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魏国平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国平,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大专文化,云梦县水产局生产股股长,住云梦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7】149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国平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1月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国平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产局为支持我省现代化农业水产建设,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板块项目”、“生态修复项目”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并规定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和单位工作经费,确保资金用于农业生产。

云梦县水产局原局长黄某(另案处理)为解决该局经费问题,在局机关办公会上提出利用该政策虚报建设项目套取专项资金,归本单位使用,得到集体研究通过。并将该项工作交给云某水产局生产股实施。被告人魏国平于2010年至2013年3月任云某水产局生产股股长期间,明知本局虚报建设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未提出反对意见,且积极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的虚报工作,以云某国营义堂水产养殖场“小龙虾产业板块项目”、云某三邑水产养殖场“生态修复项目”、云某水产技术推广站“小龙虾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产局申报项目资金,共套取专项资金66.94万元,转入云某水产局非税账户,用作云某水产局办公费用。经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证,套取专项资金用于违规开支33.262万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魏国平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国平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国平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魏国平在2013年至2012年四次申报项目资金,套取专项资金66.94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余某的证言,证实了专项资金经财务流转被套取的过程;

3.证人杨某、王某的证言,证实了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套取燃油补贴及项目资金转入非税账户,用于弥补水产局机关经费不足,且套取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由局生产股和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实施的事实;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在2010年至2013年间,自己与杨某、胡某等副局长商议后,再安排被告人魏国平负责套取专项建设资金66.94万元的事实;

5.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了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云某水产局在其承包的义堂国营渔场注入专项资金后,又将资金空转回水产局的事实;

6.关于被告人魏国平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情况;

7.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证实了云某水产局2010年至2015年发生违规费用支出的情况,其中套取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违规开支33.262万元;

8.云某水产局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料;

9.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的相关文件;

10.套取专项资金的财务资料;

11.资金走向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平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明知本单位虚假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未提出反对意见,且积极配合单位伪造、虚报行为,违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套取专项资金,改变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导造成了专项资金33.262万元的重大损失,被告人魏国平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被告人魏国平的滥用职权行为,是经集体研究后由直接领导以工作的形式安排完成,形式上存在合法性,其内容上也是工作范畴,且套取的资金全部进入了本局的非税账户,对于专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被告人魏国平更难知晓且不能控制,对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所取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魏国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国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小毅

人民陪审员邓清明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