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刘镇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镇平。

辩护人陈冰,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镇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镇平及其辩护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人员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人民币计815000元。期间,被告人刘镇平还利用其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徐某的职务之便,为非法采砂人员倪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倪某贿赂的人民币计120000余元,其中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18000余元。

二、滥用职权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明知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无采砂许可证,通过提供巡查行动信息,故意不查处等方式放纵上述人员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造成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泛滥,长江砂石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并造成碍航事件,影响长江航运安全。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镇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镇平犯有两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刘镇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刘镇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提出:1、被告人刘镇平认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刘镇平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镇平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人员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人民币计815000元。期间,被告人刘镇平还利用其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徐某的职务之便,为非法采砂人员倪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倪某贿赂的人民币计120000余元,其中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18000余元。

(一)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非法采砂人员周某某、倪某、杜某、何某华等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人民币计345000元。

1、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本市京口区龙发大厦附近以借为名向何某华索取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接受镇江市****支队副支队长孙某的说情,为相关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并在本市中山西路波布咖啡以借为名向孙某索取人民币5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万元。

⑴、2011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解放桥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⑵、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丹徒区世业州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⑶、201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⑷、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⑸、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⑹、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⑺、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4、2011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倪某贿赂的人民币4万元。

⑴、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中山东路波布咖啡馆收受倪某通过孙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⑵、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沃得广场附近向倪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5、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本市南门高架桥附近收受杜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6、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镇平与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胡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刘某1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并为刘某1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刘镇平分得人民币3万元。

7、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胡某利用其与被告人刘镇平的上述职务之便,收受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并将其中15000元转交刘镇平,被告人刘镇平明知系贿赂款仍予以收受,并为齐某提供帮助。

(二)2010年10月至2013年初,施某与孙某合谋,利用****部门及镇江市**局水上分局相关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倪某等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以每天一条船3000元的标准索要钱款(俗称带泵费)。后施某与被告人刘镇平及胡某商定,由被告人刘镇平及胡某利用二人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分成,共计4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35万余元。

(三)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镇平经与镇江市****支队孙某合谋,利用其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分局为倪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倪某贿赂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18000余元。

二、滥用职权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明知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无采砂许可证,通过提供巡查行动信息,故意不查处等方式放纵上述人员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造成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泛滥,长江砂石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并造成碍航事件,影响长江航运安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袁某、刘某2、王某、何某华、张某1、施某、吴某、倪某、陈某、于某、杜某、张某2、孙某刘某1、齐某等人的证言,任职决定、联合执法协议、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镇江海事局文件、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镇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镇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镇平犯有两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刘镇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镇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镇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镇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2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镇平继续退赔,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俊

人民陪审员林亦红

人民陪审员伍云蓉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