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集团太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厚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832号院内小楼。
法定代表人安金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车集团太原实业有限公司(中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霍艳军,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杏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七十万三千一百五十七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