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徇私舞弊减刑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管教副监区长职务的便利,在值班办公室分别收受监区罪犯李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孙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任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对上述罪犯评议提请减刑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罪犯存在私藏使用现金的违纪行为,不符合司法部关于罪犯减刑的相关规定,仍为上述罪犯提请减刑,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上述罪犯分别被法院裁定减刑。
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交至本院,现已扣押。
(二)玩忽职守罪
2017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带班领导在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狱对罪犯管理的半小时点名制度、三五联保制度、重点区域巡查制度、收提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等相关监狱监管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在押罪犯初某某脱离监管,造成其缢死的监管事故。
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纪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强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王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王某丙、于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交易明细、减刑材料;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尸表检验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罪犯收提工簿、现场点名簿;户籍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