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产局为支持我省现代化农业水产建设,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板块项目”、“生态修复项目”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并规定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和单位工作经费,确保资金用于农业生产。
云梦县水产局原局长黄某(另案处理)为解决该局经费问题,在局机关办公会上提出利用该政策虚报建设项目套取专项资金,归本单位使用,得到集体研究通过。并将该项工作交给云某水产局生产股实施。被告人魏国平于2010年至2013年3月任云某水产局生产股股长期间,明知本局虚报建设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未提出反对意见,且积极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的虚报工作,以云某国营义堂水产养殖场“小龙虾产业板块项目”、云某三邑水产养殖场“生态修复项目”、云某水产技术推广站“小龙虾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产局申报项目资金,共套取专项资金66.94万元,转入云某水产局非税账户,用作云某水产局办公费用。经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证,套取专项资金用于违规开支33.262万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魏国平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国平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国平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魏国平在2013年至2012年四次申报项目资金,套取专项资金66.94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余某的证言,证实了专项资金经财务流转被套取的过程;
3.证人杨某、王某的证言,证实了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套取燃油补贴及项目资金转入非税账户,用于弥补水产局机关经费不足,且套取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由局生产股和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实施的事实;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在2010年至2013年间,自己与杨某、胡某等副局长商议后,再安排被告人魏国平负责套取专项建设资金66.94万元的事实;
5.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了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云某水产局在其承包的义堂国营渔场注入专项资金后,又将资金空转回水产局的事实;
6.关于被告人魏国平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情况;
7.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证实了云某水产局2010年至2015年发生违规费用支出的情况,其中套取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违规开支33.262万元;
8.云某水产局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料;
9.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的相关文件;
10.套取专项资金的财务资料;
11.资金走向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