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人员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人民币计815000元。期间,被告人刘镇平还利用其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徐某的职务之便,为非法采砂人员倪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倪某贿赂的人民币计120000余元,其中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18000余元。
(一)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非法采砂人员周某某、倪某、杜某、何某华等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人民币计345000元。
1、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本市京口区龙发大厦附近以借为名向何某华索取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接受镇江市****支队副支队长孙某的说情,为相关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并在本市中山西路波布咖啡以借为名向孙某索取人民币5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万元。
⑴、2011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解放桥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⑵、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丹徒区世业州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⑶、201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⑷、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⑸、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⑹、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⑺、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红豆广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4、2011年,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倪某贿赂的人民币4万元。
⑴、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中山东路波布咖啡馆收受倪某通过孙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⑵、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在本市京口区沃得广场附近向倪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5、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镇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本市南门高架桥附近收受杜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6、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镇平与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胡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刘某1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并为刘某1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刘镇平分得人民币3万元。
7、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胡某利用其与被告人刘镇平的上述职务之便,收受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并将其中15000元转交刘镇平,被告人刘镇平明知系贿赂款仍予以收受,并为齐某提供帮助。
(二)2010年10月至2013年初,施某与孙某合谋,利用****部门及镇江市**局水上分局相关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倪某等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以每天一条船3000元的标准索要钱款(俗称带泵费)。后施某与被告人刘镇平及胡某商定,由被告人刘镇平及胡某利用二人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分成,共计4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35万余元。
(三)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镇平经与镇江市****支队孙某合谋,利用其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分局为倪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倪某贿赂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刘镇平个人分得人民币18000余元。
二、滥用职权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镇平在担任镇江市**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协助配合镇江市****支队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明知周某某、倪某、杜某等人无采砂许可证,通过提供巡查行动信息,故意不查处等方式放纵上述人员在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造成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泛滥,长江砂石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并造成碍航事件,影响长江航运安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袁某、刘某2、王某、何某华、张某1、施某、吴某、倪某、陈某、于某、杜某、张某2、孙某刘某1、齐某等人的证言,任职决定、联合执法协议、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镇江海事局文件、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