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喻一飞、涂志军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一飞,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梦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人,住云梦县。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志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梦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住云梦县。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小鹏,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梦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政员,住云梦县。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7】163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爱斌出庭支公诉,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喻一飞在云梦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涂志军负责渔政管理站燃油补贴的测量、申报和发放,被告人周小鹏负责该站会计及出纳工作。

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在从事渔业燃油补贴工作期间,严重违反《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知以前的渔业燃油补贴申报资料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不但不修正,每年仍按局机关的错误决定上报虚假资料。被告人涂志军提供、编造并上报虚假渔民渔船的信息资料,经喻一飞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逐级上报上级渔政部门。补贴资金下拨后,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等人参与冒名签字,套取中央财政燃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经核实,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等人以上述方式套取2010年至2014年的燃油补贴共计383.25408万元,套取后以行政收费的名义转入云梦县水产局非税账户,用于云梦县水产局日常经费开支。经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其中违规开支62.0328万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三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情节;

2.2009-2015年渔业燃油补贴申报资料及说明、2010-2014年底渔业燃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发放财务账目及凭证、2010-2014年底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实发燃油补贴资料、2010-2014年底县水产局套回燃油补贴入非税账户资料、相关文件规定等书证,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申报虚假渔船数量,套取燃油补贴进入县财政非税账户的情况;

3.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报告书,鉴证了云梦县水产局2010年至2015年发生违规费用支出的情况,其中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383.25408万元中用于违规开支62.0328万元;

4.证人周斌、杨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进入财政非税账户,用于水产局机关行政开支的情况,是以前一直实施的行为延续,也是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决定;

5.黄喻(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安排渔政管理站虚报渔船数量,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水产局机关日常事务开支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均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被告人喻一飞明知本单位所报渔船数量为虚假数据,未提出反对意见,并与被告人涂志军、周小鹏等人积极配合单位的伪造、虚报行为,造成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损失62.03288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经集体研究后由直接领导以工作的形式安排完成,形式上存在合法性,其内容上也是工作范畴,且套取的资金全部进入了本局的非税账户,对于专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更难知晓且不能控制,对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所取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喻一飞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涂志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周小鹏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小毅

人民陪审员褚幺庭

人民陪审员邱繁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