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喻一飞在云梦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涂志军负责渔政管理站燃油补贴的测量、申报和发放,被告人周小鹏负责该站会计及出纳工作。
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在从事渔业燃油补贴工作期间,严重违反《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知以前的渔业燃油补贴申报资料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不但不修正,每年仍按局机关的错误决定上报虚假资料。被告人涂志军提供、编造并上报虚假渔民渔船的信息资料,经喻一飞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逐级上报上级渔政部门。补贴资金下拨后,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等人参与冒名签字,套取中央财政燃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经核实,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等人以上述方式套取2010年至2014年的燃油补贴共计383.25408万元,套取后以行政收费的名义转入云梦县水产局非税账户,用于云梦县水产局日常经费开支。经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其中违规开支62.0328万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喻一飞、涂志军、周小鹏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三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情节;
2.2009-2015年渔业燃油补贴申报资料及说明、2010-2014年底渔业燃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发放财务账目及凭证、2010-2014年底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实发燃油补贴资料、2010-2014年底县水产局套回燃油补贴入非税账户资料、相关文件规定等书证,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申报虚假渔船数量,套取燃油补贴进入县财政非税账户的情况;
3.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报告书,鉴证了云梦县水产局2010年至2015年发生违规费用支出的情况,其中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383.25408万元中用于违规开支62.0328万元;
4.证人周斌、杨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进入财政非税账户,用于水产局机关行政开支的情况,是以前一直实施的行为延续,也是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决定;
5.黄喻(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安排渔政管理站虚报渔船数量,套取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水产局机关日常事务开支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