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周海与沈秋艳之间关于舟山市普陀区的转让行为,恢复该房产的产权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海、沈秋艳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4日,付丹辉向夏龙借款15万元,由周海提供保证担保。付丹辉未归还借款,周海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周海为逃避保证责任,于2017年9月11日与沈秋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归沈秋艳所有,并于2017年9月1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夏龙认为,周海将房产恶意转让沈秋艳的行为损害了夏龙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本院。
夏龙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借款协议复印件1份,(2017)浙0902民初4090号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各1份,拟证明周海对夏龙负有担保债务的事实;
2.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份,拟证明周海将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产恶意转让给沈秋艳的事实。
3.(2018)浙0902执7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拟证明周海对夏龙负有担保债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