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夏龙与周海、沈秋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周海,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沈秋艳,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龙诉被告周海、沈秋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龙、被告沈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中止诉讼,后于2018年4月11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周海与沈秋艳之间关于舟山市普陀区的转让行为,恢复该房产的产权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海、沈秋艳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4日,付丹辉向夏龙借款15万元,由周海提供保证担保。付丹辉未归还借款,周海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周海为逃避保证责任,于2017年9月11日与沈秋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归沈秋艳所有,并于2017年9月1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夏龙认为,周海将房产恶意转让沈秋艳的行为损害了夏龙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本院。

夏龙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借款协议复印件1份,(2017)浙0902民初4090号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各1份,拟证明周海对夏龙负有担保债务的事实;

2.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份,拟证明周海将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产恶意转让给沈秋艳的事实。

3.(2018)浙0902执7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拟证明周海对夏龙负有担保债务的事实。

被告辩称

沈秋艳辩称,对周海提供保证担保不知情。2017年9月,周海要求离婚。2017年9月11日,周海与沈秋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产归沈秋艳所有,但沈秋艳需向周海支付146000元房款;婚生女由沈秋艳抚养。2017年9月14日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沈秋艳向周海支付146000元房款。

沈秋艳为证明自己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1份,拟证明周海、沈秋艳约定案涉房产归沈秋艳所有的事实;

2.汇款凭证3份,拟证明沈秋艳向周海支付房款146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8月14日,付丹辉向夏龙借款15万元,由周海提供保证担保。(2017)浙09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周海对付丹辉向夏龙的借款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夏龙于2018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902执724号。周海与沈秋艳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周海与沈秋艳共同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归沈秋艳所有,周海与沈秋艳于2017年9月1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沈秋艳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向周海汇款48000元,于2017年9月24日汇款49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汇款49000元,合计14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海对付丹辉向夏龙的15万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海与沈秋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协议约定归沈秋艳所有的行为,是否损及夏龙的利益,应否予以撤销。沈秋艳提出的其已向周海支付了146000元房款的抗辩意见,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沈秋艳向周海汇付的146000元系支付房款,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行为使周海的履行债务能力不当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包括夏龙的利益,现夏龙在行使撤销权期限内提出异议,上述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海、沈秋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产归沈秋艳所有的行为。

二、周海、沈秋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舟山市普陀区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1310元,由周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玲燕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