3,卡号:17×××24)上的10万元。我收到钱后就跑关系给张某1办成了保外就医。2010年5月,张某1的保外就医快下来时,我和老公准备了1万元现金和两提茶叶到了邹文武家里,对他表示感谢并想将10万元的花销账目给邹文武看,邹文武推辞说:“我看这个干嘛,这个事我知道就行了”,1万元现金他也没收,只收了茶叶。
(8)证人王某2的证词,证实:2010年1、2月间,为了给张某1搞保外就医,打点监狱的关系,刘某找他武汉的朋友借了10万元,通过邹文武、丁某、王某2的银行卡转了几次手后将10万元转到了张某1的母亲王某3的一个农业银行存折账上(户名:王某3,卡号:17×××24)。后来王某3用来在外面找监狱的干部打点关系用了。
(9)证人曾某的证词,证实:2010年1月,刘某打电话找我借10万元,说他有个朋友要搞保外就医,需要钱打点关系,并跟我提供了一个账户(卡号:62×××57,户名:田某1,开户行:恩施舞阳支行)。我就于2010年1月29日,通过我自己的建行卡(卡号:62×××33,户名:曾某,开户行:建行武汉任家路支行)向以上账户转了10万元。
(10)证人钱某2的证词,证实:陈某是钱某2的亲弟弟,于2001年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05年农历腊月初一,陈某父亲去世,邹文武押解陈某奔丧,陈某母亲给了邹文武1000元。2007年,邹文武的儿子当兵,钱某2送给邹文武的儿子1000元。
(11)证人钱某1、钱某3的证词,证实:2012年12月,为了获得邹文武在安排岗位、获行政奖励、快速减刑等方面的关照,钱某1安排钱某3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1万元。
(12)证人王某4的证词,证实:2007年9月,王某4为了将其父亲王某5从江北监狱调到恩施监狱,送给邹文武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7年9月28日,王某5从江北监狱调到了恩施监狱。
(13)证人冯某1的证词,证实:冯某1系徐某的下属。2014年4月3日,在徐某的授意下,冯某1陪邹文武一起到武汉市光谷创业街的福特4S店内看车,邹文武挑中了一辆“蒙迪欧”的轿车,冯某1垫付了车价加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一起29万元(刷卡25万元,现金4万元)左右,车辆登记的邹文武的名字,当天邹文武就将车开走了。事后徐某将车款29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冯某1。
(14)证人田某1(邹文武之妻)的证词,证实:2013年5月29日,邹文武将两袋子现金共计100万元交给田某1,并说是徐某送给自己的。次日,田某1将该100万元存入自己的建行卡(账号:62×××03)上。邹文武有一台“福特蒙迪欧”轿车,是他从武汉开回来的,并说是徐某给他买的。
(15)证人肖某的证词,证实:刘某服刑改造的岗位是邹文武跟肖某打招呼后得来的。肖某将刘某安排在三监区犯人伙房后勤组做伙房保管,不久后开始担任服刑犯人组长。刘某不仅工种轻松,平时不用参加劳动,还能自己开小灶,更重要的是拿行政奖励很轻松,减刑更快。
(16)证人田某2、冯某2、谭某、李某1、胡某、兰某、张某2的证词,证实:①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减刑、假释条件有两个。首先,要符合实质条件。必须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具体就是遵守监规,不能私藏违禁物品、行贿或提供行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或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其次,要符合程序条件。罪犯必须至少拿到四个行政奖励才能提请减刑、假释,由监区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核后,报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集体评审,评审会成员必须对罪犯表现如实评议,最终提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②计分考核委员会会议实际上就是减刑、假释评审会的一个提前的会议,参加人员和减刑、假释评审会的组成是一样的。在评审会上,每位成员都要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果有人认为罪犯在服刑中有违规出监、藏匿现金、行贿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不符合获得行政奖励的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呈报行政奖励或减刑、假释的程序就要终止。这种情况下,实行一票否决,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被告人邹文武的供述,证实:①2003年5月至2010年12月间,我先后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系生活卫生科的实际负责人,同时担任恩施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②2004年3月中旬,我安排徐某会见刘某,我收受徐某价值4000元的20瓶“黄鹤楼”酒,并答应关照刘某。2004年5月,刘某为了参加朋友罗小祥的婚礼,伪造“父亲病危”的虚假材料,申请了探亲假。我明知刘某伪造材料,仍向李某1打招呼,并帮助办理了相关手续,和周某1一起押解刘某出监到武汉光谷附近的一个避暑山庄酒店参加罗小祥的婚礼。时任副监狱长的李某1也到场了。饭后,徐某安排手下卢某给了李某12万元港币,给了我、周某1各1万元人民币。③2013年5月29日,我的儿子邹雷结婚,徐某参加了婚礼。在恩施后山弯食品公司院内,徐某从自己的奔驰商务车后备箱里提出两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的白色布袋子送给了我。我当即将100万元现金送回家里,并让其妻子田某1于次日将该100万元存入了自己的账户(户名:田某1,卡号:62×××03)。徐某之所以送给我100万元,是为了感谢我多年来对刘某、以及张某3的关照,他借我儿子结婚之机给我送钱,虽没明说,但我们两人心照不宣。不然我们非亲非故,他不可能上这么大的人情。④2014年4月3日,我在徐某的公司上班,徐某让他的司机冯某1给我买了一辆白色“福特蒙迪欧”的汽车,一共花了30万元(刷卡25万元,现金5万元),车牌号为鄂A×××××。徐某是为了感谢我对刘某、张某3才给我买车。这台车我自己一直使用着,直到被检察院扣押。这台车肯定是他送给我个人的,不然不会登记在我个人的名下。如果是买给公司的,我离开公司后也不可能把车带走。⑤2010年徐某就跟我说“你给刘某和张某3出了不少力,这个我不会忘记,想给你送钱但你现在的身份,影响也不好,反而还把你害了,以后你早点办退休,到我公司来上班,到时再向你表示感谢”。2010下半年,听了徐某的话,我就辞去了生活卫生科科长的职务,到监狱下属的施南工贸公司上班,基本上处于休息状态。徐某知道后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提前退休到他的公司上班。2013年8月,我就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到徐某公司后,徐某很守信用,在武汉给我租了两室一厅的房子,还给我每个月开6000元的工资,每天的事就是照顾徐某的父亲,很经松。徐某给我买车也是他对我的一种回报,如果不是我在监狱关照刘某、张某3,他们的减刑、假释没有那么顺利,说不定还会到处乱说,徐某也不会安心。⑥2014年11月15日,徐某安排我和李某2(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某1之子)到澳门旅游期间,他的手下“老三”把我和李某2叫到一边,从包里拿出两扎港币给我和李某2,说是老总(徐某)的意思,给你们每人10万港币,你们自己玩去。我和李某2就收下了。我认为是我和徐某关系好,作为徐某公司员工给我的一种福利,还有我对刘某(包括张某3)的关照,徐某感谢我,把我安排到他公司上班。⑦王某1与罪犯刘某是朋友。王某1先后分六次共送了我6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一次是2006年,王某1和刘某的妻弟梁国胜一起来会见刘某,我帮他们办的接见手续,他们请我吃饭。饭后,王某1给了我一沓钱(1万元人民币)和两条黑“芙蓉王”烟,请我多关照刘某,我答应尽量帮忙。第二次是2007年,王某1过来会见刘某,我帮他办的接见手续,他请我吃饭。同样,饭后,王某1给了我1万元和两条黄“芙蓉王”的烟。第三次是2008年12月9日,刘某40岁生日,王某1过来会见刘某,我办的接见手续,他请我吃饭。饭后,王某1拿出两扎钱给了我,说“这是2万元,你给刘某带1万元过去,剩下的1万元你拿着自己用”。后来,我将其中1万元现金带进监内,在三监区交给了刘某,刘某平时在监狱里面用了。第四次是2009年,王某1过来会见刘某,我帮他办的接见手续,他请我吃饭。同样,饭后,王某1给了我1万元和两条烟。第五次是2013年5月29日,我儿子邹雷结婚,王某1来了,我安排他住在恩施舞阳坝国际大酒店,在房间里,他给了我1万元,说“这是给你儿子结婚的”。第六次是2015年1月,我母亲过世,王某1托虞洋代送给我1万元。以上2万元我收下后没有在人情账册上登记,人情账册上只记了亲友的,以备后来好还人情。⑧2007年,王某4想将其父亲王某5从江北监狱调回恩施监狱,请我帮忙。我就跟李某1打招呼,2007年9月,我到省监狱管理局把王某5调监的手续办下来了。事情办成前几天,王某4为了感谢我送给我现金3万元人民币。⑨2005年12月31日,陈某的父亲去世,我押解他回家奔丧,陈某的哥哥钱某2让他母亲给了我1000元。2007年,我儿子入伍当兵,钱某2给我送了1000元。钱某2送我钱是为了让我在陈某服刑期间关照陈某。⑩2012年12月底,钱某1找到我说想减余刑,请我帮忙,并把他姐姐钱某3的号码告诉了我。我就跟钱某3联系了一下。在恩施市地税局门口,钱某3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后来,我为钱某1的事向法院的人打招呼,后来钱某1减了余刑。在刘某减刑、假释过程中,我起了出主意、牵线的作用。2010年,刘某的假释报上去后,李某1建议我找王某6做工作。我就跟徐某打电话,徐某说他来安排。2010年上半年,王某6到武汉出差,徐某就打电话问我王某6的喜好,我就说王某6贪钱,徐某就问给王某6送10万元怎么样,我说差不多。过了几天,徐某打电话说他把王某6招呼好了,钱也送到位了,叫我以后为刘某假释的事情可以直接找王某6帮忙。正是通过送钱,从监狱长王某6、副监狱长李某1、相关科长、监区长(书记)、分监区长、监管干警人人有份,在心照不宣的情况下,刘某在2010年6月25日很顺利的假释出来了。徐某送我钱、物品都是想请我对刘某多关照(包括跟刘某安排工作岗位),而我确实给了刘某很多关照。首先,在安排刘某工作岗位上,刘某一开始还在入监队还没分下去的时候,他想分到轻松、减刑快的岗位,我就找到三监区入监队的张某2,请他帮忙关照一下。张某2就将刘某安排在入监队罪犯伙房当物资保管员。这个岗位是事务犯,工种轻松还能开小灶,优先于其他罪犯拿行政奖励,起步线就是一个季度能拿到一个记功,而一般人最多只能获得一个行政奖励就不错了。如果当了大组长,每年还可以拿省级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减刑的话起码就是一年以上。2006年搬到新监狱后,我给三监区书记肖某打招呼,安排刘某当上了三监区罪犯伙房后勤的大组长,有单独的办公室,有空调,更容易拿行政奖励,也就更容易减刑、假释。刘某在三监区服刑期间,我给他创造了减刑、假释的很多便利条件。可以说,如果没有我的安排,刘某不可能这么快拿到行政奖励,这么快减刑、假释出监。其次,徐某到恩施来看望刘某,想让刘某出监狱和徐某他们见面、吃饭,我就以出监看病、探亲为由办理手续将其带出监狱。三是生活上,基本上每个星期我都会给刘某带鸡鸭鱼肉各种菜进监,他自己开一下小灶。有一次刘某需要钱,我也跟他带钱进去。四是在思想上,我也帮助徐某安抚刘某,徐某很感激我。最后,刘某办理假释的过程中,徐某到恩施来运作这个事情,我出面协调了法院的关系,监狱评审会开会讨论刘某行政奖励、减刑假释时,我清楚刘某在监狱里的服刑改造情况,每次都投了赞成票。实际上,刘某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存在生活上开小灶、违规出监会见朋友、私藏使用现金、参与安排朋友为监狱民警安排吃饭住宿以及送钱送礼等违规行为。在悔改表现方面应该是没有的,因为他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他从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来,一切都是徐某计划好的,就是想让他快点减刑,用最快的时间出去。整个监狱都知道刘某有很硬的关系,他在监狱和外面没什么区别,还经常找特许探亲、外出看病的理由出监,出监记录反映有12次,可以说这12次出监都是假的。刘某以特许探亲名义参加朋友婚礼,会见徐某都是违反规定的。外出看病完全是编造的理由,目的是与徐某他们见面,也是违规的。这里面有些是我办的,有些是监区办的,但每次刘某出监,我都是参加了的。我在参加他计分考核委员会和减刑、假释评审会的时候,没有如实反映情况,都没有提反对意见。2010年1月,刘某跟我说张某1想搞保外就医,他准备让他武汉的朋友曾某搞10万元过来,交给张某1的母亲王某3,让她去“跑关系”(行贿相关人员),但是他和张某1都没银行卡,想让我提供一张银行卡,让曾某把钱转到我的卡上。我就把我妻子田某1的建设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了他。10万元到账后,刘某又让我转到了王宝金的老婆丁某账上。2010年5月,张某1保外就医正式审批下来之前,王某3专门到我家里拿出一个本子给我看,上面记载着给恩施监狱领导送钱的账目,我大概看了一下。评审会上我也没提这个事。后来,张某1就被保外就医了,直到2014年9月,张某1被取消保外就医收监重新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