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郝志林与宋永庆、王冬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志林,无业。

被执行人宋永庆,无业。

被执行人王冬喜,无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7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永庆、王冬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宋永庆、王冬喜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44322元(含执行费、诉讼费、)一般债务利息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人员

执行员王军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赵斌